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警方嚴厲打擊4起涉疫情違法犯罪案件

當前,正是全社會萬眾一心、眾志成城抗擊疫情的關鍵時期,但個別人卻自作聰明,玩起“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的把戲,更有人不顧大局“張揚個性”、目無法紀,公然挑戰法律規定、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最終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

馬某財、馬某龍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案

【案情簡介】2020年01月18日,門源縣青石嘴鎮德慶營村村民馬某財從廣東省廣州市返回家中,相關部門對其採取了居家留觀的隔離措施並詳細告知了隔離時間和隔離期間應當採取的“不外出、不與他人接觸”等措施。2月5日,耐不住寂寞的馬某財與弟弟馬某龍商量後,由持有疫情防控期間外出通行證的馬某龍駕駛車輛,馬某財躲藏在車輛後備箱中,成功躲過青石嘴鎮上吊溝村聯防勸返點的檢查,前往青石嘴鎮上的超市、蔬菜店等處採購蔬菜、拉運發電機。當日下午,兄弟二人故技重施,但返回到青石嘴鎮上吊溝村聯防勸返點時,“把戲”被勸返點工作人員識破。馬某財明知故犯、擅自外出,馬某龍出謀劃策、提供條件,嚴重影響了當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開展。

海北警方严厉打击4起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門源縣公安局對馬某財、馬某龍分別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緊急狀態,指危及國家和社會正常的法律秩序、對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正在發生的或者迫在眉睫的危險事態。緊急狀態有幾個特徵:必須是現實或者肯定要發生的;威脅到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阻止了國家政權機關正常行使權力;影響了人們的合法活動;必須採取特殊的對抗措施才能恢復秩序等。

案例二:馬某燕尋釁滋事案

【案情簡介】2020年2月1日17時許,門源縣浩門鎮居民馬某燕同其丈夫馬某虎駕車繞開西馬場村的疫情防控勸返點從其他小道開車進入村內,被開展疫情防控工作的志願者攔住,在志願者告知馬某燕夫婦疫情防控期間進入村內的相關規定及制度,並要求馬某燕夫婦返回勸返點進行消毒和登記時,馬某燕無端對多名志願者進行辱罵,從而導致眾多村民聚集圍觀,致使西馬場村主路口的疫情防控工作間斷達半小時以上,嚴重擾亂了西馬場村防疫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海北警方严厉打击4起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門源縣公安局決定對馬某燕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馬某林尋釁滋事案

【案情簡介】2020年2月4日10時30分許,門源縣陰田鄉村民馬某林駕車載其家屬前往縣城就醫,途經大溝腦村勸返點時,勸返點工作人員對馬某林出村情況進行詳細登記,當工作人員向馬某林詢問詳細去處時,馬某林不耐煩地說:“當然是醫院,難道去獸醫站看病嗎?”,工作人員讓馬某林認真回答,馬某林態度蠻橫並用頭頂撞工作人員,隨即在沒有登記完畢的情況下拿走家屬的身份證並駕車離開,車輛行至警示樁位置後馬某林下車用腳將警示樁踢到了路邊,並對工作人員進行挑釁,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海北警方严厉打击4起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門源縣公安局對馬某林給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法律規定】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案例四:馬某花、馬某才擾亂單位秩序案

【案情簡介】2020年2月6日13時許,馬某花與丈夫汪某某前往門源縣浩門鎮青海安貞醫院看望病人,值班護士對二人進行身份登記和測溫,並告知每位患者只能有一名家屬陪護,其餘人員不準進入病房。馬某花執意進入病房,但被護士拒絕。隨後,

馬某花對趕到醫院的弟弟馬某才說這裡的護士素質差等言辭,值班護士聽到後與馬某花理論,馬某花、馬某才便辱罵護士且馬某花毆打護士,馬某才推搡前來勸解的醫院保安。馬某花、馬某才的行為擾亂了醫院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海北警方严厉打击4起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門源縣公安局決定對馬某花給予行政拘留十日並處治安罰款伍佰元的處罰,對馬某才給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特別提示】疫情當前,人人有責。當前,正處於全國人民齊心協力防控新冠肺炎的關鍵時刻,每個人都應該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服從各項決定、命令。從自身做起,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作為公民,要積極響應政府號召,為遏制疫情擴散、降低感染風險作出自己的貢獻。對拒不配合村莊、社區、小區物業封閉式管理的,阻撓、辱罵、侮辱、恐嚇和妨礙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的;拒絕體溫檢測的,不聽勸阻、強行通過勸返點、疫情防控檢查站的,編制散步謠言、謊報疫情等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及時亮劍、依法嚴厲打擊,絕不手軟。同時,鼓勵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撥打110,對疫情防控期間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舉報。

海北警方严厉打击4起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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