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勞務派遣與正式員工應同工同酬,是不是企業不能使用派遣工這個意思?

老陳


勞務派遣是多層剝削百姓中間機構,增加了維權難度,多了一個扯皮的環節,把百姓的剩餘價值榨乾的最後次榨取。


中原探真


我可以非常明確的告訴題主:《勞動法》是允許企業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的。這一點是沒有任何異議和問題的,但是國家有關法律,對企業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做了一些相關的規定。

從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薪資待遇、用工的條件,以及勞務派遣工的使用人數等方面都做了明確的規定說明。

國家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確保勞務派遣工的權利與利益。但是一本上好的“經”,卻被下面的歪嘴和尚念歪了,這才是當前勞務派遣工當中最大的矛盾問題。

一、為了保障勞動者的薪資待遇,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同工同酬。

這裡的同工同酬,是指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正是員工相同的待遇。並不是像有些回答者所說的那樣,基本工資同工同酬,那是不準確的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這裡已經非常明確的要求了用工單位,必須要提供,與正式職工相同的待遇條件,並不是說,只是同基本工資而其他不同。

所以,從這些內容可以看出來,國家是明確規定了企業可以使用勞務派遣工。但必須要保障勞務派遣工的薪資待遇,必須是同工同酬

可現實情況是很多的用工單位都沒有嚴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按同工同酬的標準來執行,這才導致了廣大勞動者怨恨紛紛。

二、用工單位並不能無限制的使用派遣工。

國家法律,對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工,做了一個明確的界定。根據國務院的有關具體規定,企業在使用派遣工的時候,不能超過該企業正式員工的10%。

簡單舉例說明一下。假如甲企業,擁有500名正式員工,那麼該企業使用派遣工的時候,不能超過50人。

而且相關法律還明確規定了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具體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通過這些內容又可以看出,國家對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並不是大量的使用,而是有條件、有限制的使用。

可實際情況是很多企業和用工單位,都沒有按照這些限制條件來使用勞務派遣工,而是大量在使用,甚至這種用工現象越來越更加的普遍化。

三、儘管國家對用工單位違法,做出了明確規定,但由於有關執法機關執行和處罰的力度不是,並沒有能夠遏制住勞務市場上的這種歪風邪氣。

客觀的說,國家從法律的制度層面上是已經非常的完備了。但是由於在具體的執行和處罰的力度上還存在不足,導致目前勞務市場上的派遣工違法現象較為突出。

所以要想真正的解決這個問題,國家還得從執行的力度上和處罰的力度上加強,讓那些違法使用勞務派遣工的企業付出更大代價,加大企業違法的成本支出,以此來增強有關法律制度的威懾力。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沒有很好的執行力,那這樣的法律終將成為一紙空文。所以當前我國勞務市場上的派遣用工問題,從某種角度來說,其實是有關法律制度的執行力不足,沒有能夠讓勞動合同法落地生根,切實維護起老百姓的根本利益。

四、勞務派遣用工制,其本身就處在一種非常尷尬的處境,或許廢除這種用工制度才是最好的選擇。

為什麼這麼說呢?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用工單位不能自己設立勞務派遣公司,向本單位派遣勞務派遣人員。

這就要求用工單位只能與那些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工的使用。而那些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必然會被勞務派遣公司,收取一部分管理費用。

勞動合同法又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工與用工單位員工同工同酬。這就從制度上導致了勞務派遣工,根本就無法與用工單位的正是員工同工同酬,這兩者之間是一對無法調和的矛盾。所以,勞務派遣用工從制度上就存在一種尷尬的局面。

因此,勞務派遣用工,在處境上是非常矛盾而尷尬的。

現在很多的用工單位,都沒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來使用勞務派遣工,而是任意使用勞務派遣工。

不管是在使用勞務派遣工的具體使用條件上,還是在人數的規定上,都早已突破了有關的規定與界限。

這些用工單位,也沒有按照同工同酬的要求,為勞務派遣人員支付薪資待遇,從而導致勞動者怨聲載道,紛紛不滿,強烈要求國家廢除這種不合理的用工制度。

如果同工同酬的基本要求,都無法滿足老百姓的願望,國家相關的職能部門,由於各種原因很難執行到位,那為何不順應勞動者的呼聲而廢除這種用工制度呢?

為了規範勞動力市場的用工,更好的滿足勞動者的需求,體現出真正的按勞分配原則,也許廢除勞務派遣用工制度,將是一件利大於弊的民生工程。

以上個人的觀點,僅供參考,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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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一、同工同酬是勞動法為了保護派遣工與合同工,得到同等報酬的權利,但很少有單位去執行。

二、單位之所使勞務派遣,勞務外包,就是為了減少用人成本,所以不可能真正執行同工同酬,否則勞務派遣沒有意義了。

三,派遣工維護同工同酬很難,單位有很多辦法讓你與其他員工不同工。

四,取消勞務派遣,勞務外包,才是解決不平等勞動待遇的根本。


勞動爭議工傷律師


一、真正的勞務派遣應該用於短時間的打工,比如鐘點工、假期學生打工、勞務市場上的勞動力管理等,現在衍變成各單位明明就是招工,卻通過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現象,是否是對勞動法的曲解和蔑視?!

二、這種變相的對勞動人民的壓詐行為應該予以取締!也讓出事即臨時工的單位承擔起應負責任!這樣做就是做事不敢當、推卸責任、造成辦事推諉扯皮,助長了歪風邪氣的蔓延……對社會的正常有序發展是百害而無一利的!

三、勞務派遣制度本身沒有錯,各單位及個人均可使用勞務派遣工,只要是合理、合法用工,就為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有利的作用。

這裡說下個人觀點,也許是我理解錯誤,歡迎批評指正!



老土豆芽


勞務派遣現在被各大國企,有名私企甚至事業、機關單位下屬公司等徵用,為什麼?因為不是固定員工,減輕人力資源,人力資源涉及到什麼,員工的一切手續、5險1金、責任等等,當直屬公司人員、內部發生變動時,這些勞務派遣工首當其衝倒黴,為什麼?因為最先不需要的就是勞務派遣工,其次是固定工,勞務派遣工籤的都是直屬公司下面找的勞務派遣公司,你僅僅只是跟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有的甚至簽完合同連合同都沒有自己的一份,直屬公司的人力資源很省事。並且這樣用工是以公司最低成本幹最多事,中國的社會環境什麼樣大家都知道,但有的人不得不去當勞務派遣工,因為生存,如果說全部按勞動法來,估計中國沒一傢俬企、國企能合格,就不要再說這種比正式工直籤低人一等的勞務派遣工了,工資、福利到位怎麼都好,不到位,也沒招,有能耐就找直籤的公司或者轉正(幾率渺茫,有的幹到退休還不是直籤正式工,待遇差很多。)總之一句話,有能耐就讓全中國管制勞務派遣公司,不然就還是這樣,大環境使然,人得活著,人得吃飯。


明悅Minya


我國《勞動法》關於勞務派遣的同工同酬的條款是第六十三條,具體是:“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同工同酬的權力”。並沒有規定企業不能使用勞務派遣的規定,但是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勞務派遣暫行條例》及《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工有要求的:

第一、根據《勞務派遣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工的比例不得超過企業用工的10%;

第二、根據《勞務派遣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企業用勞務派遣工只能在輔助性、臨時性、替代性的崗位上使用且需要提前經過工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允許自行設定勞務派遣機構向自己派遣勞動者。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使用勞務派遣的,如果違反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是可以要求責令改正,如果不改正,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機構是要被罰款5000到10000元一個人的,用人單位也是要承擔連帶責任的。

希望以上答案,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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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老劉


同工同酬的另外一個含義是按勞分配。按勞分配不能跨單位。比如,在阿里搬一塊磚得一塊錢,在京東搬一塊磚得1毛錢。顯而易見,按勞分配的多少,不取決於你是什麼崗位,而取決於不同用人單位的整體效益。

至於按勞分配的有無,則取決於用人單位對於法律的執行程度。有的用人單位不單做事很難看(違法),話說得更難聽,說什麼勞務派遣工沒有資格同工同酬。

所以我們看到一個普遍的現象:雖然同工同酬是《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條例》所規定的,然而實際上,真正享有同工同酬待遇的,往往是正式工,並不包括勞務派遣工。派遣工一個人做著三個人的活,隨時準備因為背黑鍋而被辭退,不論在單位做任何事情,都要看正式工的臉色,還要看派遣工當中拉幫結派的親戚員工的臉色。

幹活的時候,平常的派遣工除了包攬正式工的活,也要包攬親戚員工的活,苦不堪言,累不聊生。

而派遣公司只是一箇中介公司,他不學無術,並不知道用人單位的人事考評考核制度,每到發工資的時候,就給每個派遣工一模一樣的工資,管你做得多還是做的少?

勞務派遣跟同工同酬永遠是互相矛盾的,想要同工同酬,就必須不能採用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或者說,依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杜絕在不應該使用派遣工的崗位非法使用派遣工。


夢裡瀾濤


我兒子就是屬於勞務派遣,從技校直接去的工地,大瑞鐵路某個隧道施工現場,技術工種,現在公司有規定,勞務工工資不能超過6000,他在那裡幹了三年,基本上遇上瓶頸沒希望漲工資了,也不想幹了,辭工領導不同意,說他走了沒人能幹的了,帶出個人再走,只能幹到年底了,說實話二十一歲的年齡能在深山老林裡呆三年我都挺佩服孩子的,和他一起去的都是幹了幾個月就走了。好在還年輕,改行還來得及,不然大好青春都奉獻給隧道局了,連保險都沒有。


200309


你怕是夢麼醒,我單位國企,辦公室的都是合同工,因為要求最低211畢業,工人合同工佔據不到10%,勞務派遣.20-30%,勞務外包60%,因為合同工,派遣工獎金都是5萬一年,外包只有1萬,工資也比人家低二倍,社保公積金低3倍。


海中的鯉魚


我在鐵通公司上班,以前國家沒有提同工同酬的時候,最底層的工作有正式工和勞務工在一起幹活,後來有了同工同酬這一說。當官的就把正式工和臨時工徹底的分開了,正式工天天坐在辦公室裡吹空調,勞務工就天天在外邊幹活,這樣就可以以完美的避免了同工同酬的這個說法,再後來國家又規定了勞務工不得超過本企業用工人數的比例的時候,鐵通公司又想到了把勞務工轉成外包工。再後來鐵通在招人的時候,連外包工都不招了,招分包工。這些人一年換一個勞務公司,而且到了今年,現在這個時候保險也沒給辦理好,而且是業務員都不給交,而且還說你們不要說出去啊,沒有給業務員辦保險,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各種指標只要不達到100%都是200塊錢起步。然而,按照他們的要求是不可能達到100%的任何一個單位都不可能任何一個人都不可能做到。前些天鐵通剛發了一些防暑降溫的錢,這些錢是1000塊錢的購物卡,然而只有吹空調的正式工有在外邊幹活兒的勞務工勞務轉外包工外包工通通的沒有。說白了企業僱傭臨時工就是為了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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