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海区出台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南海区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积极应对疫情、实现稳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简称南海稳企“十五条”)。

一、稳定企业经营

(一)成立区应对疫情促进企业稳定发展领导小组。

(二)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二、加大融资支持

(三)加强企业金融保障。

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提高额度、降低利率或费率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四)舒缓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流动资金出现紧张的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千方百计满足近期企业在延迟开工情况下各类刚性支出的需求。扩大现有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规模至5亿元;降低中小企业申报准入门槛,将规上工业企业、小升规后备工业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限上批零住餐企业纳入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企业库;提高合作金融机构逾期率警戒线至6%;建立资金管理人容错机制,设置风险补偿项目逾期率警戒线不超6%;放宽贷款使用范围,除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外均可使用。扩大现有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规模至6亿元,减免企业资金使用费。

三、稳定职工队伍

(五)实施灵活用工政策。

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和法定年节假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按照市的统一安排,由财政安排资金,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市有关要求复工,并为受疫情影响未能返回南海上岗的务工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且按规定支付了劳动报酬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

四、降低企业负担

(七)延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八)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区、镇两级国有(含国有控股)资产类经营物业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

(九)延期缴纳税款。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申报困难的企业,可在申请后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减免中小企业部分税费。

因疫情影响,导致中小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列入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保障防疫物资

(十二)重点满足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资金需求。

(十三)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

(十四)支持配送防疫物资。

(十五)支持防疫物资进口。

六、附则

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政策意见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政策解释,除有特别注明外,其余政策执行期为疫情防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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