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買賣村民小組長簽名並蓋章,承擔法律責任麼?

用戶2184880727871


回答,土地買賣村民小組長簽名蓋章,承擔法律責任嗎?

一,不承擔法律責任,為什嗎,因為土地是國家的,交給鎮村兩級管理和使用,只有使用的權力,沒有買賣的權力,原土地法有規定,買賣土地二點九畝,就必須有省政府批准,超過三畝必須報到國土資源部審批,批准有文,轉發到鄉鎮人民政府,允許佔用實施。

二,村民組長屬於最層,他有土地使用經營和菅理權,在本村民組有權調整戶與戶之間的土地,可以把非耕地,溝塘路壩,荒山野領分給農戶使用,可以植樹造林,經濟作物,解決荒地再生物,讓農民增加產量和經濟收入。不允許私字買賣,即不合情又不合理,更不合法。

三,私營企業,食品加工,服裝𠂆,養殖場,都有鄉村兩級批准,租用,扭轉,流轉,辦理這些手續必須有年線,租用時間不能超過上級規定,這些手必須有村委會(村長)簽字,他是全村的村民法人代表,有法定效益,村書記和它人都沒有法定資格,所以村民組組長買賣土地屬於違法,也沒有權力,更沒有法定資格。


萬則紅


現在有很多的人想到農村去當一個村幹部,為什麼這麼講呢,因為村幹部有很多的權利在自己的手中,可以賣自己村子裡面的集體土地,但是就算賣村子裡的土地也是有一套屬於自己的程序的,不是誰想賣就賣的,不過一個村小組長簽字蓋章後就能夠把村子裡面的土地給賣了嗎?下面我就跟大家好好的聊一聊這個問題:

按照正常的程序,要想賣村子裡面的集體產權就必須要開村集體大會,然後給於大家相應的通知和公告,然後再召開黨支部大會進行確認,最後還要報鄉政府進行一系列的備案,這樣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以後才能算的上是合法的買賣!


只是單單的一個村小組長簽字再加上蓋公章,是沒有任何的法律效益的,如果遇到一些拆遷還有其他的出讓土地呢情況,村小組長如果敢這麼做的話,自己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最起碼也要被處於行政處罰,所以如果在農村有小組長這樣操作進行土地土地買賣的話,大家一定要注意這方面的問題,千萬不要上了人家的當,這種事情在農村來講真的是特別普遍的了!


以上的情況只是我個人的一些建議,如果大家認為哪裡有不對或者是不合理的地方,就請大家積極的給我留言和評論,謝謝大家!


惠農圈


農村土地是不能自由買賣的,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實現土地小範圍調整,國家政策允許農村土地在村集體範圍成員之間合法轉讓或者互換,以達到土地區域內供需平衡調節。


土地買賣村民小組長簽名並蓋章起法律責任嗎?

首先、土地在合法條件下買賣村民小組長簽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不能自由買賣,禁止農民將土地出售給城市人,禁止城市人到農村購買農民土地,農民和城市人私自買賣土地行為屬於非法買賣,不受法律保護,非法買賣土地不予確權,農村土地只能在村集體範圍內成員之間相互轉讓或者互換。轉讓的僅僅是土地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是所有權。村民小組長在農民合法轉讓土地協議上籤章,具有證人法律效力作用,農民在農村集體範圍內買賣土地使用權簽定的買賣合同是合法的,即使沒有村民小組長簽章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村集體成員之間相互轉讓土地原則上要到村委會進行登記。


其次,土地在不合法條件下買賣村民小組長簽章也是無效的。

不管是任何買賣行為,簽定協議都必須有法可依,違反法律規定簽定合同無效。比如,農民將土地賣給城市人,本身就是法律禁止的,你私自購買土地即使簽定了合同,即使村民小組長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也是無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村民小組長在違法買賣土地合同上簽字蓋章本身也是違法,不但沒有法律效力,而且造成經濟損失的,村民小組長還要負一定法律責任。


再次,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出售給他人的,在承期內將無法再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一定法期限,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的,在土地承包期內,將無法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即變成無地農民。土地出售和流轉有本質區別,賣掉意味著承包權和經營權雙流失。流轉是保留承包權流轉經營權。

總而言之,土地買賣只能在合法條件下進行,只能在政策允許條件下進行。非法買賣不具法律效力,任何人簽字蓋章都沒法律效力的。

以上是阿洪對問題的政策知識解答!純屬個人觀點!不代表政策權威勝。喜歡阿洪文章的朋友,記得幫忙點贊、評論、轉發,關注農人阿洪,瞭解更多三農趣事。

阿洪168


土地管理法嚴禁買賣土地,所以村組長簽字蓋章的土地賣買也是違法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簽定的買賣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當國家徵收該村土地時,村組長代表村民簽字,才有效。如不同意簽字,也不能徵收。


漠陽小荷


『目前正是各地“大棚房”拆除的收尾期!這次很多耕地違建被秋後算賬。不少是投入巨資剛剛建設就被拆除的。那為什麼他們敢冒這麼大風險就投資違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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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本質原因就是題者的這種思路!村民小組長簽名蓋章在土地這樣的問題上又怎麼擔得起法律責任呢?可以說,這次大量的土地違規被糾正,就是因為不少地方政府為搞鄉村旅遊而吸引資金來進行的。利用農業項目來進行擦邊球,行的是土地違法之實!難道說這裡面沒有一些地方官員的默許,甚至還有題者表述的“簽字蓋章”情況呢?

其實身邊發生這種村組集體就把土地給賣了的情況還是有的!就是集體開個會通過一下,把一些地塊對集體甚至社會出售,用於建房或辦廠用。可以說,這樣的集體是真敢賣,也有這樣的人真敢來買!



很明顯,沒有經過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的招拍掛程序所進行的私人性交易都是違法的,不能被國家法律保護。特別是將耕地集體私自出售後用於建房等非農業用途的,就更是違反土地管理法!

私人要通過購買土地獲得財產性所有權,就要獲得國有土地所有權證!如果是集體土地,就首先需要經國土部門完成集體土地徵收,改變土地性質和使用性質!

所以,僅僅靠村民小組長簽字蓋章是不可能涉及土地買賣的,最多是實行集體土地的承包使用權的流轉而已!這僅僅是個流轉合同關係,不足以約定土地所有權屬的改變,必然仍然是集體所有,私人不會擁有土地所有權!



也就更不可能隨意將被保護耕地用來搞非農業用途,特別是違章建房類情況!這次是針對全國休閒農業領域“大棚房”違規情況進行糾正清理,下次不排除會涉及居民通過集體私自進行土地買賣並違規建設民用房屋這類情況。


原生態鄉村


土地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不能買賣所有權


邊城律師


我家是一九八九年建,我鄰居是二零零一年建,當時建房前有村委會在場雙方商定中間留四米寬作為道路,村委會要求雙方簽訂協議,對方答應明天簽訂協議,最後一天推一天沒有籤,直至去年九月份我鄰居家在留四米寬的空地砌二米四棚,只留有一米多寬的道路,現在我家出行受阻怎麼辦?請指點。


用戶600073820103


土地買賣村民小組組長簽名蓋章起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認定範圍很廣,還要看小組長簽名蓋章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這些都要從具體的法律,法規標準去認定。如果是國家依法對集體的土地進行徵收,前身土地補償等處置到位,在多個部門蓋章前提下,村民小組長是可以簽字蓋章的,如果說有關組織和村委會私下找到小組長簽定賣地協議,又不通過群眾,又不符合其它法規是非法和無效的,因為《土地管理法》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都從不同角度確立了土地轉讓方式和村民小組長權力,如果村民小組長脫離了小組群眾,無需報經上級批准,三分之二以上的村小組會議群眾通過,隨時都可以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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