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看“逃避隔离”

黄云律师团队|法律人看“逃避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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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16日,国家卫生部发布《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第五十一条对于“隔离”的概念进行了解释,“隔离:指将检疫传染病病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检疫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在疫情严峻的当下,为做好有效的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进一步传播,对于疑似新冠肺炎人患者,需要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然而,部分疑似新冠肺炎的患者,并不理解隔离封闭的意义,想方设法试图避免隔离。2020年2月7日,在深圳公安发布的警情通报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就因隐瞒自己在湖北武汉居住的事实,且在原本该隔离的时期多次未佩戴口罩外出,在确诊后导致29人被隔离,其中还包括2名防疫工作人员。根据各地公安局发布的立案通报,目前,全国各地已有百余人因在疑似新型肺炎期间刻意隐瞒行程,在确诊为新型肺炎后,被刑事立案。

站在法律人的角度,本文梳理了8个在疫情隔离期间个人和企业可能出现的刑事法律问题,以期帮助社会公众遵守法律,积极配合、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疑似患者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涉嫌哪些罪名?应如何认定?

根据现有的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确认:新型冠状病毒等呼吸道病毒可以通过空气传播。患者呼吸,说话,咳嗽或打喷嚏生成的细小的飞沫都可以传播病毒,且都具有致死率。因此,一旦被感染者不按照防控要求进行隔离,就会导致病毒大量传播、连续扩展,给病毒防范、源头控制、病情治疗等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也会导致严重的社会恐慌。因此,如果可以证明被感染者是故意与他人接触,就可认定其具有追求或者放任传播病原体的犯罪的主观故意。

其中,可能涉嫌罪名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可能涉嫌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其他危险方法”的界定,应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进行同类解释,需同时具备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立足于法定刑的角度考虑,成立“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在客观上应当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能性。

在该种情形下,两罪名之间形成法条竞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疑似患者在对于自己是否为新冠肺炎患者的状态不知情的情形下隐瞒自己的行程、乘坐车次、身体情况、自驾行车牌号等逃避隔离,与他人接触,主观应界定为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定罪量刑上有什么区别?

目前,我国疫情情况仍处于十分严峻的态势,在全国如此高强度的抗击疫情宣传下,部分从湖北省归来或者可能有过相关人员接触的存在疑似肺炎症状的患者,不应当对于新冠肺炎的传播途径以及传染性不知情,故其主观不存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那么如何判断其主观方面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还是自认为可以避免疾病传播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呢?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主要区别在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主观采取放任结果发生的态度,客观上也没有采取任何规避结果发生的措施。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则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客观上也采取了一定的规避结果发生的措施。

那么行为人在明知其可能为疑似病例的情况下,若其采取了一定的如佩戴口罩、尽量避免与人群接触等防止传染他人的措施,说明其主观上能够预见自身的传染性,客观上也采取了规避结果发生的措施。但由于其自信能够规避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了传染的结果,对于其主观构成要件可界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若行为人在明知其为疑似病例而仍然隐瞒自己的行程、身体状况,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而密切接触人群,说明其对结果的发生至少是持放任的态度,对于这种情形可界定为间接故意。

这两种情形在量刑上有所区别:对于明知自身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隐瞒行程、传播他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感染者实际上携带病原,处于潜伏期,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感染的严重后果,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者隐瞒病情逃避隔离,并与他人接触,但客观上未造成他人感染的情形下应如何定罪?

若患者隐瞒病情拒不隔离,但客观上又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亦没有造成他人感染的情形下,不能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为该罪为实害犯,即要求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发生。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系危险犯,并不要求实害结果的发生,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可能涉嫌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的危险结果发生也可以定罪。

目前,根据科学研究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空气传播(飞沫传播、气溶胶传播等)、接触传播和粪-口传播(很大可能)。患者在公众场合接触他人,存在造成他人感染的极大可能性与危险性。因此,疑似患者拒绝接受强制隔离等措施,与他人接触,但客观上未造成他人感染的情形,也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患者隐瞒调查人员拒绝隔离,但只造成了家人传染是否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者隐瞒病情拒绝隔离,鉴于病毒的传播途径以及存在极大的传染性,即使只传染了一名家人,也使得病毒具有了更大的传播可能性,进而传染给不特定的多数人,危害公共安全。通常来说,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会希望家人被感染,但其客观上造成了家人被感染的实害结果,因此该行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家人帮助患者隐瞒行程、身体情况来逃避隔离,是否构成共犯?

行为人为疑似病例,但欺瞒调查人员,拒不隔离,在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情形下,根据上述分析,其行为至少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若行为人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故意隐瞒行程,逃避隔离,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实害后果,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家人若主观上存在帮助隐瞒行为人病症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瞒调查人员的行为,增加了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感染新冠肺炎的传播风险,家人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签订《居家隔离承诺书》却违反承诺,外出行动,应负法律责任吗?

《居家隔离承诺书》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以及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签订《居家隔离承诺书》意味着其自愿遵守承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相应地法律责任。

非特定需要复工的企业拒不执行隔离措施,仍强制员工提前复工,可能会遭到哪些处罚?

阻断疫情传播最迅速的途径为减少人员的聚集,因此全国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近日均出台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但事实上,确实会存在许多企业拒不执行政府命令,强制员工提前复工的情况。

2020年2月2日,江苏省一企业负责人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见,企业在疫情期间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强制员工复工,可能受到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

此外,用人单位提前复工还有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罪的主体既包括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本人,也包括其他负有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义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因此,企业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

此外,该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对自已的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企业在疫情严峻的当下违反政府发布的紧急命令提前复工,明知其行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产生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没有预见,引发疫情传播或者存在严重传播风险的,就可能涉嫌该罪名。

因此,在控制疫情传播的关键时期,企业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如无必要,应避免提前复工;若属于需要提前复工的企业类型,应当依照当地政府发布的指引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报备。同时全面落实防控措施,以免产生相应行政或刑事责任。

企业明知员工中有疑似患者,仍要求其提前复工,拒不采取隔离措施,导致疫情传播,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该罪的主体。若企业明知员工中存在疑似新冠肺炎患者,且在政府已经下达紧急命令不得提前复工的情形下,企业仍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客观上引发了病毒传播,造成多数人死亡或重伤的严重危害后果。主观上明知提前复工会使患者与其他员工接触,可能造成疫情的大范围传播,就可以认定企业具有追求或者放任病毒传播的犯罪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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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当下疫情发展态势迅猛,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对于国家、企业和个人来说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和影响。为了更快度过难关,疫情的防控必须能够有效落实,因此,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需要积极配合,理智应对。同时,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个人和企业还应当及时关注和防范与自身相关的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恪守法律底线。坚信我们一定能够克服重重困难,打赢这场全民防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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