黑龍江省公安部門通報打擊涉疫情違法犯罪情況並介紹典型案例

黑龍江省公安部門通報打擊涉疫情違法犯罪情況並介紹典型案例

中國經濟導報、中國發展網訊 趙莉莉 記者林強報道 13日下午,黑龍江省政府新聞辦舉行“黑龍江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聯防聯控進展”系列新聞發佈會第16場。黑龍江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副總隊長殷偉通報黑龍江省打擊涉疫情違法犯罪情況並介紹典型案例。

殷偉表示,新型冠狀病毒引發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黑龍江省公安廳針對疫情形勢變化,充分研判衍生風險,制定出臺了《嚴厲查處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十二條規定》,會同黑龍江省法院、黑龍江省檢察院、黑龍江省司法廳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大對危害疫情防控行為執法司法力度,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的公告》,特別是針對部分人員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會,故意傳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將加大打擊力度,全力為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進行、全省社會大局穩定創造良好環境。

1月22日以來,黑龍江省公安機關共偵辦隱瞞病情違法犯罪案件18起。其中,行政案件8起,行政處罰12人,包括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案件6起;阻礙執行職務案件2起;辦理隱瞞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的刑事案件10起,涉及犯罪嫌疑人11人,包括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8起,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1起,妨害傳染病防治案件1起。

會上,殷偉通報了6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2月5日,五常市公安局接到報警:2月3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五常市居民張某豔於2月1日在五常市醫院急診科就診時隱瞞了自己的真實姓名,在沒有采取足夠防護措施情況下擅自與人接觸,導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狀病毒存在傳播的嚴重危險並在五常市疾病控制中心工作人員詢問時謊報其近期未到任何地點一直在家居住,也沒有和其他人接觸的犯罪事實。五常市公安局迅速組織人員依法開展工作,對張某豔近期的活動軌跡和接觸人員進行了詳細調查,最終確定張某豔存在謊報、瞞報行為。2月7日,五常市局刑偵大隊對張某豔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現犯罪嫌疑人張某豔已被送往指定醫院隔離治療,案件正在辦理中。

案例二:

2月5日,尚志市公安局通過開展涉疫人員排查,確診尚志市亞布力鎮興業村前進屯村民朱某某(女,58歲)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人員,隨即啟動針對朱某某的流調工作機制。經工作查明,1月21日,朱某某在位於亞布力鎮青山村經營的雪舍客棧接待了9名湖北武漢籍遊客,其在接觸武漢人員後,於1月24日出現身體不適、發熱等症狀。其後朱某某在去醫院就診時存在隱瞞、掩飾接觸湖北武漢籍遊客的事實,在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多次參加聚會聚餐等活動,導致多人被封閉隔離觀察,造成嚴重後果。2月6日,尚志市公安局對朱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案例三:

齊齊哈爾市馬某祥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感染者,於2月3日在齊齊哈爾市中醫院被確診,馬某祥明知此疾病傳染性強、後果嚴重,在有關部門向其瞭解確診前相關出行及接觸人員情況時,未如實反映相關情況,隱瞞其多次與親屬聚會的事實。目前,馬某祥的多名親屬已確診感染,公安機關對馬某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案例四:

2月3日,綏稜縣公安局發現綏稜縣人民醫院某科護士葛某於2月2日經綏化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患者,經查葛欣在出現發熱症狀後未及時向相關部門上報,故意隱瞞發病史,有使疫情擴大的危險。公安機關對葛某以涉嫌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立案偵查。

案例五:

2月7日,綏稜縣公安局在工作中發現,綏稜林業局居民孟某輝於1月31日因發熱咳嗽症狀去綏稜縣人民醫院就診時,對醫生隱瞞其1月17日途徑武漢返程的行程,2月6日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公安機關對孟某輝以涉嫌構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案例六:(行政)

2月1日,大慶市龍鳳區一社區工作人員上報區指揮部,稱小區內曾登記的湖北返回大慶女子失聯,該女子有武漢停留史。接到上報後,指揮部立即聯繫龍鳳公安分局查詢該女子。公安機關調查發現返程人員實際是柳某。後民警找到柳某,但她卻不配合工作,在民警出示大量詳實的證據下,柳某才承認了自己提供虛假信息的事實。原來,1月21日柳某從貴陽出發至湖北黃岡參加婚禮,後坐車途經武漢停留半小時,後返回大慶。女子留下的身份信息包括手機號碼是其同事的,原因是自己不想被打擾。柳某返回大慶後沒有主動報備自己的個人情況和途經地。柳某的行為嚴重妨礙了社會防疫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大慶警方對其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黑龍江省公安廳提示廣大市民:疫情當前,請廣大市民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工作,嚴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的有關要求。

對於已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患者,隱瞞病情、接觸史,故意出入公共場所或者參加公眾聚集活動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已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患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將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鼓勵廣大群眾舉報違反疫情防控方面的違法犯罪行為線索,違法犯罪行為一經查實,將嚴懲不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