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下,企業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

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目前,因疫情導致合同履行難的問題已經出現,作為企業經營者,面對無法履行的合同,如何能夠減少損失,防控違約風險,已經成為當前的一大難題。是否可以適用“不可抗力”進行救濟?對此,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的王娜律師,將根據當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相關判例,就此問題跟廣大朋友進行分析,希望能為困惑中的企業提供一些決策支持。

疫情當下,企業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

何為不可抗力?此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我國關於不可抗力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見於《民法總則》《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內容中,具體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疫情當下,企業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均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事件一般表現為影響合同履行的災難性事件,既包括自然力量,如地震、水災、旱災、暴風雪等;又包括社會異常行動,如戰爭、暴亂等。

結合當前的客觀情況,王娜律師認為:此次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徵,屬於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免責依據

合同對於我們的生活來說,能夠對某些事項具有約束力。免責事由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實。在侵權責任法中,免責事由是針對承擔民事責任的請求而提出來的,所以,又稱免責或減輕責任的事由,也叫做抗辯事由。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因為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不能履行一方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上述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除民事責任。此外,根據《合同法》九十四條,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的適用前提

不可抗力的基本規則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當事人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不可抗力導致免責,必須是不可抗力成為損害發生的唯一原因,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和擴大不能產生任何作用。

此次新冠肺炎屬於新型傳染病,具有突發性,現有科技水平對此次疫情爆發無法全面預見且現階段尚未研發出針對此次疫情的治療方法,故此次疫情在一般情形下滿足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

但須注意的是,不同當事人對疫情及其影響的預期是不同的,而且此次疫情發展本身具有一個過程,其對當事人及合同履行的影響是逐步顯現的。故判斷不可抗力的具體適用條件,不能簡單粗暴的一刀切,需有前提條件:

條件一:具有必要的因果關係,即適用時要釐清合同履行行為與疫情影響之間的因果關係,若沒有形成因果關係,則不能適用不可抗力。

條件二: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即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證明文件。法律如此規定,這是為了防止合同一方濫用不可抗力作為免責事由,逃避履行義務。同時,也是為了防止合同一方放任事態,導致另一方損失擴大。

基於以上,王娜律師建議企業經營者,在分析合同是否可以適用不可抗力條款時,應當針對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避免錯誤認識帶來的決策失誤以及違約風險。同時,亦應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避免因通知不當,導致無法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疫情當下,企業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

接下來,王娜律師將從幾個場景對如何適用不可抗力條款進行說明。

01、買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因本次疫情客觀情況導致無法交付或無法按期交付貨物的,應當構成不可抗力。

舉個例子:例如賣方廠家在武漢,由於武漢封城政策而導致無法按期履行貨物交付義務的,這就是因果關係,屬於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的合同無法履行,可以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免責。

02、旅遊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疫情當下,企業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

《旅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三)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四)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由旅行社與旅遊者分擔。”

03、大型活動相關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已廢止)第三條的規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根據該條文,因為政府明確要求取消的,廟會等主辦方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可以適用不可抗力,解除與相關合同當事人的合同。

04、合同部分不可履行時的不可抗力

以上的三個場景,都是在談論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情況。但是,某些特定的情況下,雖然發生了不可抗力,且不可抗力與合同履行行為存在因果關係,但僅導致合同部分內容不能履行,在此情況下,不能當然的將不可抗力作為合同解除的依據。

例如,2003年“非典”期間的一個案例:大連鵬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與大連正典表業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再審案,法院認為:“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關部門因此而下發的停止野生動物經營的通知,只是對正典公司的部分經營活動造成影響,尚不足以導致其與鵬程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故本案不能據此認定為雙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05、未通知且無證明時的不可抗力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華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山西倫達肉類工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二審中作出的(2017)晉民終93號判決是對該問題很好詮釋。在案件中,法院首先認定了2003年發生“非典”這一不可抗力事件,應予免責。但是,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和合同法118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應該在合理期限提供證明。而本案中,華墾公司並未舉證證明通知倫達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且“非典”期間並未封鎖交通、限制貨物交易,故對華墾公司這一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信。

為確保不可抗力條款的合法適用,如企業受到疫情影響無法履行或不能及時履行合同義務時,應當保留證據,並履行必要的通知程序,以免因通知不當、證據不足,導致不可抗力條款的無法適用。

律師觀點

疫情當下,企業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

做人有做人的原則,做事有做事的規矩,畢竟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合同法自然也有合同法的原則,諸如誠實信用、平等自願、公共利益以及法律約束,這是合同法規範合同履行行為的靈魂基礎。

疫情下,雖有不可抗力這把利器,可以為一方挽回損失,但事物總有另一面,正如唯物辯證法的根本規律告訴我們事物之間是對立統一的。特別是在非常時期,疫情讓每一個人都陷入了困境,那麼眾志成城,共渡難關的人性美德就此顯得格外重要。

在此,王娜律師希望,在這個特殊的時期,合同雙方本著更多的理解與信任,能夠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合理分攤風險,共同面對無法履行的合同。2003年,我們曾經戰勝過 “非典”。今天,我們更應眾志成城,共渡難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