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後,能不能直接訴訟要求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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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明拆遷律師今天為大家介紹一個最高法的案例,該案例主要圍繞徵地拆遷中,一旦徵收方的行政行為確認違法之後,能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最高法的裁判精神可以作為各地法院判案的重要參考,也可以作為咱們被徵收人在遭遇違法強拆後起訴的重要參考。

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後,能不能直接訴訟要求行政賠償?

裁判要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對於上述規定中設置的兩種求償途徑,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行選擇,賠償請求人先提起行政訴訟,之後又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這表明其沒有選擇向行政機關直接提出賠償請求的求償途徑,而是選擇人民法院解決其行政賠償問題。

在此種情形下,如果要求賠償請求人再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方可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實際上取消了賠償請求人在行政賠償程序上的選擇權,增加了賠償程序的複雜性,不利於暢通賠償渠道,也不符合制定和修改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對於已通過行政訴訟程序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後續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可以視為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情形予以處理。

【裁判文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書(2016)最高法行申475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陳前生。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安徽省金寨縣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金寨縣行政中心主樓。

法定代表人汪冬,該縣人民政府縣長。

再審申請人陳前生因安徽省金寨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金寨縣政府)土地行政賠償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皖行賠終34號行政賠償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王振宇、審判員李緯華、代理審判員霍振宇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從陳前生提交的證據看,其沒有依照相關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賠償,故其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裁定駁回陳前生的起訴。

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後,能不能直接訴訟要求行政賠償?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雖然陳前生在起訴要求賠償的同時,也對金寨縣政府非法佔用上訴人集體土地的行為提起訴訟,但該院(2016)皖行終329號行政裁定已認定陳前生此次起訴請求確認金寨縣人民政府非法佔用其集體土地行為嚴重違法屬重複起訴,該裁定現已發生法律效力。故對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應視為單獨提起賠償訴訟。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4)加害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已被確認為違法;(5)賠償義務機關已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

本案中,陳前生並未提交證據證明金寨縣人民政府已先行處理或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故其起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綜上,一審裁定駁回起訴並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陳前生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據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陳前生向本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1.撤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皖行賠終34號行政賠償裁定;2.撤銷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皖15行賠初17號行政賠償裁定;3.判令金寨縣政府在2013年非法佔用再審申請人金寨現代產業園集體土地修長江北路應給予恢復原狀,並承擔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620萬人民幣,應予賠償。

主要事實和理由為:再審申請人在起訴金寨縣政府非法佔用集體土地行為的同時,一併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並非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一、二審裁定錯誤。

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後,能不能直接訴訟要求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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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對於上述規定中設置的兩種求償途徑,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行選擇,賠償請求人先提起行政訴訟,之後又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這表明其沒有選擇向行政機關直接提出賠償請求的求償途徑,而是選擇人民法院解決其行政賠償問題。

在此種情形下,如果要求賠償請求人再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方可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實際上取消了賠償請求人在行政賠償程序上的選擇權,增加了賠償程序的複雜性,不利於暢通賠償渠道,也不符合制定和修改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目的。

因此,對於已通過行政訴訟程序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後續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可以視為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情形予以處理

本案中,原審法院以“陳前生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未經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不當。但考慮到作為行政賠償前提的涉案集體土地徵收行為被生效判決確認違法系因金寨縣政府在徵地過程中未履行法定公告程序,屬於程序輕微違法,並未侵犯陳前生實體權益。陳前生合法權益可以通過徵地補償程序獲得,即使啟動再審程序,對陳前生權益保障並無實益,故陳前生提起再審之訴缺乏訴的利益。

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後,能不能直接訴訟要求行政賠償?

綜上,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陳前生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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