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尋甸政法四機關聯合發文:疫情防控期間膽敢以身試法,將堅決嚴懲不貸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當前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實雲南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堅決防止疫情擴散蔓延,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全力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依法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通告如下:

1.利用疫情散佈謠言,謊報疫情險情,編造恐怖信息、虛假信息或明知為編造的恐怖信息、虛假信息而故意在QQ、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和網站、論壇等其他媒體上傳播的;

2.拒絕、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控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為預防、控制、消除傳染病所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封鎖疫區、封閉醫院等措施,或者侮辱、威脅、傷害醫務工作人員,擾亂醫療機構及隔離觀察點正常秩序的;

3.拒不配合疫情調查,或故意不報、瞞報相關情況的;

4.明知已經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病患,在公共場所向不特定人傳播病毒,或通過其他方式故意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5.不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醫療機構有關新型冠狀病毒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6.未經批准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或者拒不服從人民警察現場採取的管控措施,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等行為的;

7.私自舉辦節慶活動、聚會宴會,不執行公共交通停運、不服從道路交通管制、不執行休市停業等疫情防控規定的;

8.在疫情防控期間,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欺騙消費者等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9.生產、運輸、銷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行為的;

10.拒不執行在緊急情況下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規定、要求的;

11.違反信訪規定,擾亂信訪秩序,不服從信訪工作人員管理的;

12.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13.非法佔用、侵吞、私分疫情防控物資及款項的;

14.實施其他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對有上述行為之一且不聽勸阻的,將對當事人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舉報電話

尋甸縣人民法院(0871-62657394)

尋甸縣人民檢察院(0871-62652913)

尋甸縣公安局(0871-62652347)

尋甸縣司法局(0871-6266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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