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編造轉發涉疫情不實信息情節惡劣構成犯罪


近日,有人為推銷產品或博取關注編造謠言信息,或道聽途說在微信群裡轉發不實信息,這些行為檢察院是如何處理的?2月6日,在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的發佈會上,省檢察院副檢察長來向東進行了回應。


微信編造轉發涉疫情不實信息情節惡劣構成犯罪

微信編造轉發涉疫情不實信息情節惡劣構成犯罪


來向東說,這個問題首先要看情節與後果,對情節輕微,危害後果不嚴重的,可以由行政管理部門或公安機關批評教育、具結悔過,或予以相應治安處罰。


如果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則構成刑事犯罪,有三種情況:第一,編造與新型肺炎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第二,編造與新型肺炎有關的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第三,編造與新型肺炎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檢察機關提示廣大市民,必須依法使用網絡,不信謠、不傳謠。


近日,網絡上也流傳著對居家隔離的家庭採取加外鎖封門等過激行為,類似行為有無法律依據?在落實防疫措施的同時,如何保護個人權利不受侵害?


“昨天召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其中一個重要的精神就是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記者提到的類似問題,就屬於沒有做好依法防控的工作。”來向東說,在疫情防控過程中,政府職能部門應當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同樣,司法機關在嚴厲打擊各類涉疫情犯罪的過程中,也應規範執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將依法履行好監督職責,嚴把案件事實關、法律關、證據關,全面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確保案件準確辦理。


檢察機關將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節是否惡劣、是否認罪認罰等因素,實行區別對待,當嚴則嚴,該寬則寬,引導全社會依法行動、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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