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请勿添乱!甘肃多人因阻碍疫情防控工作被拘留

 

疫情当前,请勿添乱!甘肃多人因阻碍疫情防控工作被拘留


酒泉:疫情期间喝酒聚会,外出不听劝阻还打人,拘留所里过大年


2月5日凌晨,家住酒泉市肃州区的刘某某和朋友在自己家中聚会喝酒后外出买烟,在小区门口被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刘某某不但拒绝听从劝阻。还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暴力损毁了物业公司门房玻璃,并将工作人员殴打致伤。案发后,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东城关派出所民警快速赶赴现场处置。在迅速查清事实后,刘某某因寻衅滋事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疫情当前,请勿添乱!甘肃多人因阻碍疫情防控工作被拘留


霸道“父女”错把小区当“战场”


2月5日11时46分许,酒泉市肃州区居民李某某在进入肃州区某小区时,未按疫情防控工作规定登记个人信息,在被拒绝进入小区后,其女儿李某(2020年1月1日从北京回到酒泉市肃州区,未在所居住社区登记信息)与物业和社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此外,在民警现场处警过程中,李某不但不听从民警劝说到社区登记信息,反而拿出手机对民警拍摄挑衅。民警再三告知其立即配合到社区登记,李某仍不听劝阻,并撕扯民警警服,致使警服被扯坏。随后,民警将李某依法传唤至东郊派出所,并移交肃州分局东城关派出所处理。


疫情当前,请勿添乱!甘肃多人因阻碍疫情防控工作被拘留


特殊时期,出行请戴口罩!


2月5日中午,一名志愿者在酒泉市肃州区西大街路边发现一女子未戴口罩,便上前劝说,该女子不但不听劝导,还屡次将志愿者发放的口罩丢弃,言语举止异常。志愿者遂拨打110报警。接警后,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西城关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处警过程中,该女子拒不配合民警,也不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民警遂将该女子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核查处理。经核实,该女子患有精神方面疾病,民警遂联系到其家属,将该女接回家,并责令家属对其严加管理。疫情防控期间减少外出,外出必须佩戴口罩。


警方提示!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对现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西7人因阻碍疫情防控工作被拘留


1月29日,岷县十里镇村民曹某东酒后在该村疫情监测点寻衅滋事,疫情监测点工作人员劝说曹某东佩戴口罩,曹某东拒不听劝还肆意谩骂工作人员,过程持续长达10余分钟,造成了恶劣影响。岷县公安局已对曹某东做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28日,通渭县陇川镇村民张某某酒后因村书记打电话让其家人上报亲属返乡情况,其在达67人的某微信群内发布了七段辱骂村干部的语音,寻衅滋事,挑衅叫嚣。酒醒后,其主动承认错误,在该微信群和村委会向相关人员道歉。2月1日,通渭县公安局依法对张某某进行治安处罚。


1月31日,临洮县南屏镇村民陈某权醉酒后因不满村道口设置疫情防控检测点,进而故意滋事,无故辱骂、殴打值班人员张某,造成张某受伤。目前,陈某权已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2月2日,临洮县洮阳镇居民王某祥,因出小区门时与该小区检测点值守的女职工司某发生口角并对其进行殴打,目前,王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4日。


2月2日,通渭县襄南镇村民董某某酒后寻至疫情体温监测点,随意阻挡车辆,谩骂、追逐他人,无故将疫情检测点的办公桌椅、宣传横幅、警告牌损毁,致使疫情点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通渭县公安局依法对董某某处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2月3日,漳县马泉乡村民闫某峰酒醉后在村防疫点闹事,将防疫点帐篷内的物资掀翻,并对防疫点工作人员李某民进行殴打。目前,闫某峰已被漳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


2月3日,漳县武阳镇村民蔺某海因不满疫情防控期间村干部工作,在群众中辱骂村干部,在村干部蔺某欲固定证据拍摄视频时,蔺某海殴打村干部蔺某。目前,蔺某海已被依法行政拘留3日。


1月31日,临洮县南屏镇村民陈某权醉酒后因不满村道口设置疫情防控检测点,进而故意滋事,无故辱骂、殴打值班人员张某,造成张某受伤。目前,陈某权已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警方提示


公安机关将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打方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对妨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将坚决予以打击。


对现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政府工作人员、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

十五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将继续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打方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对妨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将坚决予以打击。


1、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3、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4、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5、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6、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7、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8、在疫情防控期间,散布谣言,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9、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10、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11、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12、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13、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14、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15、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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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金川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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