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孕期可以被開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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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開除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員工,就一定違法嗎?未必!至少不絕對。

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如果你沒盡到遵守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義務,那麼就會喪失被保護的權利了。孕期、產期、哺乳期也可以合理合法被開除。

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由於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害,以及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

如果你能盡到遵守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義務,那麼就會擁有被保護的權利了。孕期、產期、哺乳期不可以隨意被開除,法律會特別保護你。所以不能一刀切,要區分不同的情形,才能下結論。

1、女員工三期受法律保護

法律上所說的女員工的三期指孕期、產期和哺乳期。一般情況下,處於三期的女員工,會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

三期特別保護的規定有很多,如:女員工三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關係,不可以無故降低基本工資。三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可自動順延到三期屆滿為止。一般情況,是到孩子一週歲為止。

女員工處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三期期間,如果無明顯過錯,無嚴重違規、無違法犯罪行為,是不能隨意被開除的。包括但不限於破產重組,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情形。

屬於以上情形,一旦被開除,就屬於違法行為。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和補償金。

【案例1】

小Z是一名會計,在一家小微民企工作三年半多了,工作中沒有任何明顯過錯和不當行為。但當單位知道她懷孕後,就悄悄地另外招了新人頂替她。新人到位後,就強行要求她交接工作,單方面和她解除了勞動關係,且沒有支付補償金。

小Z不服,到仲裁討要說法。仲裁裁決小Z勝訴。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雙倍補償金。工作三年半多,應支付4個月的兩倍,也就是8個月的補償金,以及沒有提前30天告知的1個月的代通金。

2、女員工三期保護不是一刀切,有前提

三期內的女員工受法律保護,是有前提的。不是不分黑白裡表,一律保護,一律不能開除。不然不分青紅昭白地只保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夠公平。

因此,三期女員工也要和大家一樣遵守國安家和地方法律、法規,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如果不符合這一前提,法律就不會因為你是三期員工,而特別保護你了。

要知道,孕期、產期、哺乳期,不是萬能傘,不是黃馬褂,也不是免死金牌。所以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員工有法律規定或認可的違法、違規、犯罪或明顯過錯的情形,也是可以開除的。

屬於這類情形,在材料充分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合法開除員工,不必支付任何賠償或補償。

【案例2】

小W是一家企業單位的庫管,懷孕期間,經常遲到、早退,甚至曠工,耽誤工作,還不時偷拿庫房公物,串改賬目。單位批評教育,要求其改正,她不以為然,收斂有限。她認為自己是孕期,單位不能拿她怎樣。單位忍無可忍,在做足了書面材料和證據的前提下,開除了她。

小W不服,起訴到仲裁。仲裁裁決小W敗訴,用人單位屬於合法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和補償金。

3、女員工三期也可以開除的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出現以下幾種情形,即使是三期員工,用人單位也有權開除員工。

(1)員工有違法犯罪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手段和用人單位建立或變更勞動關係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嚴重違反用人單位明確並公示的單位規章制度、流程、辦法,達到開除規定的;

(5)任職期間,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本單位正常工作,拒不改正者。

【案例3】

小L是某民辦高校的全日制專業課教師,懷孕期間,還兼職了其他學校的課程,嚴重影響了本校的課程,經常缺課不上。事後有時補課,有時不補。學校領導數次談話,要求其改正,小L已然我行我素,學校開除了她。小L 到仲裁起訴,仲裁裁決其敗訴。

4、三期內還有哪些情況可以解決勞動關係?

在員工沒有明顯過錯的前提下,如果屬於以下情況,用人單位也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且無需補償。


(1)三期內的女員工,如果自己主動提出辭職的。

(2)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案例4】

小M是經理秘書,孕期一直反應比較大,影響正常工作,自己覺得不合適,主動提交辭職申請。單位批准,正常辦理了離職手續,沒有賠償金和補償金。這種情況下,單位的操作完全合理合法。

結語

綜上所述,法律保護守法、守規和恪守職業道德者,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三期女員工也不例外。如果有違法犯罪和明顯過錯,即使是三期員工,用人單位也可以合理合法地開除。另外要注意,如果患職業病或工傷導致完全喪志勞動能力的情形,以及因病或非因公負傷的醫療期內除外。


水流雲在草青青


通常情況是不允許的,以下情況除外。


在以下六種情況下,即使女職工懷孕,單位還是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一種情況是“嚴重失職”。如果懷孕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而且由於上述兩種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害,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種情況與第一種情況類似,屬“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如懷孕職工經常有遲到、早退或其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當然,這裡要注意,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經民主程序制定,並向全體職工公示。

  第三種情況是“兼職影響本職工作”,職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便懷孕,同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種情況是在試用期間內。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懷孕,單位可以隨時和職工解除勞動關係。

  第五、六種情況相對少見,但同樣屬於法律規定,即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這兩種情況下,即便職工懷孕,用人單位同樣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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