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要優先徵用對其造成損失較小的場所並儘快細化行政徵用的具體程序

2月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會議。會議要求進一步擴大床位供給,徵用一批酒店、場館、培訓中心等用於集中收治疑似病例、輕症患者或觀察密切接觸者。記者注意到,此次疫情中,不少學校、醫院、賓館被政府徵用作為隔離病人的場所。那麼,行政徵用是什麼,徵用的標準和原則有哪些,事後如何補償?帶著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

  何謂行政徵用

  “尹玲一接到當地防疫工作組電話,就一口答應將自己酒店的4層客房全部作為臨時隔離點,並且當天就開始購買材料,著手施工事宜。苦於找不到木工,尹玲只能找來舅舅表弟等親友,連夜開工……”隨著疫情防控工作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百姓像江蘇常州的尹玲一樣積極響應政府徵用,越來越多的網友開始關注行政徵用的法律話題。

  北京市委黨校法學部主任、教授金國坤為記者解答道:“行政徵用是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強制性取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使用權並給予適當補償的行政行為。”

  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明確在疫情防控中依法徵用行為必須遵循三個要點:其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方可實施臨時徵用行為,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權組織實施,但可在上級政府依法啟動後予以協助;其二,可徵用的對象包括但不限於單位或者個人的房屋、交通運輸工具及其他與抗擊疫情相關的設施設備;其三,“補償”與“返還”並不是二選一的方式,而應當根據實際使用給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面、公平的處置。

  金國坤進一步解釋說,徵用不同於徵收,徵用的是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使用權。徵收的是所有權。同時,徵用是臨時的,突發公共事件結束後,徵用的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所有權人。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行政徵用適用的情形

  2月5日,湖北省召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聞發佈會,會議介紹了當前武漢市通過徵收徵用民營醫院、酒店、黨校、學校等場所,作為區集中隔離點,用於肺炎症狀患者,密切接觸者集中隔離觀察。同時要求武漢各區要籌措更多學校、酒店、體育中心作為下一步的集中隔離場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鍇對此解釋說,徵用的條件首先必須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必須不特定的多數人受益,受益人是開放的而非封閉的。但是要注意,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即使為了公共利益,也是“可以”徵用,而非“必須”徵用,如同樣是為了隔離病人使用,但是徵用哪些樓堂館所是需要有選擇的。其中就要考慮本質內涵不受侵犯原則和比例原則。

  比如某些商業建築具有營業功能,一旦被徵用於傳染病隔離後,其商業價值會出現不可逆的損害,因而不適宜徵用。這實際上就是本質內涵不受侵犯原則。所以,徵用樓堂館所前必須考慮徵用對這些樓堂館所原有功能的影響,如果導致原有功能出現不可逆轉的損害或者說無法再繼續使用的,不應進行徵用。相比商業建築,王鍇贊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車浩的觀點:優先徵用各地的黨校宿舍、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培訓中心或招待所等國有資產用於隔離。

  比例原則是指在不會導致被徵用財產的核心功能喪失的情況下,要考慮徵用的手段與徵用的目的之間是否具備妥當性、必要性和均衡性。比如該場所適不適合用於病人隔離;在存在多個適合用於隔離的場所的情況下要優先徵用對其造成損失較小的場所;還要考慮公共利益是不是就比被徵用財產要實現的利益更為重要等多種因素。

  提高行政徵用法治化水平

  對於網友關心的徵用期間的補償問題,王鍇直言:“目前關於徵用如何補償,我國法律僅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一般遵循依法補償、合理補償和公平補償三種模式。下一步,各地政府還應該根據各地實際,積極出臺具體方案。”

  “對於一些緊缺物資而言,在疫情嚴峻的狀況下,其使用價值已經遠遠高於價格。以價格為尺度的事後補償,很難做到公正。”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天華告訴記者,對此,突發事件應對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2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時強調,要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這也對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採訪中,幾位專家不約而同地表示,我國當前對於行政徵用,立法只有原則性的規定,缺乏具體程序和補償標準的規定。行政徵用的類型複雜並且欠缺具體的、可操作性的立法規定,在這種狀況下只能依據一些基本的法律原理或者法律原則來規範徵用。“根本上,還是要在未來出臺行政徵用法,彌補行政徵用缺乏程序和補償標準的短板,將行政徵用的權限、範圍、程序、告知義務等進一步細化規範,從而提高政府徵用的法治化水平。”王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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