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月11日上午,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这份《决定》将为广州市动员全社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为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决定》指出,疫情防控工作应当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依法依规,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授权防控疫情工作指挥部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决定》要求,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政府统筹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决定》授权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资金保障、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或者发布决定、命令、通告,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及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决定》同时规定,市、区政府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的房屋、场地、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

出租屋业主对所出租物业有防控主体责任

《决定》要求,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和防护物品,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应当落实对所出租物业的防控主体责任,按照要求及时报告重点地区抵穗人员租住房屋情况等相关信息,主动配合政府开展防控工作。

《决定》要求,在本市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申报健康信息、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不食用野生动物、不参加聚会和群体活动、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出现不适症状及时前往就近就医等义务。

隐瞒病史将依法追责

《决定》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调要依法加强执法监督,严厉查处各类囤积居奇、哄抬防控物资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大力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违法行为。

《决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法律责任相关处罚作了规定,对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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