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出台防疫紧缺物品限价令

掌上春城讯日前,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几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昆明市场查办的七件借机哄抬物价、假冒伪劣等违法案件,这七件案件均与口罩销售有关。口罩既是商家自主销售,为什么不能涨价?记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采访了律师。

在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报中,官渡区一药房进购各种型号的口罩并销售,差价率最高的达353.33%,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了价格提醒告诫书后,该药房11个品种的口罩价格进销价差率仍然达到57.89%—233.3%。

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琳表示,我国《价格法》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对商家进行处罚,是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者任意哄抬价格或者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加强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障市场秩序所采取的行政行为。”

王琳表示,事实上,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不明码标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一直是《价格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加上现阶段正值疫情防控期,这些违法行为就显得更为突出,危害更大,消费者的反对意见大。

不少商家在被处罚时持有一种观点:现在是市场经济,价格由供需关系决定,国家无权干预。王琳认为,这是一个误区,“我们国家实行的是混合型的价格管理体制,其特点是多种价格形式并存,既有经营者自行确定的价格,也有政府的统一的定价,还有特殊时期政府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早在2003年‘非典’期间,各地政府也对口罩、中药材、白醋等进行过价格干预。”

王琳说,考虑到目前的社会实际,商家销售的口罩等产品因为物流、货源、人工等原因,出现成本上涨,因此商家在合理范围内提价是合法且可以理解的。他建议,管理机构在作出处罚决定是既要考虑民意,也要考虑对商户的公平性。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机构有权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因此王琳建议政府部门出台‘限价令’,“规定一个合理的上限,有了限制标准,就方便评判是否是‘哄抬价格’,管理机构在作出处罚时也有个依据。”

昆明日报全媒体记者:辛亚洁

编审:周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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