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疫情持續,企業HR必知的40個問答

由於疫情的進一步擴散,國家和各省也根據疫情的具體情況下發了延遲企業復工的相應文件。


大家對於這突然被延長的假期也議論紛紛,有人歡喜,有人憂愁。


所以今天,小編就整合了各地延遲開工,企業最關心的40個問題,一次性來幫助來大家理解,打贏這一仗!


一、 勞動合同簽訂與履行


1. 企業已嚮應聘者發了OFFER, 明確了報到時間(如2020年2月1日),可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嗎?

答:不能因為疫情防控取消錄用。

易法通解析:

企業發出的OFFER對企業具有約束力,等於是承諾錄用了。如果現在以疫情防控取消錄用,企業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賠償責任。為此,我們建議企業與應聘者協商變更辦理入職登記的日期,若協商一致變更入職登記的日期的,注意保留溝通的記錄,雙方勞動關係自實際用工之日開始建立。


2. 企業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但已被治癒的人員嗎?

答:不可以。

易法通解析:《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

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因此,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後被治癒的,企業不得以其曾經患有上述傳染病為由對其拒絕錄用,但可以要求員工提供診斷資料,確認疾病已治癒,不具有傳播性。


3. 未復工期間,企業是否需要處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

答:需要。

易法通解析:未復工期間,如果遇到員工勞動合同到期了,企業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微信、電話等方式發送續簽/不續簽通知,要求員工確認。若協商一致續簽的,復工後須補籤書面勞動合同(儘量不要超過30日)


4. 各地政府政策就復工要求規定不一,多地用工的企業應該如何操作?能否只遵守國務院的復工時間,不遵守各地政府的復工時間呢?

答: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為準,若企業總部的標準高於履行地標準的,企業也可以和員工協商,統一以總部的標準規定復工時間。

易法通解析:國務院通知的是延長春節假期,所以是必須嚴格執行的;各地政府部門通知的最早復工時間為地方根據地方疫情具體設置的時間節點,是具有強制力的,除了公共事業運行、疫情防控必須、群眾生活必須的企業外,其他企業均需要遵守。


否則,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員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企業未經批准強制提前復工,該單位和相關負責人

有可能面臨通報批評,行政處罰、警告、罰款、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甚至如果由於企業未執行規定、提前復工,並導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嚴重危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5. 勞動者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時返工或者企業決定推遲復工期間,應如何安排?

答:優先給予安排年休假;處於治療階段的,可根據醫囑計病假;無年休假又未處於觀察治療狀態的,可引導員工請事假或協商一致按停薪留職處理。如果未復工時間較長的,可以安排職工待崗。

易法通解析:

(1)安排員工休年假:注意,

要保留員工申請休假或者單位安排休假的證據。比如:年休假申請單、通知等,人到不了公司,可以微信請假,明確請的是年休假。


(2)員工符合病假情形:企業應提示員工按照規定提供休病假的材料,如診斷證明、繳費憑證等。病假期間的待遇,也要先看企業和員工有無特殊約定或規定,如果沒有,那就要看勞動履行地當地關於病假待遇的政策。如北京地區,病假期間不得少於最低工資的80%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待遇。

(3)引導員工請事假的,如企業無特殊規定或約定,事假期間是無薪的,事假期間社保正常繳納,企業應注意保留員工申請事假的證據,如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

(4)協商一致停薪留職,雖然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停薪留職(實際就是暫時的中止勞動合同但保留了勞動關係),實際上實務中已經大量存在,企業和員工協商一致就可以辦理,停薪留職期間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

(5)待崗: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支付基本生活費(如北京: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70%)。


6. 對於湖北籍或者近期有過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勞動者或者外地返回人員,企業應如何處理?

答:建議企業根據員工的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應對措施。

易法通解析:

(1)員工確診治癒後仍需遵醫囑病休的,企業可以通知勞動者依法進入醫療期。

(2)若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員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因此,

企業對於發現的疑似病例應立即向所在區的衛生部門進行報告。

(3)若員工未確診也未疑似,建議企業安排14天的自行隔離觀察。


7. 勞動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觀原因,無法按時返崗復工,能否按曠工處理

答:不能按曠工處理。

易法通解析:因防控措施不能返回的,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提供相關文件(隔離,封村封路等政府發佈的說明),同第5題,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除因員工個人主觀原因未如期復工的以外,不能按曠工處理。


8. 員工要求公司提供口罩、消毒用品,公司買不到口罩,提供不了。員工能否以此為由

拒絕返崗

答:不能。

易法通解析:如果不是在疫情重災區域,提供口罩不能認定為勞動保護的必要條件,個人也有義務購買和佩戴口罩,員工不能以此作為拒絕返崗上班的理由。公司可以多次發函要求員工返崗,固定證據按曠工處理。注意:特殊時期,按曠工處理要慎重,建議聯繫法務經理指導具體操作。

9. 企業可否要求勞動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情況,以及有關假期所在地、回崗路線等個人信息

答:可以,勞動者應當向企業報告相關信息。

易法通解析:根據政府相關要求,企業完全可以依法向員工收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地址、軌跡、健康信息等。企業不得收集與疫情防控無關的信息,且收集、處理或者披露應當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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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合同解除


10. 企業能否與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答:企業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易法通解析:根據各地政府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不得解除勞動關係。


11. 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醫療期屆滿後,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除非經企業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勞動者發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易法通解析: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0年1月31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業不得解除勞動關係。因此,即使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醫療期屆滿,如果其仍未痊癒尚在患病治療期間,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2. 企業能否與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且拒絕配合檢疫、治療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答:如果勞動者拒絕配合檢疫、治療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如勞動者的行為情節較輕,尚未構成犯罪,如其不服從管理,在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不予以配合,或阻礙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其行為嚴重違反了企業的規章制度規定,企業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易法通解析:根據《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若疑似員工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構成犯罪。若員工有該行為,企業可以向衛生部門或派出所舉報。


13. 勞動者在2020年春節前已提出離職申請,現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的,離職是否有效力?能否撤回?

答:應為有效且不能撤回。

易法通解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企業即可產生效力。因此,在員工提出離職申請符合其真實意願的情況下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不影響其已提出離職的法律效力。


14. 勞動者因疫情防控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企業可否終止勞動合同?

答: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期限應當依照規定予以順延。

易法通解析: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在勞動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15. 按照這個疫情發展,停業對企業影響太大了,企業可以以此為由進行裁員嗎?

答:我們不建議企業在此種情形下進行經濟性裁員。

易法通解析:在當前情況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員,我們仍然不建議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各地穩崗補貼的標準不一,可諮詢當地人社局)。


16.隔離期佔了試用期大半時間,能不能延長試用期或解除勞動關係

答:我們認為可在法定的最高限內與勞動者協調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期限以實現試用期考察的目的,但不可以直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否則屬於違法解除


17. 已經口頭微信溝通好上完年前最後一個工作日,但未簽署離職單的,這段時間需要發放薪資嗎?

答:我們認為如果已經有微信溝通記錄顯示離職時間是年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可以表明已與員工協商好離職時間,如果沒有與員工有特殊約定放假期間的工資正常發放,可以不予發放假期工資的。建議及早補充好離職單,勞動合同終止時間寫明是年前最後一個工作日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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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薪酬問題


18. 國家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這幾天企業安排勞動者上班的是否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答:應當支付。

易法通解析: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長假期的法律依據為《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八條的規定,屬為應對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企業應當遵守。本次延長的假期期限性質應為休息日。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

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19. 各地政府延長的假期,工資怎麼支付?

答:就目前來講,只有上海、無錫、蘇州、廣東、福建等地出臺規定,各地政府延長的假期員工未提供勞動,或視同員工正常工作,或參照停產停工規定支付薪資。根據各地政府政策精神和勞動合同法關於停產停工的規定,我們認為其他地區也會參照此操作。

在此期間,企業安排員工上班的,除上海明確即使在家辦公也需要支付加班費外,其他地區僅表示符合條件或經審核通過復工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依法支付工資(8.9號屬於休息日,應按200%支付加班費)。

20.勞動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應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

易法通解析: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的員工,應支付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0年1月31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對於企業要求職工通過網絡、電話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支付工資。


21. 勞動者被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員工在確診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治療期間,應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

易法通解析: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22. 從疫情地區返崗上班的勞動者居家自我隔離觀察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根據各地的政策,一般自我隔離觀察時間為14天,企業應當支付在此期間的工資報酬並可以安排員工在家辦公。

易法通解析: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規定,因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23. 執行工作任務出差的勞動者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按照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標準支付。

易法通解析:

根據各地政策,企業安排員工出差後,員工由於疫情不能返崗的,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24.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勞動者,工資如何支付?

答:安排補休或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報酬。

易法通解析: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第三條、《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修訂)第二條第(二)項規定,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員工,因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為法定節假日,企業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因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為休息日,企業先安排補休,並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

200%支付工資報酬


25. 企業因疫情防控停工停產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工資支付依據規定執行。

易法通解析:根據法律規定和人社部近日下發的通知,企業因疫情影響停工停產的,一個月內,按勞動合同約定薪資支付工資

例:勞動合同約定1800,實際發的工資有崗位津貼,各種補貼,獎金等等,一共5000,那麼是發1800還是5000呢?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解釋。實際審判中,判1800和5000的都有,看各地法院的裁判傾向和停工的背景,比如上海,法院的裁判傾向是判5000,其他地區的請聯繫法務經理具體解答。


超過一個月的,按照法律規定,根據員工提供勞動的多少,要按照雙方約定付工資且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員工沒有提供勞動的,企業付生活費(各地不一,北京是最低工資的70%,廣東是80%)


雖然法律規定是這樣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只要企業能和員工做好協商,員工願意和企業一起度過難關,雙方可簽訂書面協議,另行約定工資標準。


26. 勞動者結束隔離措施後,需在家繼續休養的,休養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具體根據員工的假期性質確定。

易法通解析:員工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應當按照病假支付待遇;無病假證明的,可以優先安排員工年休假、加班調休、公司福利假期;員工無醫療機構病休證明,且無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請事假。


27. 由於疫情防控原因導致企業錯過工資發放日,應如何處理?

答:企業要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員工,並在復工後立即支付

易法通解析: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文)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企業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鑑於當前疫情無法事先預見,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導致企業錯誤工資發放日,企業未及時發放工資系因當前客觀原因所致,應在復工後及時予以支付(根據各地政策精神,建議不要超過30日)


28. 企業基於員工安全考慮,在國務院通知的復工時間之後,還

能否要求員工繼續在家辦公?


答:可以。

易法通解析:為配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們認為可以根據工作內容與員工協商在家辦公,建議事前對員工做好相關內容的溝通,並公示公告具體的執行期間,並保留雙方溝通、企業公示公告的憑據:

比如往來郵件、微信聊天記錄、公示公告文檔、查閱瀏覽記錄等。如員工堅決要求到公司經營場所上班且員工不屬於依法需要隔離的人員時但企業拒絕時,企業存在被認定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風險。員工在家辦公期間,建議企業同時還需注意公司內網系統使用的安全與監測問題。


29. 企業因疫情防控

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是否有權拒絕?

答:勞動者不得無故拒絕,否則,按照曠工處理。

易法通解析:《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出現以下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的可以延長職工工作時間: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③為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的;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若因為抗擊疫情需要,企業安排員工加班,員工無正當理由必須服從,否則企業可以按照曠工處理。


30. 企業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長安排勞動者加班?是否存在超時加班的風險?

答:可以,雖不會存在超時加班風險,但需要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

易法通解析: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根據政府要求加班加點趕生產任務的,不會存在超時加班的問題,但考慮到員工的必要休息時間,我們建議合理協調安排工作時間,倒班安排,同時也避免疲勞工作出現的失誤或安全事故。


31.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否申請特殊工時?

答:可以。

易法通解析: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申請特殊工時,也可以採用靈活工時(如縮短工時、彈性上下班等),確保企業正常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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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期


32. 年休假、醫療期與延長的假期期間重疊的,是否順延?

答:應視情況而定。

易法通解析: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我們理解,此次假期延長系國務院統一作出的規定,根據國家就帶薪年休假的規定,我們認為年休假應當相應順延。

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一條第2款規定,“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因此, 醫療期與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不應順延。


33. 婚喪假與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是否順延?

答:是否順延視企業的規章制度。

易法通解析:婚喪假期間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雙休日是否必須順延,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是否順延應視企業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34. 探親假與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是否順延?

答:不應順延。

易法通解析:《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因此,探親假與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不再順延。


35. 延長假期或延後復工通知之前,勞動者已經得到企業准假或企業已經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的,企業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假期類型來定。

易法通解析:如果雙方確認的休假是年休假,參照32題規定,應予以順延;如果是產假,陪產假,探親假,婚喪假等的,應予以覆蓋,無須順延。


36. 企業通知勞動者提前上班,可以拒絕嗎?

答:可以拒絕。

易法通解析:《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系由國務院發佈的針對本次疫情的強制性規定,企業應當遵守。企業如在國家規定的春節假期屆滿前要求員工提前上班的,員工有權拒絕。


37. 各地政府延長假期,企業可否先安排員工休假,以後另外補休,可否用年假來抵扣?

答:視各地政策而定。

易法通解析:如上海和無錫明確出臺規定,延長休假期間,視為正常上班,正常付工資(等於是不允許補班,也不允許抵扣年假);

北京則沒有強制要求10號復工,只是說了具備辦公條件的企業,可以安排職工通過線上方式在家辦公,不具備辦公條件的企業,採取彈性錯峰上班,因此,北京的企業在2.3-2.7號期間可以統一安排員工休年休假,或各類福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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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傷


38. 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答:不屬於工傷。

易法通解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據此,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傷害的,不屬於工傷。


39. 醫護人員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於工傷?

答:應屬於工傷。

易法通解析: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40. 勞動者從事志願活動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是否屬於工傷?

答:勞動者從事志願活動期間受到意外傷害,存在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

易法通解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員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換言之,員工在從事志願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存在認定為工傷的可能。


需要說明的是:

當前,疫情仍在不斷髮展變化中,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文件亦在不斷更新、完善中,如後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發生變化或與本解答內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規定和有關立法、司法、行政部門的最新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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