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好多物業供電系統不願移交電業局,是不是違法呢?大家說說?

張8991


我今天就特別鬱悶,凌晨一點了,突然停電,家裡有老人,有兩個小孩。我們這裡不支持網上買電,必須拿卡去物業購買,或者去幾公里以外的國家電網購買。可意想不到的是,物業沒有值班人員,家門口也不讓出去.....我只知道這個夜晚真的好漫長.....。物業既然要管電,那是不是應該有人負責二十四小時賣電呢!如果可以網絡支付,豈不皆大歡喜?


實話實說得罪人呢


關於現在好多物業供電系統不願移交電業局,是不是違法呢?大家說說的問題我來解答:

沒答之前先更正樓主兩處錯誤:一是物業供電系統應改為小區供電系統;二是電業局應改為電力公司。因為上面的名稱根本就不存在。

首先我們先搞清楚小區供電系統目前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電力公司直供,業主到電力公司交費就0K了,新建小區都是這種方式供電;二是物業公司代管的小區供電系統,業主交費要到小區物業辦交費,物業辦再交電力公司,這種供電方式都是老舊小區。當然這種供電方式電價高一點,原因是原來配製的變壓器小而且老,自然損耗大。但每度加多少錢有當地政府與電力公司共同定價。

其次是為什麼會有物業公司代管的小區供電系統呢,這是零幾年開發商和電力公司共同造成的。當時由於政策執行不嚴,房地產又發展迅速,電力公司只管到小區供電變壓器,其它不管,那入戶的只有開發商自己幹了。加之當時入戶電錶規定為每戶為5kⅤA,而現在規定每戶10kVA。那麼問題就出現了,物業很願意把小區供電系統交給電力公司,但電力公司說接可以,你必須按規定每戶10kVA換電錶並擴大一倍變壓器容量;物業公司不是小區設備投資方,物業只有找開發商,但開發商說當時我們電錶配製不錯,而且房價幾百元一平,現在按新標準配齊電力系統很明顯不合理;那物業公司再找業主商量,可業主又不願拿錢改造。可見電力公司、開發商、業主都不願拿錢進行改造,大家評評理,物業違法嗎?違了什麼法?


美侯王666


開發商不把電力配套費用交給供電公司,自己省錢建設低標準的電力設施,交房後又不想管理,再想移交給供電公司,如果驗收合格,供電公司一般都會接收的。但如果供電公司驗收不合格肯定是不會接收的,後期的改造費用太高了,國家電網也投資不起。沒有交給供電公司,後期只能由物業管理,電價肯定要高,後期的維護改造也跟不上,不用多少年變壓器、線路都得出問題,低電壓、頻繁停電少不了。


黨君明




物業管理區域內隨著開發商將樓已逐步出售,小區內的公共設施設備,產權也逐步轉移成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小區內的高低壓配電設施當然也是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是否將小區內的高低壓配電設施移交給供電局管理是小區內全體業主共同的事情,但是物業管理企業有義務協助業主將小區內的高低壓配電系統及時移交給供電局。

現階段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高低壓配電設施管理通常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小區內高低壓配電設施未能達到供電局移交要求,供電局要求開發商整改後接管。這時供電局只是按照小區的總表向物業管理公司收取電費,電費的價格也是按綜合價電價收取,電費略高於居民用電價格,同時物業管理公司還要收取一定數量的電損。第二種情況,就是小區內的高低壓配電設施已經移交由供電局管理,供電局直接抄表到戶,電費按照居民用電價格收取,無需收取電損。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也就是說供電局是有義務接收小區高低壓配電系統的管理,並抄表到戶按居民用電向業主直接收取電費。

在小區業主入住之後,物業管理企業應該協助業主應該督促開發商及時與供電局聯繫,及時完成小區高低壓配電系統的管理權移交。如果小區高低壓配電系統未能達到供電局接收管理要求,發展商應該主動整改儘快滿足供電局的接受要求。

及時將小區的高低壓配線系統移交給供電局管理,對小區業主來講是一件重要的事情,首先小區業主能夠實現抄表到戶,按居民用電繳納電費,無需繳納電損的費用;其次,小區物業管理企業無需配備兩名具有高壓上網資格的電工;再次,業主無需承擔小區高低壓配電設施的維修、養護費用。

小區內高低壓配電系統是否及時移交給供電部門,主要責任還是在開發商,物業管理企業只是協助移交,並沒有移交高低壓配電系統的決定權。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作為一名群眾,大家當然想省錢,電費沒有公攤當然喜歡。不光電費,包括物業、水、氣、暖等等,無論是誰說降價大家都會說好人,自己佔了便宜當然是好事。誰要說這不現實,當然是壞人,不為群眾考慮。實際上與人的好壞無關,利益釋然。

1、首先沒有供電局,這是幾十年前的事了,現在都是供電公司;

2、現在供電公司已經市場化,如果不滿意國網公司、南網公司供電,也可以找私企供電,價格可以與供電企業溝通;

3、產權問題,電、水、氣、暖等的移交併不簡單,首先涉及產權問題,因為小區的這些設施都是業主的公攤,也都是業主花了錢的,現在你要無償將這些設備交給一家企業,當然現在是國企,那麼後呢?如果是私企也移交嗎?將業主的財產移交給其它人業主願意嗎?

4、你想交相關企業就收嗎?當然不是,目前是開發商在建設完成並且由相關企業驗收合格後才能接收,不合格就必須整改至合格,否則是不接收的。

5、一些老小區當年是企業自己的宿舍,所以變壓器等都是自管,當前家裡都沒有空調,也沒有那麼多的電器設備,所以以當前的標準是滿足要求的,這麼多年過去了,設備已經到了使用年限,現在想交給供電企業人家也不想要,而要整改合格就要花錢,這錢誰出?物業是不會出的,居民也不想出,供電企業更不想出。道理很簡單,一個很小的小區電力改造可能要花幾百萬,但就這電費要多少年才能回本?現在都要求國企必須掙錢,所以企業是不會輕易接受的。

所以,說物業不想交供電公司的應是有,但真是很少見,大部分是想交但交不出去。


lihhsd


這個問題從理論上說,算不上違法,但至少是有違規的嫌疑的。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對這條法規進行解讀的話,供電部門應該將電直接供至業主自家電錶這個終端,而業主產生的電費亦應按照當地規定的用電價格直接交由供電部門。這就是所謂的“一戶一表”,單獨計量。這個過程應是業主與供電部門之間的用電合同關係,與物業公司無關。


而在實踐中,各地許多住宅小區均在這樣一種現象:

供電部門將電只是供至小區的綜合配電室(或單獨箱變),該配電室由物業公司負責日常維護。

至於配電室的產權問題,似乎尚存爭議。有開發商認為,配電室系由其投資建設,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而實際上,當開發建設完畢,房屋轉售業主後,作為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配電室,其產區歸屬亦隨之轉移,應屬全體業主所共有。


拋開產權爭議,那麼作為配電室的實際日常維護部門,物業公司為何不願將其移交給電業局呢?

關鍵還是在於其中的利益問題:


一、可以捆綁式收取電費與物業費。

在物業公司自管電的模式下,業主電費並非交於供電部門(或窗口,或銀行代繳),而是需交至小區物業管理處。憑此先天“優勢”,不良物業公司會藉機要求業主在繳納電費的同時交齊當期物業費。業主受制於物業,只能就範,否則就因斷電而嚴重影響日常生活。


二、可變相的加價收取電費。

實際上,在這種模式下,供電部門業已給予物業公司電價上的優惠(因為供電部門省卻了抄錄分戶表及核算方面的工作,只需按總電錶向物業公司收取總電價)。但物業公司依舊不滿足,尤其是對小區商戶收取遠高於規定標準的電價。以某地為例,商業用電價格為0.68元左右,而物業公司卻按1.0—1.8元的標準收取。若商戶質疑,物業的答覆一般是,配電室歸其管理,要付出相應人工成本,此外小區內線路亦存在損耗,因此需將該成本及損耗攤至電費內。

而在這種情況下,供電及價格部門均難以介入,使得業主投訴無門。


正是由於管理上的便利以及其中隱藏的巨大灰色收入,物業公司普遍不願將配電系統移交電業局;而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是當下物業管理矛盾的體現之一。

物業公司管理小區配電室的弊端還在於:由於其缺乏重視和投入,導致設備維護缺乏,線路設備老化,極易產生嚴重的安全隱患。


好在隨著國家電網一戶一表改造的推進,上述現象有望得到逐步糾正。


海風116067626


物業管理區域內隨著開發商將樓已逐步出售,小區內的公共設施設備,產權也逐步轉移成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小區內的高低壓配電設施當然也是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是否將小區內的高低壓配電設施移交給供電局管理是小區內全體業主共同的事情,但是物業管理企業有義務協助業主將小區內的高低壓配電系統及時移交給供電局。

現階段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高低壓配電設施管理通常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小區內高低壓配電設施未能達到供電局移交要求,供電局要求開發商整改後接管。這時供電局只是按照小區的總表向物業管理公司收取電費,電費的價格也是按綜合價電價收取,電費略高於居民用電價格,同時物業管理公司還要收取一定數量的電損。第二種情況,就是小區內的高低壓配電設施已經移交由供電局管理,供電局直接抄表到戶,電費按照居民用電價格收取,無需收取電損。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也就是說供電局是有義務接收小區高低壓配電系統的管理,並抄表到戶按居民用電向業主直接收取電費。

在小區業主入住之後,物業管理企業應該協助業主應該督促開發商及時與供電局聯繫,及時完成小區高低壓配電系統的管理權移交。如果小區高低壓配電系統未能達到供電局接收管理要求,發展商應該主動整改儘快滿足供電局的接受要求。

及時將小區的高低壓配線系統移交給供電局管理,對小區業主來講是一件重要的事情,首先小區業主能夠實現抄表到戶,按居民用電繳納電費,無需繳納電損的費用;其次,小區物業管理企業無需配備兩名具有高壓上網資格的電工;再次,業主無需承擔小區高低壓配電設施的維修、養護費用。

小區內高低壓配電系統是否及時移交給供電部門,主要責任還是在開發商,物業管理企業只是協助移交,並沒有移交高低壓配電系統的決定權。





遊戲人超超


首先糾正你的錯誤,供電系統不是物業供電系統,而是小區供電系統,物業只是第三方服務機構,第二,目前不存在供電局,只存在供電公司,然後分析你的問題,如果小區供電系統沒有得到供電部門的驗收手續,是不能私自供電的。反之


殘陽鍋巴


為了省錢。沒有給供電交增容費。


老頑石sjg


移交後他就少一種控制業主的有力武器,所以不願意移交[捂臉][捂臉][捂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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