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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公司兩個月沒發工資,而2020年春節是1月24號除夕,前一個週六也是1月19日,也就是你們公司的工資發放日在19日之後或者公司故意推遲。
不過今天1月底開始,各地開始重視新冠肺炎的疫情,傳播也逐步上升。目前已經是2月10日,那麼對於12月工資和1月工資,我們要分開來看。
十二月的工資
這個無論如何都是公司的原因,因為12月的工資應該在1月份就要發,而且1月份沒有收到疫情太大影響,公司完全有能力和有時間支付,而且公司沒有支付,是明顯違規,這個公司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月的工資
1月下旬開始放假,本來1月底很多企業要開工的,但因為疫情,延長了兩次,到2月10日才開工,而到了2月10日,真正能開工的企業有沒有幾個,這樣就造成了公司沒辦法統計1月份的考勤工資。同時此時公司不能開工造成的壓力也非常大。
而對於這種特殊時期,相關政策也有稍微偏向於公司,對於1月份不能及時發放工資的情況,也予以理解,員工也不能以公司未及時足額髮放工資來申請被迫離職要求經濟補償金。
應該怎麼辦?
一、優先和其他同事、公司溝通,側面瞭解具體什麼情況。
二、如果急著工資也可以和公司溝通,如果到勞動仲裁的地步,目前可以要到12月工資,1月份的工資也有機會要到,但不明朗。
三、如果確定公司沒什麼問題,那麼等待一段時間也可以。
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