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分了一套福利房,房產證是我的名字,現在單位辭職辦手續,單位要收回房子,合理嗎?

王小哥的健身夢


律師夏曉東

福利房真的是個好福利啊。先讓我羨慕五分鐘!

國企是否能在你離職的時候收走房子,還是要看國企是怎麼把房子分給你的。

國企一般分福利房的辦法有三種:

第一種,直接贈予式的。即什麼都不籤,什麼也不用你拿,直接把房子過到你的名下,就歸你了,這樣獲得的房子,無論你什麼時候離職,怎麼離職,房子都是你的,誰也收不走。

第二種,租賃房改式的。即先把國企的房子租給你,然後辦個租賃權證,你先住著,再經過房改的程序,通過工齡折抵,租賃戶補交一部分錢的方式獲得房屋產權,就是平時所說的公房買產權。這樣的房子,只要你獲得了產權,那麼即便你離職了,房子也是你的,誰也收不走。

第三種,協議式的。即你和國企簽定了合同,雖然房產證上寫著你的名字,但是是附條件的,即你要在國企服務滿多少年,房子歸你。或者你和國企之間各佔多少的產權份額等等,這種協議的情況非常多,是否都有效也不一定,這樣的房子能不能被收走就不好說了,但大的原則肯定是公平。

希望能幫到你。

創建於2019.6.10舉報|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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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真的是個好福利啊。先讓我羨慕五分鐘!

國企是否能在你離職的時候收走房子,還是要看國企是怎麼把房子分給你的。

國企一般分福利房的辦法有三種:

第一種,直接贈予式的。即什麼都不籤,什麼也不用你拿,直接把房子過到你的名下,就歸你了,這樣獲得的房子,無論你什麼時候離職,怎麼離職,房子都是你的,誰也收不走。

第二種,租賃房改式的。即先把國企的房子租給你,然後辦個租賃權證,你先住著,再經過房改的程序,通過工齡折抵,租賃戶補交一部分錢的方式獲得房屋產權,就是平時所說的公房買產權。這樣的房子,只要你獲得了產權,那麼即便你離職了,房子也是你的,誰也收不走。

第三種,協議式的。即你和國企簽定了合同,雖然房產證上寫著你的名字,但是是附條件的,即你要在國企服務滿多少年,房子歸你。或者你和國企之間各佔多少的產權份額等等,這種協議的情況非常多,是否都有效也不一定,這樣的房子能不能被收走就不好說了,但大的原則肯定是公平。

希望能幫到你。


奉天律師官司通


我當時也有類似情況,雖然沒有像你那麼好的福利,但是對於剛工作的時候也是一筆不小的收入,剛工作時公司出錢會給予新員工專業方面的培訓,大約每人10000元左右,培訓前就簽訂協議,必須工作滿5年以上才可以,如果期間離職就必須按照比例退回。期間還有其他福利,例如結婚公司會給予每人價格4000元左右的家電報銷費用,但也必須工作滿3年以上。所以公司所發的一些福利並不是平白無故的。

對於你所說的問題,公司既然給你分了一套福利房,也證明了你在公司工作了很長時間,而且也應該擁有了分一套福利房的資質,現在有多少人就為了一套房而努力,也不知道有多少人在後面排隊就為了分一套房。同時公司為了避免一些人分完房後在離職肯定會讓你簽訂一些協議,例如需要服務公司滿多少年,而不滿多少年主動辭職,需要收回分的房子,或離職手續不給辦理。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分以下情況:

1.離職時是否滿足協議中的要求,如果未滿足,即使房產證的名字是你的,也可能要一些經濟索賠,如房子按照比例進行支付房款。那麼單位要收回房子是合理的。

2.離職時已滿足協議中的要求,純屬是公司不想把你這個人才放走,那麼你要留好證據,收回房子就是不合理的。

以上是我的分享。


用心看樓市


我是一名HR,關注我,為你解答職場困惑。

在現今很多公司都不給員工交五險一金的情形下,單位能給員工分一套房,真是太令人羨慕的福利了!至於辭職單位收回房子是否合理,我的看法如下:

一、從公司制度角度來說離職了收回福利是應該的

這套房子是作為福利給員工,如果是公司全款買的,那麼離職了收回房子理所當然,公司的福利就是在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才有的,辭職瞭解除勞動關係了收回也是正常操作。

如果是公司的房子公司出一部分錢,比如付了首付剩下的錢由員工承擔,那麼員工離職了這個房子的歸屬問題有待商榷。主要是在於題主有沒有在這個房子上花費一定的資金。

二、從法律角度來說題主可能還有勝算

以上是基於人情方面的看法,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既然房產證寫的是你的名字,證明這個房子的歸屬權應該是你的,可能算是贈予的一種形式,如果你要和公司打官司來要回這套房子,可能會有勝算,你可以找律師朋友諮詢一下,但是這樣做可能會和公司反目,你自己衡量一下,最好的做法是和公司協商好,自己出一些錢把這個房子買下來,這樣皆大歡喜。

這種福利在給員工時應當定好規則並讓員工知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給公司帶來損失!


HRGOGOGO


11年,我在中鐵某局上班,單位修的房子每平方比外面便宜2500,如果你買,假如10年後你辭職,單位回收房子,而且是按你當初的買價回收。


天涯逝流風


近些年來國企已經取消了福利房政策,具體年限我倒是記不清了,不過很多國有企業為了給員工某些福利,存在建造公有住房和團購房的情況,這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公有住房的房產證是單位名字,而團購房上房產證的名字是員工名字,並且在當時購買房子的時候一次性付清或者貸款都是由員工自行辦理的,團購房與現在的商品房在性質上基本沒有差別,都屬於職工自己的,僅僅是在購房金額上由於是單位員工有所優惠,這個具體要看單位當時和員工有沒有簽訂什麼協議,協議上是否說明了員工辭職後是否需要補差價。因為從手續上來說,房子是員工自己的不存在別的問題。如果題主是在福利房政策之前得到的房子,那就要看這套房子題主是否進行回購了。因為我印象當中取消福利房政策時,有要求,要求國企員工按照一定比例價格回購福利房或者放棄福利房,我們這邊是這麼要求的,具體還要看題主的實際情況。下面,我說說解決對策吧

找問題往根上找

你得先弄清了你的房子到底是福利房、共有住房還是團購房,性質弄清楚了,所有權弄清楚了,土地證和房產證的名字弄清楚了,是否簽訂過協議等等問題都交代清楚了,才能夠弄清楚到底是哪條法律,哪條制度斷了你的路,不然稀裡糊塗的誰也幫不了你。如果是純福利房,繳納了回購款,房產證名字是你的,那麼就是協商;如果是團購房,找協議如果協議有明確要求,那麼就按要求辦,不想交房子就協商。剩下幾種可能不存在房產證名字是你的情況。所以,關鍵詞是協商。

關鍵在於協商

協商懂嗎?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都會遇到一個情況,就是風水輪流轉,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幾年的時間可能整個單位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領導不是當時的領導了,話事人不是當時的話事人了。你得接受這個現實,也得接受這個現實帶來的代價。代價懂嗎?所以,去協商就找話事人協商,什麼歸口管理部門,什麼分管領導,都沒有用,找就找一把手,雖然一把手不見得能夠決定什麼事情,但是大多數導向性的事情都能夠做出建議。建議懂嗎?

所以,關鍵詞是協商、代價、一把手、建議!

協商不成怎麼辦?

有一個梗,叫做沒有什麼事情不是一頓燒烤解決不了的事情,有的話就兩頓。沒有什麼事情是協商不成的,有的話就協商兩次。問題在於協商兩次這個成本你是否認可,做買賣也講究個成本和利潤問題,有些人認為成本低於利潤才是合理的,這種買賣他們才會做;還有些人認為成本即便高於利潤,他們也原因做,存在賠本賺吆喝和利潤附加值的問題。我見過很多國企辭職和跳槽的栗子,有的是自己創業,有的是跳槽到民企,無論哪個方式,最終都會迴歸一個點,就是脫離不了自身企業的領域。所以,有很多時候成本問題需要考慮一個利潤附加值的問題。

總之,不建議走法律途徑,以協商為主,能理解多少看題主悟性了!


辦公室錦囊


國企分給你福利房,房產證是你的名字。我的理解,給你的是福利房,說明該房是福利性質的,只有其單位職工才能享受,從法律上講,是附條件的贈與,即以在職職工為條件。至於工作年限,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就得幹到退休。你符合條件,該房的產權系你所有,你不符合條件,企業收回福利房,理所當然,國有資產不是隨意送的。因為附條件的贈與應滿足所附條件,否則該贈與行為未最終完成。當然你如工作多年,你看看果能和單位協商補償一定價格。總之附條件的贈與,條件沒有完全成就,贈與不成立。


依山傍水758


甭管合不合理。

兩條。

第一,房子從法律上來講歸屬誰。題主也說了房產證寫的是題主名字。那這房子從法律歸屬上來講屬於題主。

第二,題主有沒有和單位籤補充協議?一般來講有一些限制條件,比如說為本單位服務多少年之類的。如果沒有籤這種協議就甭管。如果簽了這種協議就得看限制條件了,如果已經滿足限制條件那也甭管。如果沒達到限制條件再看看有沒有違約處理,比如未達到服務年限要付賠償金多少這種。如果是這樣的話最好是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怎麼處理,賠償多少合適這種。

千萬別講人情,和單位講人情是XX。


一禾嵌入式


小而美~如果房產證寫的是他的名字,又沒有和原單位簽訂有關於房子的其他協議,房子的產權依法應該歸他所有。房子已經不屬於什麼福利房的範疇,跟單位沒有半點關係

自己買的房子,不僅房產證是自己的,產權也是自己的,因為是自己花的錢,但是如果是單位發的福利房又算是誰的呢?這幾天剛好有個朋友,在這方面遇到了麻煩,他對我說“我在國企分了一套福利房,房產證是自己的名字,現在去單位辭職辦手續,單位說要把房子回收了。”問我應該怎麼辦?這種情況確實不太好回答,因為需要考慮兩種情況。

第一種,有前提的產權福利房,這種房子是單位是單位對職工的一種獎勵,單位承諾把房子給你,但有一定條件。要麼你的工作在具體期限內達到了什麼目標,房子就歸你了。還有就是,你必須工作滿多少年。一般來說,這樣的房子房產證都不會給你,或者是給了你房產證卻另外有契約在先。寫明如果你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訴求和合同約定辭職了,那就是違約了,你就自然失去了房子的所有權。這就是合同的要約,執行要約,合同才成立。誰違反要約,誰的權利就失去法律保障。



第二種,年終獎性質的福利房,可能就是我朋友所說的那種情況。雖然是比較特殊,我們喜歡稱作福利房,但是單位把房子給了員工,就由福利房變成員工的個人財產,不然也不會有房產證。拿到房產證,不僅擁有了房子的使用權,還擁有了房子的所有權。不能因為他不在原單位工作了,公司就要收回。這就和我們平常說的年終獎一樣,總不能員工辭職了,以前發的年終獎還要還給公司吧。當然還要考慮和原單位就房子有沒有什麼書面協議。

對於第二種情況,我是比較熟悉,因為身邊就發生活過這種情況。我有個同學,原來在某地一家耐火材料廠工作。八十年代的時候,所在單位買了一塊地皮,給每個職工分了一套60平米的福利房。職工只要一次性繳納房款【按當時商品房價格】的百分之六十,就可以擁有一套住房。單位同時跟每個職工簽訂了合同,寫明產權歸職工所有,並在第五年發放了房產證。



後來,單位效益不好,發不下工資,同學在買房第六個年頭停薪留職。兩年後,單位想收回住房,把同學告上法庭。單位一條重要的依據就是,在單位和職工的分房合同中有一條“職工在單位上班不滿八年,職工需要按照當時的商品房售價補齊差價。”

最後法院判決單位敗訴,被告勝訴。理由是,雖然被告沒有在單位上班,但辦理停薪留職依舊是單位職工,而且不能繼續上班也有單位效益的原因,所以被告沒有違約,房子產權歸被告所有。



所以這位朋友情況就比較好說了,如果房產證寫的是他的名字,又沒有和原單位簽訂有關於房子的其他協議,房子的產權依法應該歸他所有。房子已經不屬於什麼福利房的範疇,跟單位沒有半點關係,你可以理直氣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注小而美~主業投資副業變美,對人性比對投資還了解】


小蠻腰的思穎小而美


我家也在94年買了福利房,產權歸個人,在購買以前是租的,有一種原因是因為你按照標準價購買的房子,所以單位有權收回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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