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組織捐款,老師將已捐款和未捐款的學生名字公佈出來是否合適?

魚骨頭218


非常不合適!學生以學為主!他她們本身是受供群體!為成年無收入孩子!全部公佈捐款名字不和事宜!會傷害孩子自尊心!屬於幫架行為!有害無益!他她們不屬捐款群體!是受保護群體!


田智勇826


學校動員捐款本就是扯蛋的主意!學生沒有收入來源,捐什麼?這明擺著逼孩子家長掏錢,學校有這個權力嗎?噁心!


大漠孤煙57932


公佈已捐款學生名單無可非議,正義之舉就應該讚賞!沒捐的學生就不要公佈了。捐款是義務,而不是任務。[可愛]


時事評論與創作


明確的說,老師的這種做法是絕對不合適的,或者直白點說是不對的。連韓紅都只公佈捐款人員名單,為什麼老師敢公佈未捐款的學生名字呢?如果真要被人上綱上線的話,這可以說是傷害學生自尊的行為。畢竟,在義務教育階段,老師張貼公佈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都是違規的,何況是捐款。

1.為什麼學校會有捐款的行為?怎樣看待這種捐款?

學校組織學生捐款,主要是有兩種情況,一則國內發生重大災情,二則校內(區域內)有貧困學生急需幫助。捐款本身就是自願的行為,尤其是對於沒有任何收入、只能依靠家庭的學生,捐十元也罷,捐一元也罷,多少都是一份心意。作為組織者(班主任),一定要將這層意思向學生、家長傳達清楚,是絕對的自願行為,不帶有任何的道德綁架。

2.為什麼老師要公佈名字?怎麼看待這種行為?

大膽猜測,老師公佈捐款名單的原因應該是該班級捐款數額或捐款人數較少,和其他班級相比差一大截。也許老師感覺面子上不好看,在衝動之下作出的行為。當然,只是個人的猜想。如果真要評判的話,老師的行為多少帶有道德綁架的感覺。名單公佈出來,會讓未捐款的學生作何感想?他們會感到臉紅,會不好意思,甚至有些想不開的覺得自己很丟人。這就很有可能傷害到學生的自尊。

總之,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希望每一位教育者真正把學生放在心裡,把每一個學生當成自己的孩子。如果要表揚,一定要當眾當面表揚;如果是要批評教育,一定是單獨 、私下進行。


三生石上待三生


我反對學生捐款.因為他們沒有自食其力的能力.全靠吃爹媽的救濟.拿著別人的血汗揮霍只能養成虛榮的心理。他們現在的使命就是努力學習。想做好事.可以做些義工。那才是正能量。


ybgupljh


學生就不應該捐款,生活來源出於各自家庭,這是用他人勞動成果換取個人名譽,班、連、校類推此法用於形象工程,沒有偽裝的從他人身上獲得名譽利益,對學生成長有百害無一利,請求廢除此偽善,還學生天性沒被汙染的純樸。


第三行星1


老師是法盲,學生捐款,是自願的,本來學生就是純消費群體,全部依靠父母,捐款不捐款,捐款捐多少,都是學生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出發的,總不能捐款了把自己餓死吧!老師這是對學生進行道德綁架,是無恥的,是沒有道德底線的逼捐!


別問我是誰22227232


老師這麼做是不對的!捐款是自願的,不能強制,捐多捐少也不能作為愛心的指標,因為每個人的能力是不盡相同的,有的家境困難,沒有能力捐也是可以理解的,公佈名單會無形中傷了這部分同學的心。我認為只要公佈那些己捐款的同學及金額即可,以示公開,透明。


安來17


朋友參加婚禮,酒店進場處有個禮桌(收禮的地方)有專門收禮登記的人,以後會知道怎麼回禮。這邊送上禮金,有個人登記名字,和禮金數量。突然咣噹一聲囉響,後面有人報:某某某,禮金多少元。霎那間,後面排隊的開始把紅包拿出來,兜裡的現金開始往裡塞,要不一會喊出來太少,太丟人。這家人感覺過分了[我想靜靜][我想靜靜][我想靜靜]


哲哲136456860


班級組織捐款,老師將已捐款和未捐款的學生名字公佈出來是否合適?

很明顯老師是違法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條規定: 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三十一條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第三十二條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第三十三條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

第一百零一條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

(二)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

(三)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

(四)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驗證義務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捐款救災,這本是一個充滿愛心的奉獻行為,而老師的行為讓人覺得不是滋味。我相信,這些強制捐贈的組織者、提倡者初衷可能都是好的,但做法卻與法律相悖,那些錢客觀上也會為救災工作增添希望和力量,但行為本身引起的人們的反感卻也不容忽視,不少家長或網友就發出了“強制捐款還算是慈善嗎?”的質疑。慈善的第一原則向來都是自願,而強捐卻藉著公權力庇護,成為對家長錢財的一種強奪。

當慈善被綁到一紙“命令”上時,捐贈就由愛心的體現變為了無奈的服從,人們對捐贈的支持漸漸演變為對它的牴觸,慈善就會走向自身的反面,難免陷入越捐越少的怪圈,成為繼郭美美事件後對慈善事業的又一次重創。

推進慈善事業,從長期來看,與公民道德意識建設的進一步加強是分不開的,而從當前來看,對各級慈善行為組織者來說,反問自身其實是比款額多少更需要關心的事。事實上,人們現在更關注的,是對慈善事業中不規範、不公正等現象以及慈善資金的使用、管理等問題的解決,各級慈善行為組織者應當反思自身管理的漏洞和行為的不當,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體制,在公益捐款活動中,更好地引導大眾以自願原則體現愛心救助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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