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雪峰受贿罪案一审宣判

    近日,由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来宾市中医医院原院长梁雪峰涉嫌受贿罪一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梁雪峰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退出赃款70万元,由来宾市监察委员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梁雪峰在担任来宾市中医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销售医疗设备、医疗耗材等方面,为设备采购商李某提供帮助,先后六次收受李某送予的感谢费共计70万元。2018年11月11日,梁雪峰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受贿事实,并于次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70万元。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雪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雪峰受贿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梁雪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雪峰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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