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延期前,戶口本上有一個人死了,應該怎麼辦?

郭志慧4


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延期前,農民戶口本上有一個人去世,這並不影響該戶承包地的延期。因為土地延期是在原承包期基礎上再延長30年,是以原承包合同為基礎的,而不是到期後的土地調整。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在土地承包期內,該戶內新增人口或者減少人口,都不對承包的土地進行調整,這就是所謂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所以,在土地承包期內,不管家庭成員中哪個人去世,或者幾個人去世,只要該家庭戶內還有人,剩下的人就照樣耕種該戶原承包的所有土地。

那麼,中央提出,該輪土地承包期到期後,再延長30年的承包期限,這個延長是在原基礎上的,而不是調整後再延長。如果在土地確權時,原承包戶的戶主去世,那麼該家庭戶內重新確定一名戶主,和戶內其他成員共同承包耕種原承包的土地,只是變更一下戶主,而承包土地的面積、位置都不做任何調整。

國家為了維護農民的利益,維護土地可持續使用,鼓勵農民在土地上投入,才會穩定農村承包關係,制定本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的政策,這是給農民吃了定心丸。但是,這麼長時間土地不變,有些家庭內可能出現人口大的變動,如承包土地的長輩去世,年輕人結婚新增人口,女兒出嫁在婆家無法取得土地,只能繼續耕種孃家的土地等,這就使家庭內部之間有可能產生土地之爭。所以,家庭內部要對土地的使用進行合理的分配,如果分配不均,極有可能引起兄弟姊妹不睦的現象。特別要注意,一定要維護出嫁女兒的合法權益,杜絕讓出嫁女兒土地兩頭落空的現象。

綜上,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延期前,家庭戶中有人去世,村集體不會對其土地進行調整,不影響土地延包,但家庭戶內的人口,要合理分配土地,兄弟姊妹間要加強團結,照顧所有人的利益,不要因此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讓外人笑話,畢竟家和萬事興,骨肉親情比啥都重要。


齊東晏子


我是河南焦作孟州的,就是土地三十年不變,我們這個村的土地有固定的,今年四十多年了也沒動,並且還留有一塊機動的。就是戶主家有一人過逝的,或出嫁的,就把機動的地扣一個人,結婚添人在機動地裡添。這個機動地是三年才一動啊!所以我們農民也很適應這個規定,所分的地很平均,我們更沒意見!


河南焦作孟州李香雲


我是農村土地確權的工作人員,在關於農村土地方面,我有較多經驗。

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延期前,戶口本上有一個人死了,應該怎麼辦?


首先,二輪延期前,土地的承包共有人去世,對承包的土地、以及土地確權沒有任何影響。土地法一直以“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為原則,即使因戶口遷出、人員去世等原因,造成戶口本上家庭人員數量減少,均不會對所承包的土地有任何影響。

土地確權後,確權信息發生變動,可以通過正確的途徑,進行申請修改信息。應當帶著證明材料通過村委向鄉鎮級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申請修改,在審核通過後,可進行修改補辦土地確權證書。

以下情況下,土地會被村集體收回

1、當戶口本上人員都已去世,絕戶的時候,該承包方下的土地,都會被村集體收回。

2、村裡的五保戶,這個不用多解釋,五保戶去世,不僅土地被收回,連宅基地也會一同被收回。

3、全家遷出戶口的,並自願上交承包地的,土地由村集體收回。其實在2019年前,全家遷出戶口的,村集體有權直接收回土地,為了給予農民更多權益,19年1月新實施的土地承包法廢除了這一條,而是改為自願上交,不強制並引導和鼓勵農民將土地以其他方式繼續耕種。

承包期內人員去世,在土地確權時候怎麼處理

土地確權是為了摸清土地現狀,以及二輪承包的土地和承包人,當有家庭成員去世時,在土地確權的時候,注意承包方調查表的填寫,去世人員後面的備註要填“去世”兩字。如果是戶主去世,那麼就要重新選一個家庭成員作為新的戶主,成為承包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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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十


在第二輪承包土地的延長時期,假如戶口本上面有一個人死了。那麼這個時候應該怎麼辦?

如果不是從新分配,不會抽回土地,還是有原戶主承包,這根本不用擔心,直至到承包期結束,如果在延期30年,原戶主繼續承包,承包期結束必須抽回。

以前農村有老人去世一般都是年底抽回,給下一個人,現在國家三十年不動,所以即使有人去世土地不動,還是有原承包人繼續承包,這是國家政策。

國家規定土地三十年不動,所以即使有老人去世,土地根本不動,沒有地的一直沒有地,這個政策就是為了鼓勵種地,不然是很麻煩的,一年一動 種地的怎麼辦,比如種果樹,還沒有成活換人了,誰還敢承包,所以三十年不動,徹底解決承包人的後顧之憂,這個政策很好,鼓勵種田人。

只要當中不大動干戈承包戶根本不用考慮土地,除非從新打亂在分配,那時候沒有地的農民可以申請,其他時間根本沒有機會,去世的需要到派出所銷戶,把土地拿出來,分給下一個需要的人,因為人不在了,你沒有權利繼續承包了。

目前不用擔心土地,國家有可能會一直延期,徹底解決承包戶的後顧之憂,讓承包戶安心種地,這樣很好,現在農村外出人口這麼多,也算解決了農民的後顧之憂,絕對是兩全其美 但是很多人擔憂,沒有地的農民會一直沒有地嗎?這只是暫時的,以後肯定還會進行一次調整,從新規劃,一定會做到平衡,所以大家無需擔心,這只是暫時的。


大海傳媒


問: 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延期前,戶口本上有一個人死了,應該怎麼辦?

所謂第二輪土地承包是在第一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延長的30年承包期。第一輪土地承包期是15年,從1981年開始,1996年到期。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國家保持土地承包政策長期穩定不變,在第一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繼續延長承包期30年,所以第二輪土地承包從1997年開始,2027年到期。


第二輪土地承包延期。

中共十九大工作報告決定,我國土地承包政策繼續保持長期穩定不變,將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並於2018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進行修改,2019年1月1日頒佈實施。最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承包期屆滿後繼續延長承包期30年,草地承包期為30~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70年,草地和林地承包期屆滿後按照耕地承包方式順延。也就是說第二輪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第三輪土地承包期將從2028年開始,2058年到期,土地承包政策又一個30年長期穩定不變。


那麼在二輪土地承包延期前,戶口本上有一個人死了,應該怎麼辦?

土地承包關係不會因為家庭承包人口的去世而收回土地,也不會因為家庭人口的增加而增加土地,為了防止土地發包方違規收回去世人口、進城農戶人口的承包地,新修訂的《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分別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以家庭承包人口去世為由違規收回家庭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不得調整承包地,嚴格禁止收回承包地打散重分。


所以,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延期以前,戶口本上有一個人口去世的,去世人口的承包地不會被收回,在土地承包期(含延長的承包期)內,去世人口的承包地由其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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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關於農村家庭成員死亡後,他的承包土地是否收回有關的法律解讀

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版。2019年1月1日生效。

其中有三個條款對這一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八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通過上述三條不難發現,有效承包期內,承包戶家庭有成員死亡的,死者的個人承包地,發包方不得收回。

上述三條法規,老百姓通俗地叫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俗地說就是以戶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總則規定,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為30~50年,屆滿後再相應地延長。

屆滿後相應地延長,注意有“相應”兩個字,意思就是說屆滿後耕地仍然可以延長30年,林地可以再延長30~50年。

國家的政策早在幾年前就己經規定,第二倫土地承包經營到期後,承包經營再延包30年。吻合新修改的承包法的規定。

目前為止,國家尚無第二倫土地承包經營到期後可以調整土地的政策出臺。

儘管有人對死人有地,而有的活人無地的現狀持有異議。不同的人對此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和爭論。但是做為一個依法治國的社會,只有依法辦事,才能維護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如果現實生活中你家的承包地遇到非法收回,你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此你有何看法?歡迎發表你的評論。


盤錦陽哥


這個應該不算做是問題,人已死亡了也就是一切權力義務的終結,無論從那方面講都應該退出社會利益的享有權,雖然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在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內為穩定土地經營管理,調整土地實行生不添死不去,那也是指合同期內,承包期滿了,這項條款也就自然沒有約束力了,到下一輪承包時應該給予去除,死亡人口,及戶口遷出人員的承包工土,雖然中央講土地承包再延長30年,也只是土地承包經營形勢,土地確權只是明確現有土地在誰的名下經營使用,也未明確永遠不做調整,如果是永遠不做調整那土地所有權屬於村集體也就無從說起,若干年之後,活人只能有繼承權沒有承包權了。


吳士平


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延期前,戶口本上有一個人死了,應該怎麼辦?桂農通幫你支招,可以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對待。

第一,如果家庭內部減人不增人,可以按照“減人不減地”原則,由同一家庭內的其他人繼承去世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當年,村集體的土地承包分配時,是按照人口多少分配到戶的。延長30年不變後,即是二輪承包期內,提出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做法,意思就是在農戶家庭內,人員不管如何增減,對原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都不變。

除非,這一戶內已經沒有人可繼承了,村集體才收回承包經營權。如果有人去世人,暫時也沒有新增人口進來,則家庭內其他的成員可以共同來繼承這死人留下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如果家庭內有了新增人口,可以向村集體申請將新增人口補登記到確權證上,共同繼承土死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二輪承包期延期到來時,可以申請更新原有的土地確權證,將新增人口加進去,一起分攤繼承死人留下的承包經營權。

總之一句話,在家庭內部,不管有人去世,還是新增人口,如何分配家庭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由家庭內部成員共同協商說了算,相當於是家事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更不能隨意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桂農通


我們知道,農戶家庭的土地是從村集體那裡承包的,而且還有承包期限。比如,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當前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是在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確定的。以耕地為例,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如果農戶家庭承包的是耕地的話,承包期限應為:1998年始至2028年止,如果是其他類型的土地,承包期稍長一些。

從以上可以看出,當前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還處在承包期內。土地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農戶的承包地。此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戶家庭,而不屬於某一個家庭成員,也就是說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內不受農戶家庭成員增減變化的影響,承包地不會因家庭成員減少而減少,也不會因家庭成員增加而增加。

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是指第二輪土地承包於2028年期滿後再延長30年,至2058年。那麼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延期前,也就是2028年之前,戶口本上有一個人死了,應該怎麼辦?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

如果在此期間,農戶家庭成員中的一人或幾人死亡,土地承包經營權仍然是以戶為單位,承包地可以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如果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話,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也隨之消滅,承包地會被村集體收回另行分配。

當然,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所有權歸村集體,不能作為個人財產來處理,因此不能被繼承。

綜上所述,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延期前,土地仍處於承包期內,在承包期內的土地發包方不得調整。在土地承包期內,如果農戶家庭成員出現死亡的話,承包地還可以由其他家庭成員承包經營,沒有其他家庭成員,整戶滅失的情況下,承包地會被村集體收回。


農村一山貨


在土地承包期內,如果戶口本上有一個人死亡,這個不必太在意,根據相關規定,村委會不會因為個別成員的去世而收回土地。

我們農村一般是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就是說如果有外嫁來的,入贅的,新生的等情況,不會因為人員新增加而多分配土地,同樣,如果戶口本上有人員去世,學生外出讀書將戶口遷出,或者女兒外嫁戶口遷走,諸如此類的情況,也不會將承包土地收回。因此在選擇種植時不需要考慮這麼多因素,放心去種就好了。

第一輪土地延包是30年,在這三十年間可能會有很多意外情況發生,如果說在第二輪土地延包期前戶主去世了,那也不需要更改戶主,繼續種植就可以了。只不過當二輪延包開始時,現戶主去更改一下,換成自己的名字登記發證就可以了。對於承包土地的面積和使用都不會產生影響。

不過有一種情況下承包土地的使用跟家庭成員的去世有關,那就是當戶口本上所有的成員都去世後,根據規定就要將承包地收歸集體了。農村土地通過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土地按戶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種植,以此來提高生產積極性,也就是說這一戶中,哪怕還有一個人那土地都還歸你家種,如果戶口本上一個人都沒有了,戶頭都銷了,那就只能收回。一般情況下即使家裡有老人去世,戶口本上還有子女,可以繼續使用承包地,不得強制收回土地。



對於五保戶來說,也應該按照規定給予土地確權,五保戶通常都是年紀比較大,且又無子女的。這種情況如果申請了五保戶確定由集體供養,那在去世後,所有的承包地包括宅基地都收歸集體。如果老人不申請集體供養,由侄子、外甥等親屬照顧,那他們去世後,承包地由供養人繼承使用。

現如今農村土地荒著的很多,年輕人都不會種地,老人們上了年紀又種不了,我們應合理流轉土地,充分利用耕地資源,實現種植收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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