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學商場試衣服腳被鏡子劃破,父母陪床住酒店產生2萬元住宿費商場應該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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腿是好腿,人正不正經就不知道了,剛才出門太陽太大,有點晃眼,然後打了一個哈欠,然後感冒了,由此產生的醫藥費,我要不要告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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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我來評論一下,1818黃金眼上有過類似報道:

浙江的小陳是一名大三學生,一天他來到耐克專賣店買鞋,試鞋時候抬腳踢在了地櫃鏡子上,腳受傷後商家安排就醫。

出院後,小陳找到商家索要2萬元賠償,主要是父母照顧住酒店產生住宿費6千多元以及精神損失費和誤工費, 據小陳說她經常接受模特拍照,可以掙很多錢。

商家認為已經支付了3百元醫藥費,可以補償一千多損失,但2萬太多不能支付。

商家在這件事中存在一定過錯,鏡子設置不合理,造成小陳受傷應該賠償。

這在我國侵權責任法中有明確規定,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小陳同樣應該承擔責任,試鞋應該注意躲避鏡子,即使大牌鞋店的鏡子也不是鐵做的,踢一腳也會碎。

費用賠付問題一般都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需要起訴至法院解決。

醫藥費商家支付了,沒有爭議。但誤工費值得商榷,小陳畢竟是名大學生,偶爾兼職收入不穩定,模特收入再高也不能天天有。而父母住酒店一個月6千多元住宿費略高,這個需要參照當地住宿水平。

至於精神損失費,在司法實踐當中,除非存在殘疾或重大精神打擊,法院不會支持這筆費用,腳上落疤可能不會認定精神損失。

這起案件很普通,但這樣事卻很常見,希望大家熱烈討論,老規矩,對事不對人。


民間那些事兒


看到這個題目不禁讓人覺得十分的可笑,本來是一件很正常的索賠的事件,怎麼讓這對母女弄得這麼不是味兒了?

首先按照題目前半部分所講,女大學生商場試衣服的時候,腳被鏡子劃破了,那麼這很顯然是商場存在明顯的過錯,畢竟是商場的鏡子疏忽管理存在安全隱患,所以這種情況下給顧客劃傷,商場理應是要賠償顧客損失的。

但是這個損失也不是漫天要價,什麼都可以賠的。按照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主要有以下幾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

其中住宿費是有一定標準的,一般應當參照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來計算。並且根據傷者的傷情情況,適當確定護理人數,從而計算應得的住宿費。

所以不是說你住個五星酒店,我也要賠你的,這樣的話大家都去住五星酒店了,那這是索賠呢,還是去度假旅遊呢?所以任何情況下,我們的賠償都應當是有理有據,同時也應當是合理合法,漫天要價,不但不能得到應有的賠償,反而還會讓自己弄成笑話或者遭受損失!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一步詳細諮詢,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對方索賠的理由:小陳找到商家索要2萬元賠償,主要是父母照顧住酒店產生住宿費6千多元以及精神損失費和誤工費, 據小陳說她經常接受模特拍照,可以掙很多錢。

我的觀點:簡單的事情卻出現這麼多么蛾子,這樣的索賠事件不應該縱容!

1.小陳既然說自己是模特,拍照可以賺很多錢,那麼小陳有義務出示相應的收入證明其實際的收入情況,不能僅憑一張嘴就獅子大開口,而且看了下小陳的所謂模特照片,只能說這樣的模特,滿大街應該都是。

2.陪床住酒店6000多酒店費用,幸虧沒有住總統套房,如果住的總統套房是不是還應該賠償的更多?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的賠償的費用都限定在合理且必要範圍內,類似這種6000多的住酒店費用,在我看來,已經脫離了索賠的範疇,明顯變了味兒!

3.精神損失費?誤工費?從小陳300元的醫藥費來看,傷口並不是很嚴重,小陳的這種行為既顯得無聊也顯得愚昧,不要動用自己的小聰明意圖從這種事件當中獲取利潤。

最後面對這樣的無理取鬧的索賠數額,我不建議商家妥協,相反應該讓對方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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麋鹿說法


這種狀況反映了當前一種很消極的社會狀況。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起,中國人一改傳統的善良、敦厚,助人為樂,容忍、寬容的好品質。走向了另一個極端,那就是狹隘、自私,殘忍、奸詐,得理不讓人。

以上這個題目說的就是這種現象。自己的孩子在商場試衣服,被鏡子劃破了腳本身是一件意外事件。對於女孩子來講,受的傷害是不幸的,對商場來說也同樣是不希望的。對於雙方來講,都是不願意出現事情。然而,既然出現了就想怎麼去彌補,把事情辦好,雙方都儘快回到各自的生活當中去。可是我們看到女孩的父母,以陪伴孩子為由住進了高檔的賓館,產生了鉅額的費用,這本身並不是陪伴孩子正當的花費,而是一種報復性的自私的舉措。很有得理不讓人的味道。其實這種人的做法是出於一種你犯了錯,你就必須要受到我報復的心態。更有甚者,只要有事兒,我就要藉機會訛你一把。

這種做法就把事情複雜化了,由於你的明顯超出必要費用的花費,商場裡肯定不會同意,其結果就是要打官司進行訴訟。本來一個星期就能解決的事兒,可能要拖上一年半載。要搭上寶貴的時間和金錢及精神上的苦惱。

值得指出的是,這種做法不是白試百爽的。法律不是你有了花費,一定就會支持你的。像這種陪伴孩子住賓館,法律肯定不會如你所願予以全額賠償。其結果一定是孩子家長聰明反被聰明誤,住賓館自己掏錢。

因此不管發生什麼事,做人還是要寬容厚道一點,與人方便自己才方便。


如金年華


這個賠償可能不會支持,也可以說支持賠償一半吧,陪護人確實需要,產生的費用也必須得責任方承擔。但是父母陪床住酒店的錢,這就有些說不過去了,這裡提到的是兩個人,自然產生的費用就翻倍,所以說這筆錢全部讓商場承擔,那就不合理。

這件事情其實很簡單,就是一名女大學生在商場試鞋的時候踢到鏡子,腳被割傷,與商家達成協議,商家答應醫療費用商家承擔,而事後女學生需要商家賠償20000元,其實父母陪護住酒店就有六千多,該大學生還要求支付她的誤工費,精神損失費,共計20000萬,而商家認為這個數字太大,不能承擔。



這件事情商家安全措施上確實有錯,賠償醫藥費也是理所當然,而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就有些難以理解,更加難以理解的是她父母陪護住酒店的錢,有六千之多,所以說這個更加不合理。

當然,商榷無果,只有走法律程序,商家雖然有過錯,但不能說這就是商家全部的責任,相信法律會合理公平的給予一個審判,絕不是說女大學生想要多少就可以給多少的。

商家應該賠償,但是不是按照女大學生提出的賠償金額賠償,至於說應該賠償多少,現在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那麼最公平公正的就是由法律來協調解決,自然會給予一個合理的賠償金額。


珞珈社


這麼大的口子兩萬不算多,說陪兩千多是看不起醫院的費用還是怎麼地,現在兩千頂個卵?說皮外傷的你去給我磕個試下看,這種傷口是皮外傷真的不是自己身上不知道,如果是男的也就算了,隨便縫線包紮下就行了,女性愛美,要是搞個疤痕你能受的了,綜合各種費用20000真的不算多。


2015hjh


律師答疑:在人身侵權案件中,首先要證明侵權存在因果關係,其次再根據損害後果來劃分侵權責任,最後才涉及到具體的賠償項目。在這個案例中,如果僅僅是腳被鏡子劃破就要商場賠償2萬元的住宿費顯然是不合理的,法院不會支持。


具體分析如下:

1、因果關係問題,女大學生商場試衣服時腳是如何被鏡子劃破的?腳的劃破與鏡子的擺放有沒有因果關係?商場是否已經盡了安保責任?只有在商場未盡安保責任的情況,且女孩不是故意或過失被鏡子劃破,商場才存在侵權責任;


2、責任劃分問題,在商場存在侵權責任的情況下,女大學生自己有沒有一定的責任?有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是否這種情況下,大部分人都會腳被劃破?如果不是,那麼女大學生本身也有一定的責任。需要把責任進行劃分清楚。

3、賠償項目問題,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主要有以下幾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住宿費是有一定標準的,一般應當參照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來計算。並且根據傷者的傷情情況,適當確定護理人數,從而計算應得的住宿費。

這裡面首先得確認女大學生治療被劃破的腳是否需要住院?如果不需要住院而非要住院,還要其父母陪護,這些費用不應由商場承擔。其次,即便女大學生需要住院,父母兩人的陪護是否必要?如果不是必要,那麼陪護所產生的費用仍然不應由商場承擔。最後,父母陪護住的酒店所花費的費用是否合理?2萬元的住宿費是怎麼產生的?如果不是必須支出的費用就不合理,商場還是無需承擔。


綜上,人身損害賠償的每個項目都應是基於賠償而造成的必要開支,這些開支不僅需要有票據證明,還需要證明開銷具有合理性,否則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陳豪俊律師


這位大學生似乎不太懂法律知識,對於費用的賠償,不是她要多少就會賠償多少,每項賠償都有相應的標準。而且,還需要依據各自的責任劃分才可以確定賠償數額。

浙江大三女生小陳在耐克在專賣店抬腳試鞋時,踢在了店內地櫃鏡子上,腳面被滑坡。隨即商家安排她就醫,並支付了300元醫藥費。出院後,小陳找到商家,要求支付其父母陪護一個月的酒店住宿費6000元,以及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共計2萬元.。並稱自己經常做模特拍照,很賺錢。商家表示,醫藥費已支付,最多再賠償1000多元損失。

這件事情主要責任其實在於小陳自己,許多鞋店在地櫃上都裝有供顧客試鞋使用的鏡子。為何其他顧客沒有踢到鏡子並劃傷,只有小陳劃傷了,證明還是她自己粗心大意沒留神所致。因此,她自己應該承擔主要責任,鞋店即便有責任也是次要責任,不可能承擔因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對於小陳提到的父母兩個月的6000元住所費,在《侵權責任法》裡並沒有這項賠償,包括她所提到的誤工費都會歸屬到護理費裡面。依據小陳父母的情況,如果他們有工作,可以按照誤工費的規定去計算。如果他們沒有工作,也提供不了自己收入標準的證明,這會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去計算護理費。因此,她索要的6000元住所賠償基本實現不了。護理費也高不了,像小陳的這個傷情,在護理人數上如果沒有醫療機構的明確建議,按相關賠償規定只需要計算一個護理人員的費用。

對於小陳自己的誤工費,並沒有明確的計算標準,因為她本身是學生,做模特掙錢只是偶爾兼職,並非穩定的長期工作,不是每天有固定收入。儘管她特意說自己做模特能掙很多錢,但她的誤工費可能不會被支持。

至於小陳提到的精神損失費,她的這點小傷不至於對她的精神造成嚴重傷害,甚至造成精神方面的疾病,因此多半不會被支持。

綜合來看,一方面對於小陳的傷,商家所需承擔的責任可能低於50%。另一方面,小陳提出的所有賠償請求,醫藥費商家一支付。其他費用可能最後只會歸結於護理費一項,而且是一個人的護理費用。如果最終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應該是超不過2000元。即便商家按50%的責任承擔,也就幾百塊錢。商家目前願意再補償小陳1000多元,已經算是超額賠付了。小陳所提出的2萬元賠償是肯定得不到支持的。

如今的一些人,動不動就要求賠償,這並不是一種好現象。因為這樣的行為忽視了理性的是非對錯的甄別,而只將目光盯在的錢上,為了錢而丟棄了道德、品質,失去了做人的底線。照這樣發展下去,造成的結果可能會很可怕,畢竟,無論做人還是做事都需要有底線。尤其是作為一個大學生,更應該具有正確的是非觀和價值觀。

大家覺得商家應該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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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這樣的所謂大學生以後找工作要難了,哪個單位敢要啊,萬一工作時間打哈提把腰閃了,不得養她家一家人輩子啊!碰瓷黨的新高度,得連帶家人一起賠,本人可能就弱智,是試個衣服能把玻璃弄碎,把腳傷了,怎麼不說應該賠商場玻璃,安裝不合理?哪個商場試衣間能沒有玻璃鏡子?你是傻子啊,硬往上撞,傷也活該,還需要父母住賓館倍護,怎麼想的?自己買單吧,這個碰瓷黨無賴要得逞,還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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