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再发通告!这些单位场所未接通知,不得擅自复工、营业

为进一步严密疫情防控措施

淄川、临淄再次下发通告

淄川再发通告!这些单位场所未接通知,不得擅自复工、营业

为进一步严密疫情防控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坚决实现“防输入、防扩散”目标,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淄川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淄川区社区、村(居)疫情管控十项措施》等要求,结合淄川区实际,特再次通告如下:

淄川再发通告!这些单位场所未接通知,不得擅自复工、营业

通告

淄川再发通告!这些单位场所未接通知,不得擅自复工、营业

一、自本补充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由市外入川人员一律在抵川4小时内到所在社区、村(居)或通过拨打电话、扫码(二维码附后)等方式登记报备。2020年1月6日至今市外入川人员尚未登记报备的,要立即完成登记报备。

二、疫情防控期间,全区范围内居民之间一律不得进行走访串门、聚餐、聚会等任何形式的聚集活动。

三、市外入川人员抵川后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与市外入川人员密切接触者同样自行居家隔离14天。

四、各级医院、卫生院、卫生室对接诊的所有病人要第一时间向卫健、疾控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

五、已停产停工单位、新开工单位在复工复产或新开工前,必须由所在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同意,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不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省外员工、新冠肺炎确诊及疑似者有密切接触员工一律不得返岗上班,市外员工入川后必须居家隔离14天,达到留观期限并检测符合相关标准后返岗。

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满足解除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区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后解除隔离,解除居家隔离的市外返回人员一律在14天居家隔离期满后再延长7天隔离观察时间。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满足解除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区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研究后解除隔离,并一律再自行居家隔离观察7天。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临淄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淄川再发通告!这些单位场所未接通知,不得擅自复工、营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从市外返回临淄的人员,特别是从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返回的人员(含往返市外学习、务工、出差等人员,下同),必须在到达临淄后4小时内主动向所在企业或村(居)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检疫及服务(2020年1月23日后返回人员未登记备案的,务必于2020年2月10日前完成登记备案)。对逾期报告或故意隐瞒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病例等事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所有返回人员应自觉进行居家隔离,隔离期限不少于14天。凡不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医学留观、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的,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所有返回人员如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要及时到指定医院就诊并按规定报告。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被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治疗痊愈后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各类用工、旅馆等单位以及房屋出租人如获知有从市外返回临淄的人员,特别是从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返回的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镇街道、村(居)委员会登记备案或者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未如实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鼓励广大群众向镇街道、村(居)委员会报告或者拨打110举报市外来临淄人员线索。


五、所有村居实行封闭式管理,只保留1个出入口,严禁任何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对所有进入人员实行体温检测,详细登记身份、住址、联系方式、进出事由等。对不服从劝返点工作人员管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六、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经营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以及保障群众健康安全和生活必需品的医院、商超、药店要严格落实防疫责任,严防病毒传播。其他暂时停产停业的企业、农贸市场、农村大集、劳务市场、宾馆、培训机构、餐饮单位、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单位场所,未接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通知前,一律不得擅自复工、营业。对未经审批擅自提前复工或开业,以及未按照要求落实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和负责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七、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故意传播病毒、伤害医护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八、疫情防控期间,广大群众应注意加强个人防护,勤洗手、勤通风、勤消毒,不握手、不聚餐、不聚会;应尽量避免前往封闭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如确需前往,应佩戴口罩,并避免近距离接触咳嗽、发热人员,咳嗽或打喷嚏时应遮掩口鼻。请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医疗卫生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并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积极配合公安民警、辅警、医护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交通运输管理人员、政府和村居工作人员开展的登记、检查、随访等工作,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特此通告。


临淄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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