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社區管理嚴格不讓出去,可是領導強行安排值班,不去就辭退這樣合理嗎?

職場一路行


特殊時期,特殊情況,嚴格的社區遇到了嚴厲的領導,最終受難為的,是員工。但是,因為客觀原因不能值班,就辭退員工,這位領導權力夠大,作風夠強硬。


社區的管理雖嚴,但是不合理。


在疫情的特殊背景下,社區管理必須要嚴格,不能有絲毫的仿宋和麻痺大意。題主所在的社區,就是這樣一個社區。管理嚴格,對社區居民負責任。遇到不負責任的社區,是非常惱火的,萬一放進了帶有隱患的人,危害的將是整個社區。因此,我非常支持社區實行嚴格管理。


但是,嚴格不等於死板。社區在嚴格執行的前提下,也應當分情況。確實因為工作原因,需要離開社區的,經單位提供了正規的證明材料,就應該放行。


不能為了嚴格執行,就一刀切,不顧實際情況。這是不合理的。


但是, 正是由於這種不合理,讓業主很為難。


領導堅持值班,是何用意?


在這個特殊時期,各地紛紛啟動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措施是要做好值班值守工作,各單位要24小時值班,確保隨時能夠聯繫到人,不至於因為休息導致工作斷檔,造成不必要的問題。


領導安排你值班,而且在你說明了社區情況後,仍然堅持如此,那他為什麼呢?你有沒有想過,你值班的意見是什麼?如果是與防疫工作相關的,那麼你就應該毫不猶豫的投入到值班工作中,堅決克服困難,做好值班值守工作。


題主不應該只看到領導的堅持和強行,更應該看到領導的真實意圖。


但是,如果因為員工不能值班,就辭退員工,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在這個特殊時期,又是因為客觀原因,導致了員工不能值班,而且提前也跟領導溝通匯報了,員工並不存在什麼過錯和問題。然後就這樣貿然辭退員工,肯定是不合適的,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作為員工,該怎麼辦呢?


一是與社區進行溝通。既然單位安排你值班,那麼,你可以讓單位給你出具值班證明,說明你值班的理由,並加蓋上單位的公章。帶著證明,你去和社區進行溝通,講明自己外出的目的,爭取社區的認可和支持,並放行。


二是跟領導彙報。如果帶著證明,社區依舊不放行,那麼你要及時的跟領導彙報,請求領導幫你想辦法。可以讓領導安排其他同事值班,可以通過領導, 與社區進行溝通協調。領導會給你想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三是特殊時期特殊對待。不管是社區還是領導,都有自己的出發點和目的,在疫情這個特殊的時期,也都是合理的。我們遇到問題,不要著急,要放平心態,想辦法解決問題,特殊時期就要特殊對待。


綜上所述,特殊時期遇到這種特殊問題,實屬正常。員工要按照公司規定,做好應對。


職場百靈鳥


雷哥認為,因為疫情期間社區加強管理不讓外出,又因單位領導要求到崗工作,兩難之下被單位辭退,這對於我們勞動者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


這裡面有很多值得推敲的地方,雷哥一一幫你梳理分析:


首先,社區加強疫情防控無可厚非,但絕對不讓出入是否合理合法?

雖然疫情防控非常重要,加強社區居民的出入管控十分必要,但無論如何社區居民的生存還是必須繼續。這就引入一個問題,社區居民究竟能不能外出。


在現有的新聞之中,只有疑似病例或與患者有密切接觸者才必須進行強制隔離進行醫學觀察,對於普通的居民,主要是要求自行居家不外出,並採取一些限制手段,保證管控落實到位。


但沒有要求所有社區居民絕對不外出,這是不可能的,所以,很多社區發放出入證、買菜證,以保證必須外出的居民可以出去並可控。社區如此要求,如果局面是行政單位或者防疫重點部門的工作人員,也不能出去嗎?這種要求顯然不合理。


而實際情況是,很多小區都是登記造冊,然後確定數額有限的每家每戶必須要出去的人員,並做好居民進出小區的體溫測量和管控工作,防止疫情擴散。


因此,在這種情況之下,你可以向社區出示單位的復工通知,申請外出相關通行證,好到崗上班。


其次,如果社區的強制封閉管控是政府行為,那單位領導強行讓你上班並且以不到崗為由辭退你,就是違規的行為。


前面說了,由於社區疫情防控而進行的小區出入人員管控,基本上不會禁止所有人出入。但是,對於已經出現重點疫情的社區,由政府出面封鎖小區,並採取運送生活物資的方式來保證小區的生活秩序,這種情況就是例外。


由於小區已經有了感染者,所以,嚴控這一類小區的出入人員管理,對阻止疫情傳播非常重要。所以,政府才會要求封閉管理這類小區。


對於這種情況,你可以要求社區幫你出具相關的證明提供給單位的領導,單位不能因為這種情況而辭退你。


近期,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就印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其中就對這種情況進行了明確: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如果是政府的行為,你不僅不能被辭退,而且在此期間的工資一分不能少。而單位領導辭退你的行為明顯違規,你可以收集好證據,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總結一下:

小區嚴格出入人員管理,是有限度的管控,並非全部封閉,所以,必須要上班的人員應該是可以向負責單位進行申請出入權限的。


如果小區的封閉管控屬於政府行為,那隻要請政府主管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提供給單位即可,單位不能違規剋扣你在此期間的工資薪酬,更不能辭退你。


總體上,做好溝通協調很重要,無論是與社區或社區主管部門的溝通,還是和單位領導的溝通,都是維護自己利益的關鍵,溝通得好,一切都會找到解決辦法。

大家說呢?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帶來幫助,謝謝。

我是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問答達人、問答青雲計劃獲獎者【雪天驚雷】。如果我的觀點對您有啟發、有幫助,勞煩您點贊並關注我,雷哥將把職場乾貨與您分享到底,謝謝!


雪天驚雷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吧。
第一、疫情期間,社區管理嚴不讓出去。我想說一下,只要辦理好相關出入手續,都是出去的。比如有人是復工需要的,在社區辦一下相關復工手續就可以正常出入上班的;
第二、是否屬於領導強行安排,還是正常工作需要而輪流值班,如果不合常理的安排才屬於“強行”;
第三、正常合理的工作安排,比如額外增加的合理加班和值班(需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加班費),如果員工不聽從安排,有意擴工的達到制度要求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追究相關責任。如果是不合理的強行安排,那返個領導屬於私人行為違背了公司相關制度,公司無權和沒必要辭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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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海小肥鯊


疫情期間,在防控和上班之間,存在很多衝突和矛盾,大家都需要相互磨合和適應。

01

社區嚴格管控沒有錯,領導安排值班也沒錯

當前,疫情防控可以說進入了攻堅戰,能不能控得住,不僅需要社區人員的周到布控,也需要我們每個人都支持社區人員的防控工作。大戰當前,每一個人都不能置身事外。任何一個人一個事的疏漏,都會造成小區疫情防控失敗。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前幾天,我們所在的小區也執行管控了,每天每戶只能進出一次。對居家隔離的人來說,如果只是生活需要,也就夠了。但對上班的人來說,每天一次進出肯定不夠。

在有的單位,疫情值班也必不可少,領導安排職工值班,也無可厚非。但強行安排值班,不去就辭退,在當前的形勢下,缺少起碼的人文關懷,還是有點過了。

02

社區執行AB證管理,值班建議還是和領導協商

針對上述的上班和小區進出防控的矛盾,我所在的地區執行的是AB證管理。A證為生活需要每戶每天進出一次,對於值班和上班的人,去單位開證明由物業公司提供給B證,可以進出。每次進出必須亮證,非本小區人員不得進入,車子和人員進出小區由物業消毒處理。總的說來可以說防控工作還是做得不錯的。

建議諮詢下所在社區,應該有解決上班和防控之間矛盾的方法。

如果是內生恐懼不想值班而以社區管控為由逃避,就不算是一種有擔當、負責人的行為。

針對單位,領導安排強行值班還是有其理由的,“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的道理都懂,但在這種時候激流勇進、克服恐懼、科學防疫,方顯英雄本色。

03

領導強行安排值班,不去就辭退的做法還是欠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標準、制度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制度的指揮行為。

強令冒險作業是指:指明知違章並存在很大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領導強行安排值班是否屬於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建議根據你所在行業的性質、值班的工作內容結合當地政府開復工相關政策規定綜合判定。

不過,在你決定走這條路開始,不論是單位辭退你還是你炒單位魷魚,都意味著你和單位的關係也就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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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舟職讀


這兩者之間本身就不矛盾,單位需要你去值班,那你可以到單位後開證明給社區就行了,社區又不是說不讓你走。

到底是不是你自己想不想去,不是他合不合理的問題,每個單位都要有值班的,那我想他不會光讓你一個值班,應該是輪流來的,那每個人都像你這樣推脫,找個理由就不去,那整個社會還要不要運行了。

而且你一個人值班怕什麼反而更安全一些,人多了反而更不安全。


見解獨特的老李


領導強行安排值班,不去就辭職的這種做法肯定是不合理的。員工應該提前跟領導說明情況,請好假。

社區管理嚴格不讓外出,應該是指沒有特殊情況不要外出或者是有一定限制條件的外出,應該不會一刀切誰都不讓出。

如果是要去上班的公務員呢?附近超市的員工呢?維護水電煤氣正常供應的各公共行業的工作者甚至是醫護人員呢?社會還要運轉起來,部分單位已經復工,社區絕對不會說有正當需求的人還不讓外出的。

我聽說有的小區需要單位開證明函才給辦理出入證。有的小區自己設計了各種進門證、買菜證,甚至還設定了每日進出的口令,每日更新。各種手段五花八門。

但是怎麼也不會到不讓外出的地步,除非社區已經發生疫情,且疫情較為嚴重,小區裡的人都被劃為密切接觸者,需要隔離觀察。要是這種情況,本著為了自己和他人負責的目的,還是不要出去了。

  • 建議先跟社區諮詢好,是哪種程度的不讓外出,如果並不是像武漢封城那般,社區總是可以進出的,協助社區做好相應的信息登記和申請後,應該可以外出。
  • 如果實在不能外出,那就跟公司領導說明情況,現在需要在家隔離,無法外出,自己要求請病假。提前請假公司就沒法以曠工為理由辭退員工。如果公司堅持要辭退,那就跟公司說好,勞動仲裁見。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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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綠皮書


現在是疫情防控期,既然領導安排你去公司值班,那肯定是由於公司的特殊情況,必須有人值班,所以才安排你去的,小區管理嚴,雖然說總體原則是不讓出去,但出去買菜買生活物資,那也是可以的,把你公司的情況和社區說明白,出去值班應該是沒問題的,首先你要保護好自己,做好防護措施出門,一定要戴口罩,回到家一定要噴酒精殺毒。不去,就讓你辭職,現在是特殊時期,估計也是氣話吧!和領導好好溝通,把你們小區的情況和自己的一個態度表達清楚,應該都不是事


版納斯柯達小俞


疫情期間因為管理原因不能出行,未能到崗的,單位不能以此為藉口,辭退員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此期間的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解除勞動合同。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順延到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單位在疫情的緊急措施期間辭退員工,不僅不合理,而且違法,員工可以要求企業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賠償。


黃勝百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疫情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辭退處在醫療期的員工,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需要滿足特定解除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隨便Vlog記


領導強行強壓職工值班和辭退,這是無理要求,職工完全可以拒絕和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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