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匯丨公益訴訟檢察與疫情“源頭”防控

■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爆發和蔓延,對檢察機關如何發揮職能作用為疫情“源頭”防控提供服務和保障提出了新課題。檢察監督應當遵循合法原則和“量力而行”的原則。服務於防控疫情進行法律監督,應當著眼於促進制定和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完善相關程序,以及為行政機關履行相應職責提供保障等方面,切實做到監督不越位、盡職不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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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工作,需要依法、及時而有效地展開。在此過程中,為了妥善處理涉及疫情的相關案件,要求檢察機關切實發揮好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職能,通過公益訴訟和檢察建議等方式,監督行政機關和相關社會團體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實現疫情“源頭”防控。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修改,以及英烈保護法的制定,相繼確立了限定性的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制度,即目前我國檢察公益訴訟的範圍主要是“4+ 1”,包括“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侵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加上“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數年來,各級檢察機關為解決公共利益保護問題而依法推進公益訴訟,切實維護了廣大人民的利益。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群眾對公益保護的需求日益增多,探索“等”外領域公益保護便成為新時代檢察公益訴訟的理論和實踐所面臨的共同課題。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拓展公益訴訟案件範圍”。最高人民檢察院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為契機,以積極、穩妥的態度,致力於探索“等”外領域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範圍。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爆發和蔓延,對檢察機關如何發揮職能作用為疫情“源頭”防控提供服務和保障提出了新課題。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堅決做好檢察機關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各項檢察職能,為社會各界有效開展疫情防控,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營造有利司法環境。《通知》要求,要結合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積極開展源頭防控,在對非法捕獵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的行為予以嚴懲的同時,注意發現野生動物保護中存在的監管漏洞,積極穩妥探索拓展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注意發現生鮮、肉類市場檢驗檢疫中存在的漏洞,及時提出檢察建議,促進完善相關治理措施。探索拓展公益訴訟案件範圍,是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一項重大部署,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認真貫徹落實《通知》的上述要求,不僅有助於探索推進傳染病防治“等”外領域公益訴訟案件範圍和完善相關檢察建議制度,而且對於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水平,都將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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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鮮、肉類市場檢驗檢疫領域,建立健全檢察建議制度,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理論上和實踐中都不存在困難。就探索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而言,應當從全面展開法律監督職能的角度對“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之表述作擴張解釋,並對“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內涵和外延予以廓清。這裡所探討的檢察公益訴訟主要面對行政機關,對其進行法律監督,應當樹立尊重行政首次判斷權的觀念,但不應有畏難情緒。在這方面,最高人民檢察院已明確提出並積極實踐雙贏多贏共贏理念,注重工作協同,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線索移送、調查取證配合、專業技術支持等工作機制。


我國公益訴訟是以法律的明確規定為適用前提的,當然,這並不排斥依法進行的相應探索。檢察監督應當遵循合法原則和“量力而行”的原則。服務於防控疫情進行法律監督,應當著眼於促進制定和完善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完善相關程序,以及為行政機關履行相應職責提供保障等方面,切實做到監督不越位、盡職不失職。

在野生動物保護和檢驗檢疫等方面,我國已有野生動物保護法、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應當將這些規定與傳染病防治法、刑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以及《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結合,全面展開抗擊疫情領域的法律監督職能。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在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的正確領導下,各方面統籌協調、通力合作,有效抑制了疫情進一步擴散,受到世界衛生組織的肯定和讚揚。但是,疫情的擴散也需要認真檢視。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否就有相關行政機關沒有做到依法全面履行職責,是否也有些社會團體沒有做到依法有效推進相關工作,以及有些制度設計本身存在漏洞等問題。經過抗擊SARS的考驗,我國疫情防控的法規範已相對完善,在應急管理體制和職責劃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啟動、突發事件的監測和預警、突發事件的報告和公佈、應急處理措施和財政支持等方面,以及不同機關與地區之間的協調,信息的收集、報告與發佈,對密切接觸者與疫區的控制,對患者與疑似病人的醫療救助保障等,都有相應的法規範支持。然而,此次抗擊疫情過程表明,已有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相關制度、機制和法規範尚未得到有效運行。在眾志成城、抗擊疫情的形勢下,檢察機關正積極發揮自身職能作用,提供相關服務和保障,促使相關部門依法積極作為。為疫情“源頭”防控提供服務和保障,便是檢察機關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之“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性的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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