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因逾时付款闹上法庭,看法院如何诉调对接化解纠纷

甲乙两间公司签订“打折结算”付款协议,乙公司称因与对方公司口头约定可以晚些付款,于是晚于合同约定期限的15小时才把欠款付齐。甲公司则认为乙公司延迟付款,构成违约,甲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取消打折结算,向乙公司追讨全款货款,特起诉至法院。

甲乙公司因逾时付款闹上法庭,看法院如何诉调对接化解纠纷

案件回放

折算货款,协议限期付清

2014年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业务往来,2015年12月乙公司搬迁,营业执照变更,期间有76万余元的货款没有及时支付,经甲公司多次催讨,双方于2018年4月23日签订付款协议。鉴于乙公司经营困难,双方协商将76万余元的货款进行打折结算,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35万元以结清双方的货款。

按照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在2018年5月30日前付清所有余款,超过时间限制按原先欠款76万余元进行付款,且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承当连带责任。

逾时付款,系电话许可?

据付款记录显示,乙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同月27日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余下尾款的5万元则于2018年5月31日15点17分支付,晚于约定期限。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逾时付款的行为已属违约行为,按照协议约定,乙公司应按原先76万余元进行付款。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表示,在协议签订后,因货款很难收,后续款项有可能无法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曾同意可以延迟1-2天付款,只要想办法付清35万元即可。且在5月30日,王某通过电话告知林某因在外地不方便付款,林某则在电话通话中表示晚一两天付没关系,乙公司才未于5月30日付款。

本案焦点

1.2018年5月31日付款5万元,是否构成违约;

2.如构成违约,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审理:

甲方有理,法院调解

法院认为,乙方公司代表王某主张在2018年5月30日与甲方公司代表林某电话沟通,林某同意该笔付款可以延迟支付,但其提交的通话记录无法显示是否接通,亦无法印证通话内容,且甲公司称未接到该通电话,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签订协议后,乙公司按协议约定时间只支付了30万元货款,但剩余5万元货款未按时支付,确实违反了协议约定。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延迟支付,已构成违约,甲公司取消“打折结算,”诉请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1万余元,合理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经法院调解,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同意于2020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向甲公司支付6万余元。如乙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完上述款项,甲公司有权对剩余未支付款项另加2万元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寄语:

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必须严格遵守。负有付款义务的当事人在签订付款协议时,应审视、重视付款期限与违约条款的内容,否则,逾期无论时间长短,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通讯员:邓佩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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