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的知識產權政策解讀之專利、商標等期限問題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決策部署,切實維護受疫情影響的知識產權當事人合法權益,國家知識產權局、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等就與疫情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出臺了新的政策:

一、專利權利喪失,可以申請免費恢復

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當事人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恢復權利。

請求恢復權利的,無需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但需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附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同時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

二、因疫情延誤的商標事務期限中止,商標權利喪失可請求恢復

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不能正常辦理相關商標事務的,相關期限自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起中止,待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繼續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權利行使障礙導致其商標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請求恢復權利。

1. 哪些商標業務可適用期限中止?

當事人辦理商標業務補正、審查意見書迴文、商標規費繳納、同日申請提供使用證據和協商迴文、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註冊商標提供使用證據,辦理商標異議、商標駁回複審、不予註冊複審、無效宣告複審、撤銷複審的申請、答辯、補充證據, 以及請求無效宣告的答辯、補充證據等商標業務,因疫情導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內提出的,相關期限自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起中止,待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繼續計算。

2.什麼是“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和“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

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是指當事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開始住院、隔離,或者因所在地區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辦理商標業務之日。

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是指當事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療、隔離結束,或者所在地區開始復工、人員管控結束之日。

基於本次疫情的特殊情況,為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權益,當事人同時存在上述時間的,適用對其最有利的時間作為權利行使障礙產生和消除之日。

3. 如何主張期限中止?

當事人在辦理上述商標業務時,一併提交適用期限中止的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列明當事人疫情期間所在地區、權利行使障礙原因和消除時間,並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4. 主張期限中止可以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當事人應提供感染治療、被隔離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證明材料,但當事人所在地區政府公開發布的延遲復工通知除外。

為減輕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負擔,針對多件同類業務申請以相同事由主張期限中止的,可以僅提交一份證明材料,將該證明材料隨其中一個案件提交,其他案件僅需在適用期限中止申請書中寫明該證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請號。

5. 因疫情未能及時辦理商標續展怎麼辦?

當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寬展期內辦理商標註冊續展申請手續,可能導致其商標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續展申請,並參照解答四附送相關證明材料。

三、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喪失,可以申請免費恢復

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適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當事人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恢復權利。

請求恢復權利的,無需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但需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附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同時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