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2月4日(周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4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2月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 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第一会议室
(三)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德龙先生
(五)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股权登记日:2020年1月21日(周二)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69,194,7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856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66,483,5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41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711,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464%。
2、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0人,代表股份3,159,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2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47,9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7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711,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464%。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提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9,185,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4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6%;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关于补选刘治军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185,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4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6%;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补选何晓云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185,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4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56%;反对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朱文会、朱培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谦彧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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