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為疫情影響,準備停薪放假合理嗎?

米良49


比較合理,舍小家為大家,企業已經無法生存了,賠的血本無歸,把損失分攤了比較完善


tuandao


企業因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生產經營困難而停工停產的工資支付問題。

一是有關停工期間工資標準。根據相關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要求職工推遲復工,如果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通常為一個月,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時間如果在一個月以上的,雙方可以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約定新的工資標準,但不得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是關於停工期間協商調整工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三是關於工資調整協商不成的處理。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應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果職工不能與企業就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達成一致,企業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和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四是關於停工期間工資支付時間可能延遲的問題。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上海莫律師


個人認為合情合理!理解萬歲!這個時候,各行各業都會受到疫情的影響!

非常時期,應該非常對待!這個時候,老闆有老闆的難外!人員由於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到崗,那麼,老闆所接的訂單,將無法按時完成和交貨!

而作為員工呢?在這個非常時期,如果去上班,心情就跟上戰場一樣!再說醫務工作者和警察以及解放軍,他們萬一被感染,甚至付出生命的代價,他們還能被評為烈士!隨然他們為祖國和人民,獻出了最寶貴的生命,但是,他們的家人和子女,還能亨受到他們用身命換來的榮譽和財富!

而作為生活在社會最底層的農民工來說,萬一2月9號的復工,被感染後,就算算作工傷(況且暫時還沒有明確規定),不但連累家人和全社區人,也絕對不會被評為烈士,就算自己為老闆付出了生命的代價,家人更不會亨受到失去頂樑柱親人而帶來的榮譽和財富!

這就是作為農民工最大的不公,以及最害怕和最擔心的!

所以本人認為,在這非常時期企業老闆和員工之間,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理解萬歲!相互理解才能打贏這場非戰爭的戰爭

!在這個特殊時期,就算老闆停薪放假,作為員工的我們,應該舉雙手贊成!必定這是老闆站在員工的立場上,替員工著想!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了就無法挽回!其它的任何事情,都可以等疫情過後,盡力彌補!

本人觀點


三農問題探討者


從法律角度上,是不合理的。

因為整一個2月不上班,都需要給一個月的最低生活費。

企業應該依法依規: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

第二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這也是目前的一個社會問題。視疫情影響大小,相信國家會及時出臺相應的政策和規定。作為公司的職員,要依法依規爭取自已的權益!

中國加油,戰勝病魔!


清水之巖


企業因為受疫情影響而停工停產,也需按照規定支付工資,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人工資。企業因為受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可以通過與員工協商調整工資,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可安規定發放工人工資,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人工資,超過一個工資週期的,如果員工為企業輸出了正常的勞動力,則企業應當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反則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力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地區規定的辦法執行。另外對於新型冠狀病毒的感染者,疑似者,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者觀察期間自己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力的企業員工,企業應當支付員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工資,並且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發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應當分別順延至員工醫療期期滿,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所以企業因疫情停職停薪是不應該的不合理的,疫情期間應當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案執行。


土皮


是非常不合理的,疫情的突然,給企業是造成了措手不及,但企業得有相應的應急預案,員工更是無故的,不是他主關上不想上班,所以國家也出臺了相關指導意見。

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二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無論怎樣,企業的抗風險能力總比員工個體要強!忠告各位所謂的企業家別在非常時期傷了曾經為你創造價值的夥伴(利潤)!


志願心理諮詢師


個人感覺停全薪就有點不合理了,應該給個基本工資,讓員工在這麼困難時有最起碼的生活保障。疫情只是一時的,不能說一有困難,企業就把員工拋棄不管不顧了吧?企業和員工雖然是僱傭關係,但怎麼說也是一個相互的大家庭。我相信一個有情有義的企業不會在困難面前拋棄員工。


誰賜我名


既不能怕病因噎廢食,更不能暴飲暴食,要看是否處在病毒高發區,企業工作性質和人員集中程度,基本衛生條件和防護措施等等。壓力再大大不過生命,但是假如綜合評估相對安全和可控,從員工生活和企業生存出發應該有計劃復工。如果開工條件不具備,企業又沒有能力承擔員工薪資,停工放假雖然殘忍也是無奈的選擇,總不能冒著生命危險開工,一旦出現狀況後果不堪設想,企業也萬劫不復!


一一阿毛


企業的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起訴到法院。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鼓勵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的,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三十日)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可以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張小程


受疫情影響,企業放假是合理的,因為這是為了避免員工被人為感染。但至於是否停薪,不能一概而論。

疫情發生時,若控制不好,沒有誰是幸運者,因為宇宙眾生實為一人,世間萬家實為一家。疫情發生後,企業不能及時復工,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主有企業主的難處 ,員工當然也有自己的難處。比如:雖然停工,但企業主也許還要支付貸款利息、工廠租金、還有應收賬款沒有收回,企業主個人的房貸、車貸、家庭開銷等;而員工呢,雖然放假,但員工要生存,有的員工還要還房貸、車貸等。

因此,在類似於疫情發生的特殊時期,我個人覺得不能用單一的法律手段調節企業主和員工利益,還有情感、責任、愛與良知。

如果疫情發生後不能開工,若企業情況較好,負債不多,一二個月不經營還能撐下去,不管是從法律、道義、還是良知,企業都應該給員工發工資,這也是一種對抗擊疫情的間接貢獻。

但若企業情況不好,不開工就沒有辦法運轉,企業賬上又沒錢,這種情況不能用法律手段強行讓企業主一定要發工資,可以待疫情解除復工後補發,否則 ,這企業只能垮掉。當然,員工也要理解企業主。

其實,由於疫情發生,不能及時復工,沒有工資收入,也給我們上了一課 ,讓我們反思,我們留好、留足過冬的糧食了嗎?平時我們有錢的時候,做好財務規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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