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科技创新助力乡村振兴,新“十五条”出台,这些方面的奖励加大

瑞安科技创新助力乡村振兴,新“十五条”出台,这些方面的奖励加大

瑞安市科技创新政策迎来“升级版”。日前,瑞安市对2017年印发的《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二十条(试行)》进行了修订,正式出台《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于6月1日起施行。新政对照瑞安市新动能政策执行和优化营商环境活动要求,完善政策体系和执行程序,明确责任单位,以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推动瑞安实现高质量发展。

修订后的政策共十五条,分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创新创业孵化体系、科技金融结合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等四大方面。

新“十五条”新增了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奖励支持。比如,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8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评价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等。对科技创新券使用实行额度限制,规定全年累计金额2万元以下的全额抵用,2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最高可抵用50%;将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费纳入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由每个发明专利抵扣50%改为最高可抵用2000元。

新的政策体系还在原有的政策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例如,瑞安市将进一步推动专利质押融资工作,将每家企业年度内申请贴息资金最高额度由1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加大对公共研发服务平台的支持力度,根据其规模、定位和发挥作用的情况,每年运行经费补助从15万至20万元提升到20万至200万元。

删去了部分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项目政策。取消对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10万元、国家星火计划项目5万元补助,取消对瑞安农业科技企业、瑞安科技进步奖等评选和奖励,取消招商引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删除对科技型企业融资以及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扶持力度,对科技型企业上市按现有企业上市相关政策予以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此次修订对科技创新政策进行了整合衔接,并创新了奖补程序,促进瑞安市科技创新政策又好又快又准落地。”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说,修订后的政策体系完善了之前执行中导向不强、重复奖补及文本繁杂等问题。

据悉,近年来瑞安市通过出台扶持政策,对推动瑞安市科技创新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持续的政策培育下,瑞安市在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新发展、R&D投入强度等领域取得长远发展。今年1至5月份,瑞安市已使用创新券445万元,实现技术市场交易额1.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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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全文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推动瑞安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温委办发〔2016〕76号)、《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引进新兴产业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加快壮大瑞安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瑞委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1.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 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给予7万元奖励。优先将新增工业用地用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供地竞拍起始价分别按不低于工业基准地价的75%和80%执行。高新技术企业不列为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C类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

2.加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力度。鼓励企业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温州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温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 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5%以上和3~5%两个档次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

3.加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支持力度。实施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根据申报项目的组织方式、技术难度、研发成本、绩效目标等因素分档次确定财政补助。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并符合国内领先水平、拥有发明专利、项目研发总投入120万元以上等要求的重大项目,根据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及项目情况,给予项目研发总投入25%以内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一般项目(包括工业、农业及社会发展等项目),采用“后补助”与“分期补助”方式给予支持,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5%(农业类项目可放宽至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补助金额超过30万元的项目,报市实体经济产业扶持政策财政资金奖补联合审查领导小组确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

4.加大上级科技项目和资金争取力度。对当年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对列入温州市级以上的科研项目、专项计划(已列入瑞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除外),按照上级拨付经费的25%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

5.加大科学技术奖励支持力度。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

6.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支持科技服务业做大产业规模、创新服务模式、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经审核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成果产业化经费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列入温州市级以上的网上技术市场产业化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

7.加大专利资金补助力度。对瑞安市域范围内的发明专利进行补助: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每件给予2万元补助(含已领取的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补助);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每件给予1.5万元补助(含已领取的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补助)。获得美、日、欧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万元补助;对在其他国家、地区(包括港澳台)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补助。个人申请专利补助,同一年度总额不超过15万元。专利补助申报有效期为2年。每年在瑞安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中择优立项支持若干项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投入30%以内的资金补助,每项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原则上采用事后一次性补助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

8.加大专利战略实施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温州市级、瑞安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深入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8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评价的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对新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40 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维权中心(行业快速维权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30 万元。对新评定的瑞安市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给予3万元奖励,对上级新认定的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按上级奖励的50%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

二、完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

9.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瑞安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500 万元、250 万元、30万元、20万元。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温州市级及以上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考核成绩优秀、良好,每家单位给予5~10万元奖励。创建众创社区经温州市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众创空间、众创社区两项奖励不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兑现。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孵化的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认定1家,分别对其所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10 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

三、完善科技金融结合体系

10.加大政银企合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的创新,减轻企业贷款成本。科技型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贷款,按不超过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额为50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内申请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瑞安农村商业银行)

11.加大企业(项目)融资支持力度。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获得融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的,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不超过企业(项目)前两轮融资(天使轮和A轮)总额的2%进行补助(具体比例根据申报补助总额和财政预算确定),单体众创空间每轮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

四、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12.加大科技合作交流扶持力度。引进或共建一批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根据其规模、定位和发挥公共服务作用的情况,每年给予20~2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合作和交流,结合瑞安产业特色开展定期合作交流活动,按合作内容每年给予10~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

13.加大企业科技创新平台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补助 800 万元、300万元。对承担瑞安市域范围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在瑞高校、科研院所,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高校、科研院所资金的 10%用于奖励课题承担机构和突出贡献人员。对新建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联盟),根据其规模、作用和组建进展情况,给予10~30万元前期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办公用品、装修、房租等前期筹备工作。发挥好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联盟)作用,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5~10万元奖励。对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联盟)购置研发检测仪器设备、软件,给予30%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

14.加大科技创新券推行使用力度。鼓励我市企业和创业者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科技创新活动。同一年度内,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领军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等六类企业,每家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为20万元;其他企业、创业者申领额度最高为10万元。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开展检验检测、科技查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新认定)专项审计服务等研发活动,全年累计金额2万元以下的全额抵用,2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最高可抵用50%;开展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其他研发活动,科技创新券最高可抵用50%的技术服务费。将发明专利代理服务费纳入科技创新券使用范围,每项发明专利最高可抵用2000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

15.加大科技中介机构培育力度。对被评为温州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被评为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地税局)

附则:本政策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实施细则另行规定。本政策涉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补助或奖励,同一单位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兑现。

本政策自施行之日起,《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若干意见》(瑞委〔2005〕5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瑞政发〔2011〕133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2〕209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瑞政办〔2015〕124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5〕142号)、《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加强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瑞政办〔2015〕137号)、《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二十条(试行)〉的通知》(瑞委办发〔2017〕12号)、《瑞安市科学技术局 瑞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瑞安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瑞科〔2016〕23号)同时废止。若本政策与上级政策有冲突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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