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建議出臺防疫緊缺物品限價令

掌上春城訊日前,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了幾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昆明市場查辦的七件藉機哄抬物價、假冒偽劣等違法案件,這七件案件均與口罩銷售有關。口罩既是商家自主銷售,為什麼不能漲價?記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採訪了律師。

在昆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通報中,官渡區一藥房進購各種型號的口罩並銷售,差價率最高的達353.33%,官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了價格提醒告誡書後,該藥房11個品種的口罩價格進銷價差率仍然達到57.89%—233.3%。

雲南劉胡樂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琳表示,我國《價格法》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對商家進行處罰,是行政機關運用法律手段,對市場經營者任意哄抬價格或者不明碼標價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加強價格管理,規範價格行為,保障市場秩序所採取的行政行為。”

王琳表示,事實上,哄抬價格、囤積居奇,不明碼標價、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一直是《價格法》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加上現階段正值疫情防控期,這些違法行為就顯得更為突出,危害更大,消費者的反對意見大。

不少商家在被處罰時持有一種觀點:現在是市場經濟,價格由供需關係決定,國家無權干預。王琳認為,這是一個誤區,“我們國家實行的是混合型的價格管理體制,其特點是多種價格形式並存,既有經營者自行確定的價格,也有政府的統一的定價,還有特殊時期政府採取的價格干預措施。早在2003年‘非典’期間,各地政府也對口罩、中藥材、白醋等進行過價格干預。”

王琳說,考慮到目前的社會實際,商家銷售的口罩等產品因為物流、貨源、人工等原因,出現成本上漲,因此商家在合理範圍內提價是合法且可以理解的。他建議,管理機構在作出處罰決定是既要考慮民意,也要考慮對商戶的公平性。

根據法律規定,政府機構有權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因此王琳建議政府部門出臺‘限價令’,“規定一個合理的上限,有了限制標準,就方便評判是否是‘哄抬價格’,管理機構在作出處罰時也有個依據。”

昆明日報全媒體記者:辛亞潔

編審:周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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