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因為疫情公司決定延遲到2月17上班,但是不計薪水這個合理合法嗎?

嘻嘻哈哈哈過一天


只要是不計薪水的,一般都是不合理的。

講一個有趣的案例

隔壁小王他兒子隔壁老王前段時間就在某個公司上班。

因為今年正好趕上這個事兒了,公司領導說你們在家裡辦公就好了,但是辦公歸辦公,因為你們沒有到企業辦公室,所以公司不會給你們薪水的。

隔壁老王聽了之後腦子一蒙圈,也就是說我白給你打工唄。

公司領導笑呵呵的說沒錯,就是這個樣子,因為我根本看不到你們在辦公,所以說我根本沒有辦法給你們薪水。

隔壁老王說你這不是扯了一頭牛嗎?按照你的說法,既然你不給我薪水,我還憑什麼給你打工?

公司裡面的其他員工一拍大腿也是這麼個道理啊,既然他都不給咱薪水了,咱們為什麼還要打工嗎?

來具體分析一下這件事

其實題主所說的這件事情和上面講到的隔壁小王的兒子隔壁老王一模一樣。

想的很簡單,你們在家裡面辦公,但是不計薪水。

領導想現在我不要求你們在家辦公了,也就是說你們壓根就不用辦公,我不給你們薪水,合情合理兩者都能接受,對嗎?

這樣想的話,恰恰是錯誤的,因為完全沒有薪水的工作是一定意義上違法的。

我們可以這樣認為,只要我們在一家公司工作,只要這家公司沒有破產,那麼甭管我們工作與否都會給一些底薪的。

1.建議領導象徵性的給一下

公司領導不容易,公司員工也不容易,這種情況我們需要從兩方面考慮。

首先這個企業目前處於停工狀態,既然停工就肯定沒有多餘的資金來發給員工,可是如果員工不拿到對應的薪水的話,他們這一個月也沒有辦法過活,對不對?

我們更建議公司領導人性化的象徵性的給一些,比如給他們的底薪,他們的底薪是1500也好,2000也好,還是3000也罷,應該給的都要給一下。

2.員工也需要像為領導考慮。

這種事情沒有辦法從一方面來解決,員工也必須為公司考慮,為公司領導考慮。

這個時候我們不建議員工和企業鬧內訌,或者雙方之間吵的亂七八糟,畢竟能團結的時候就要團結,如果這個時候不團結的話,很容易讓公司處在崩潰的邊緣。

作者:職場全能王,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職場速成師,企業管理諮詢顧問,擅長職場問題指引和輔導。歡迎大家贊、轉、收、評,期待大家的關注~~~

職場全能王


我也收到公司通知,但是,老闆在微信群裡說的一句話,卻讓我蠻感動的。

老闆說:按照疫情情況,公司復工時間會延長,但是,現在疫情具體情況還不清楚,在公司留守的,做好隔離工作,還在家裡的,等具體通知時間上班,我承諾,在這期間,公司會發放基本工資給大家,保證大家正常的生活開銷,在這期間,做好防護措施,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期待看到大家安全回到公司。

我們公司不是國企,也不是外企,只是普普通通的私人企業,但是,公司成立至今已經20年了,我想這跟老闆的人品和魄力還是蠻大關係吧,不然,也不會有這麼多員工跟著老闆20年。

在這段時間,不計薪水合理嗎?

其實,國企和外企可能薪水會給到位,但是,作為私企,我想說的是,公司在這段時間也是沒有收入的,房租,客戶貨款也把老闆壓得踹不過氣了,國家法定的假期都是帶薪假期,但是,這個疫情這麼突發,有誰能想到,都是措手不及。

當然,可能員工有房貸車貸要還,需要錢,但是,老闆也有壓力,不給是本分,給是情分,這完全是看老闆的為人和魄力了,也不能說怪誰,如果老闆為人不行,就算給了你,還不是會照樣想辦法,把你榨乾?

誰叫我們寄人籬下呢?想開點就好了。

溫少爺:專注於職場與個人成長分享,關注我,我們一起迭代,一起成為職場達人。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和啟發。【隨手點個贊,對溫少爺是個鼓勵!】


溫少爺


1. 國家規定假期延長至2月10日,這段時間理應計算工資,國家規定咱也要相應遵從。

2. 2月10號以後疫情未解除情況下,企業讓員工休假,分兩種情況:

a. 員工有年假的,應該優先按調休年假安排,工資照付,跟休年假一樣處理

b. 員工無年假的,那麼假期按照無薪假處理,合情合理,沒有工作沒有勞動報酬,就像請事假一樣處理。

我自己公司是這樣處理的,員工一律暫定3月2日週一開始上班,2月份除國家法定延長的假期按正常工資計算外,2月10日以後按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工資,也算是給員工的福利了。


江南大盜大刀剁豆豆


我是一名私企的經營者,我會給予員工一定的補助,或者說關懷獎金。但我也無法全額髮放工資。因為我需要承受租金,訂單的取消,已經即使開工,後面一段時間生產經營暫時仍然不能穩定的損失。另外,我得員工中尚沒有人主要要求我全額髮放。如果有樓主這樣的員工,我認為私心太重,日後也不會重用,或者找機會停止合作。私心過重,團隊永遠不穩定。


馬蕩天涯一浪子


延長假期到17日是政府為了控制疫情。

不幹活企業不發工資也是合情合理的。

許多私人房東不免租金也是合理並且合法的。因為銀行也不免房貸呀!

但是有部分實力強的企業會給員工發基本工資,有愛心有格局有實力。

面對疫情,政府、銀行、房東、企業、員工一起來分擔了。

如果企業一力承擔,企業倒閉了,員工也得失業,損失更大。


鄧冠衛


個人看來首先延遲到2月17號,稍微顯得有點過於樂觀了。

我們公司先延期到10號,又再次延期到17號,按照當前疫情判斷,17號能正常上班的可能性很小。可能會繼續保持,鼓勵各自隔離的狀態。

這個問題我的回答是,無法直接判斷是否合理或者合法,而要根據如下幾個變量做動態參考。


一、是否有年假可抵消

如果有年假做抵消的話,期間的工資應該正常發放。

如果沒有年假,可以按照事假協商。

因瘟疫事件屬於不可抗力因素,企業和員工都是受害者。

所以可以在事假的基礎之上,適當補貼員工損失,但不能要求全額補貼。


二、根據公司盈利情況做比例商討

公司在沒有能力的情況下,員工從道理上講要支持自己的公司。

公司在有能力的情況下,需要儘可能多的提高工資支付的比例。


老鄉雞就是一個很鮮活的案例。
員工集體簽字申請不用支付工資;而老闆怒撕申請表,表態歲損失達5億,但保證全額支付工資。


關鍵時刻,公司和員工均要放下以往可能存在的成見。

同心協力,共渡難關。

沒有一個公司可以離開員工而發展,也沒有一個員工可以離開公司而實現自己的價值。

莫不要因一時短視而相互刁難。

最後,回答這個問題雖然簡短,但參考了眾多律師的講解。

祝大家2020一切順利。

(因網速太卡,圖片無法上傳,將就看字吧)



深井之冰


這種情況,根據最新的規定,由於因疫情不上班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不上班的時間,企業應該根據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發放工資。而勞動合同上一般寫的都是基本工資,從2月9日到2月17日,也就8天,在深圳的私企,估計也在1000元左右。

若因疫情不上班的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規定是企業可參照當地人社局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發放工資。

政策是這樣,但考慮到疫情對小微企業造成了非常大的壓力,老闆也不是故意讓你不上班,所以,員工也應該理解老闆的難處,也可以在運營正常後,特別是企業的效益比較好時,心平氣和的和老闆提及此事,通常老闆都會以獎金的形式補償員工的。若企業運轉不正常,效益又不是太好,你是老闆,你會借錢來發這不上班期間的工資嗎!理解萬歲,當下,大家都健康平安就是最大的財富和幸福!


紅藍推演


聽說深圳這邊想復工的企業是需要申請的,申請不通過的企業暫時不能復工。因為疫情原因,公司決定延遲到17號上班,也是情有可原。不計薪水,在一定程度上來講,是不合法的。



如果17號復工,那麼復工前,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 第一個階段是國務院下達的延遲春節假期的階段。春節假期延長了三天,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這個是國家規定的假期,是法定的帶薪假期。這段時間肯定是要計薪水的。
  • 第二個階段是各地政府下發的延遲復工的政策,深圳這邊規定是不早於2月9日24點復工,民生行業等有特殊情況等行業除外,文件中也說明了此段時間不能復工的企業,應該正常發放員工工資。
  • 第三個階段就是2月10日-2月16日這段時間,目前沒查到深圳市有什麼統一的新政策,那麼這段時間內有5個工作日,於情於理,如果是公司要求17日復工,那這段時間的工資也應該是照發的。

理由是,目前企業復工需要通過申請,企業決定17日復工,要麼是復工申請還沒通過,要麼是企業為了安全起見,也希望延遲一週復工,無論是哪個原因,都是企業的原因導致的,並不是員工不想復工,在這種情況下,2月10日-16日這段時間應該正常支付工資。

只不過,實際操作過程中,可能有一些企業不一定能做到這點。企業復不了工,也會有損失,同時還要承擔員工的工資,對於中小企業來說壓力太大,很有可能會直接導致企業的破產倒閉等。所以,還是儘量雙方能夠互相理解,共同解決這個問題。

我認為比較好的解決方案是,2月10日-2月16日這中間的5個工作日,有帶薪年假的員工按年假計算,工資照發。目前還沒有帶薪年假的員工算員工欠休,將來恢復生產了,讓員工用多餘的工作時長補回來就好,也不影響目前工資的正常發放。

我以前的公司就曾經這樣操作過,由於項目延期,運營團隊每週只上3-4天班,待項目正式啟動後,再用加班補回來,大家也都是接受的。

建議你們還是跟公司協商一下,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式,互相扶持,共渡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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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綠皮書


這個問題估計不少朋友都很關心。

從法理上來說,因為疫情公司延遲上班但不計薪酬,無論是在私企還是國企,完全不計薪酬,還是存在違規違法的問題。


在疫情爆發初期,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就印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對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雷哥不妨簡單來解讀一下,幫助大家瞭解具體的內涵。

解讀一:降薪可接受

文件明確: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企業因為疫情影響推遲復工的,是可以跟員工協商調整薪酬的,也可以讓員工輪崗輪休。換句話說,企業不能開工,員工不去上班,企業要求降低員工的薪酬,是可以接受的,但必須要雙方協商一致。


從這個角度來說,降薪是可以的,並且要求必須雙方協商一致,但是法定假期結束後(2月3日起)不能開工的日子,全部不計薪酬就有點偏離文件的要求了。

解讀二:不能沒薪水

文件明確: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上面的內容就更清楚了,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企業都要支付標準工資,題主的單位停工也就到了2月17日,還沒有超過一個月,當然必須要發放工資,至少要按前一條的要求,多種靈活方式協商確定,而不能單方面就砍掉了員工的薪水。

哪怕比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也不能不計薪水。

解讀三:仲裁可延期

文件明確: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疫情期間,大家都不方便外出,甚至有的朋友還在老家待著呢,難以找機會去工作所在地的勞動人事仲裁機構去申請仲裁。這樣的話,很可能仲裁時效就會過期。而文件也說明了,因為疫情的影響,這種時效是可以延期的,當然可以去找主管單位為你撐腰討說法。

綜上所述,企業延遲復工,延遲的這段時間,應該給與員工相應的薪水報酬,而不能全部取消、一分不給,這就是違法違規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然,從現實的和人情的角度來看,企業能夠充分考慮員工的健康安全,不計企業因為停工而產生的損失,推遲復工時間到2月17日,這本身也算是一件有積極意義的事情,所以,換位思考,互相理解吧,都挺難的。

只有我們大家眾志成城,齊心抗“疫”,社會恢復正常,我們的生活才能步入正軌,大家一起加油吧!

我是優質職場領域創作者、問答達人、問答青雲計劃獲獎者【雪天驚雷】。如果我的觀點對您有啟發、有幫助,勞煩您點贊並關注我,雷哥將把職場乾貨與您分享到底,謝謝!

雪天驚雷


題主情況跟我一個同學的公司一樣,他們公司也是推遲到2月17號上班。我這同學收到通知之後,也是第一時間問了我這個問題,我是這樣回到他的,我們可以從合法性、合理性及公平性3個方面去看待。

我們具體分析如下:

一、對該深圳企業延遲至2月17號上班,不計薪的合法性分析

根據廣東省政府在官網發佈關於廣東省企業不得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的延長復工通知看。按國家法定節假日標準,原本春節就是7天;因今年疫情問題,國家通知延期2天,所以今年的春節假期就是9天;按常理大多數企業年假都是遵照國家標準放假,即按照往年的年假慣例,企業2020年的開工日期是2月3日;後又因各地區政府發佈延長復工通知至2月9日24點。

所以,正規企業做法是2月1-2號上班給與3倍工資,2月3-7日上班的給與正常工資,2月8-9日上班的給與平時的2倍工資。

按照這樣推算,2月10日起及往後的日期因疫情耽誤或調整復工的時間裡,正常工作日(週一至週五)按照正常合同約定的工資發放,週末休息日上班按照平時的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給與平時的3倍工資。

當下大多數企業還不能做到這樣的胸懷和格局,完全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在疫情期間給未實際履行勞動義務的勞動者而支付全額薪酬。但是至少會給與員工一些較為合理的計薪。

所以該深圳某企業的延遲開工不計薪的行為不合法。

二、對該深圳企業延遲至2月17號上班,不計薪的合理性分析

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規定,勞動者同工同酬,既然大家沒有進行實際的勞動,所以企業不給員工發放薪酬也是合乎法律的。

因疫情同步國家和政府的調控日期,要按照國家的標準發放工資,之後的日期也應該一樣。那麼企業一直未真正創造價值,員工長時間不工作,還給工人發放正常工資,企業怎麼生存?

從這一點看讓企業承擔很大用人成本,完全不合理。

在特殊時期,員工延期不上班發全薪與企業未獲得受益卻要支付高額工資之間的矛盾,顯得非常不合理。

三、對該深圳企業延遲至2月17號上班,不計薪的公平性分析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能來源於自然現象,如地震、颱風等;也可能來源於社會現象,如軍事行動。

當下發生疫情應屬於自然現象的不可抗力事件。

合同中約定的不可抗力是一種免責條款。依據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包括勞動合同),雙方有合同約定的遵從約定,無約定的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但是大多數公司和勞動簽訂的的勞動合同均沒有設置不可抗力條款,所以我們可以跟企業協商解決薪酬問題。

所以,企業和員工要站在公平的角度,互相平衡價值,協商疫情期間的薪酬給付,這才是最合理、公平,又合法的解決問題。


綜上所述,逢言職場說建議:企業和員工要站在公平的角度,遵守法律和追求合理性,雙方友好協商解決才是最好的辦法。

一是企業對員工的價值、貢獻及未來進行衡量,員工對企業的忠誠、付出及期許進行衡量,協商折中選擇合理的薪酬;

二是根據不同的崗位特性進行工作安排來定薪酬,比如能異地遠程辦公的,是否可以安排遠程辦公為企業創造價值,領取全薪;不能實現遠程辦公的人員,根據價值貢獻等去評定合理的薪酬留住優秀、忠誠的員工等。

所以企業可以定製個性化方案,因人、因崗、因價值、因貢獻等多維度去評定每一位員工給與員工公平、合理、合法的薪酬,但是絕對不能像題主所說的不計薪。

員工也要站在更高角度去衡量自己的價值和理解企業的最後評定結果,企業也不容易。


以上是我對於問題的理解,給出個人觀點,希望能夠為你提供參考!如果對你有幫助,歡迎關注、轉發、點贊~

我是@逢言職場說,跨境電商HRM,專注職場領域,分享實戰職場乾貨、走心成長心得、職場進階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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