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法院將從這些方面保護我們的綠水青山

“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生態文明思想,及時出臺司法解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提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全國政協常委、社法委駐會副主任呂忠梅對記者說。


半個月前,呂忠梅走進最高人民法院,列席審委會會議,參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的審議。半個月後,最高人民法院在6月5日世界環境日正式發佈《規定》。


《規定》解決了哪些問題?將發揮怎樣的作用?首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司法解釋的出臺引發專家學者的關注和熱議。


今後,法院將從這些方面保護我們的綠水青山 | 專家解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司法解釋

圖為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司法解釋及典型案例。胥立鑫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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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法治方式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


呂忠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憲法和法律履行司法職能,為解決生態環境損害訴訟所面臨的實踐問題提供了基本遵循,為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環境資源司法體系、構建多元化環境資源糾紛解決機制進行了積極探索。


“《規定》的出臺完善了我國生態文明制度體系,進一步貫徹憲法關於保護環境的要求,落實黨中央關於建設生態文明、實現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要求,豐富了我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頂層設計的具體內容。”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表示。


2017年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加快了在全國範圍內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步伐。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副總工程師郭軍表示,此次司法解釋的出臺是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兩辦”印發的改革方案的具體舉措。


郭軍和呂忠梅、肖建國一同列席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會議,參與了《規定》的審議。


“這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制度建設必須有法律的保障。”郭軍認為,《規定》關注到了很多司法實踐中的細節問題,將對全國法院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起到統一裁判尺度、規範審理程序的重要作用,有助於進一步推動生態文明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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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回應以往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是一種新型訴訟,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在司法實踐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困難和問題。”呂忠梅說。


在呂忠梅看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性質不確定導致立案困難,與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的關係不明確導致確定管轄困難,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的技術性與專業性要求的特殊責任承擔方式缺乏,改革方案設定的行政磋商與訴訟銜接、公益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訴訟銜接、刑事訴訟與生態環境損害訴訟銜接缺乏機制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對妥善處理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通過公正司法促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都產生了一定影響。


肖建國同樣看到了以往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模糊不清的問題:“磋商程序如何設置?磋商達成協議的如何與民事訴訟法司法確認程序銜接?行政執法和訴前磋商階段形成的證據材料在何種條件下可以作為訴訟中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


呂忠梅和肖建國都認為,《規定》的及時出臺讓這些問題有了解決方案。


對應以往司法實踐中暴露出的具體問題,肖建國逐一解讀。他表示,《規定》明確限定了受案範圍,將發生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後果的環境事件納入司法解釋調整範圍。同時,《規定》採取磋商前置主義,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國家機關,與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加害人經磋商未達成一致或者無法進行磋商,才能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肖建國表示,《規定》同樣對責任方式予以了回應,明確了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修復生態環境、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修復生態環境優先,以真正實現生態環境損害訴訟的制度目的。”肖建國說。


關於銜接協調問題,肖建國認為《規定》遵循了三個原則。“一是分別受理原則,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可以先後或同時受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二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先行原則,就同一損害生態環境行為提起的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先行,公益訴訟中止。三是訴訟請求覆蓋原則,未能覆蓋的部分,不構成重複起訴,原告可以另行起訴。”


“司法解釋全面回應了上述困難和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在我國基本上形成了三種涉生態環境民事訴訟——環境侵權私益訴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並存的制度格局。”肖建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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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發佈會現場。胥立鑫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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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堅持綠色司法理唸的基礎上有所為有所不為


呂忠梅表示,此次司法解釋的出臺,在認真梳理司法實踐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實踐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的基礎上,對於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基礎問題、基本程序做出了積極回應。


“在堅持綠色司法理唸的基礎上,有所為有所不為,對於司法實踐中比較成熟的經驗進行提煉上升為司法規則,對於還處於探索階段或者實踐中剛剛出現的問題留有空間和餘地,既可以推動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實踐的規範發展,也為繼續探索創新和完善規則提供了良好基礎。”在呂忠梅看來,司法解釋的出臺,為生態文明法治建設提供了制度抓手,集中回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


郭軍一直關注著司法裁判生效後生態環境修復實施工作的銜接制度。她認為,司法裁判不是最終目的,讓受損的生態環境的得以修復才是重中之重。


此次發佈的《規定》明確了裁判生效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未全部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裁判或者經司法確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基於生態環境修復工作專業性強、修復週期長、修復情況複雜等因素,對受損生態環境具體修復工作的開展,依法由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組織實施。


郭軍認為,這有利於發揮相關主管部門和機構的專業優勢,及時推進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的有序開展,切實保障受損生態環境的有效修復。


“目前,環境司法和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的銜接上仍然存在不少問題,這不僅僅是法院一家的工作,需要各個部門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充分發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主力軍作用,努力實現生態環境保護多元共治的目標”。郭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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