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秦律師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法律風險提示(二)之企業法律知識篇

自從新型冠狀肺炎疫情爆發至今,全國人民以“足不出戶”的特殊方式,默默的支持著在一線奮鬥的醫護人員,為了更好的阻止疫情擴散,防止更多的人受到肺炎的傷害,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確定將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

因假期延長、各地政府要求企業推遲復工時間,從而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已逐漸開始顯現。天秦律師就延遲復工期間可能引發的勞動爭議提示如下,願為各用人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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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1:延長的假期性質為休息日而非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這三天的性質是休息日。那麼,延遲復工的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質也應當是休息日。


Tip2:在延遲復工期間,如企業安排員工工作且不能補休的,應向員工支付雙倍日工資。

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月26日發佈的《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由於延長的春假並不包含在《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日期內,因此如果在該延長春假期間上班的,並不適用法定節假日發三倍工資的規定,但是該延長的假期屬於“休息日”,企業若安排員工在此期間上班,則應按照二倍的日工資標準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

如果在上述延長期間內未上班的,屬於帶薪休假,企業應當正常支付員工工資。


Tip3:因為疫情影響,企業不能按時發放工資的,應在復工後第一時間向員工發放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鑑於目前疫情仍未好轉,國務院、地方政府紛紛發文延長了春節假期和延遲復工,企業未能按照約定如期發放工資屬於受到了無法預見、不可抗力阻礙的情形,不屬於無故拖欠。因此企業應在復工後的第一時間內完成員工工資的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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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4: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困難的,不建議以裁員的形式緩解企業危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2020」5號)文件要求:“......企業若因疫情影響導致經營苦難的,可以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附:(人社廳「20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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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5: 疫情期間,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進而導致肺炎的,一般不宜認定為工傷。

疫情期間,職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進而導致肺炎的,是否認定為工傷,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對比確認。但是下列情況例外:

(1)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2項的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可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Tip6: 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醫療費用的報銷應分情況而定。

根據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醫保局、甘肅省衛健委聯合印發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疫情流行期間,對於按照衛生健康部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確定的確診或疑似患者(包括異地參保患者)的醫療費用,參保地醫保部門按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其中,確診患者個人負擔部分所需資金由就醫地各市縣財政先行支付,中央財政按實際發生費用的60%予以補助,省級財政承擔40%;疑似患者個人負擔部分由就醫地制定財政補助政策並安排資金,中央和省級財政視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因此,若企業已經依法為勞動者參保了基本醫療保險的,無須支付醫療費用。否則,須承擔醫療保險基金報銷部分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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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7: 企業不可以復工延遲為藉口衝抵職工的帶薪休假,或在此期間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的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內。本次春節假期的延長本質為休息日且是為了疫情防控的需要,因此企業不能以本次假期的延長衝抵職工的帶薪年假時間。

帶薪年休假作為職工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通常是在工作日進行安排,故在疫情防控期間無法復工的,不宜衝抵職工帶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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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8:確因疫情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確因疫情影響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若員工在治療、隔離、觀察期間或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企業應將其勞動合同期限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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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9:復工時間截止,職工返回工作崗位時,若政府要求其作為外來人員進行隔離、醫學觀察的,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的工資企業應正常支付。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2020」5號)對此有明確答覆,對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應被隔離治療、隔離觀察等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患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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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10:勞務派遣人員在隔離期間、醫學觀察期間或因政府實施隔離的,用工單位不可將其退回派遣公司。

勞務派遣人員在隔離期間、醫學觀察期間或因政府實施隔離的,用工單位將其退回派遣公司的做法不僅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也不利於勞動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企業中的勞務派遣人員被隔離觀察期間,用工單位不可隨意將其退回。除非勞務派遣協議到期或符合其他法定退回情況時,用工單位方可將其退回。


Tip11:若企業因疫情防控而停產停工超過一個工資計算週期,仍應向員工發放不低於甘肅省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根據《甘肅省人社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內容,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沒有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職工生活費。(附:甘肅省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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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12:企業已經嚮應聘人員發了入職通知書,入職人員因疫情未及時報到,企業通知不予錄取,存在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依據《合同法》第14、21、22條的規定,應聘人員向企業遞交的簡歷,系要約;企業嚮應聘人員發出入職通知書,性質為承諾。此時,企業與入職人員之間所產生的勞動關係性質為預約合同,該預約合同具有獨立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約定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肺炎疫情屬於《民法通則》第153條所規定的不可抗力的情況,也符合《合同法》第117條所規定的免責條款。因此,在疫情尚未完全得到控制的情況下,若入職人員未按照約定的時間辦理入職手續,不屬於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因此,我們建議企業遇到這種情況時,應積極與入職人員進行協商確定合適的入職時間。


Tip13:疫情發生後,企業擅自復工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企業在疫情期間不服從政府統一安排擅自復工的,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有:

1、民事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如果企業提前復工導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傳播,可能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行政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因此,如果企業提前復工,可能會被責令停工;情節嚴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可能會被處以行政拘留。

3、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國務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的傳染病,定位乙類甲管,即乙類傳染病按照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管理。因此,企業擅自復工造成疫情進一步擴大的,有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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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2月1日下午,通州區東社鎮政府工作人員在對南通市通州區東社鎮五馬路村的一家紡織廠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廠內有何某、楊某、紀某三名員工提前復工正在車間趕製貨物,後經派出所民警調查瞭解,該三名員工是在負責該廠車間生產的負責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復工的。喻某明知有延遲企業復工的相關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貨物沒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復工希望可以早點趕製完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2月2日,喻某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被通州區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以上提示並未全面涉及疫情防控期間可能發生的勞動糾紛,如有不盡之處,還望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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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甘肅天秦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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