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縣公安局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strong>襄城縣公安局關於依法嚴厲打擊

<strong>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strong>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處於關鍵時期,全省已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為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在襄城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門處理。

一、以故意逃避、惡意阻撓、暴力抗拒等方法拒絕、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人民警察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責的;

二、編造虛假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仍進行傳播,製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從重點疫區返襄人員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進入公共場所或與他人接觸的;

四、生產、銷售偽劣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防護用品、醫用衛生材料以及假劣藥品的;

五、存在哄抬物價、假冒偽劣、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等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六、未按照要求處置含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的醫療廢物、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病毒傳播致使疫情加重的;

七、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尋釁滋事的;

八、擾亂公共汽車、火車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九、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十、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行為的;

十一、假借預防、控制疫情等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以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公私財物的;

十二、拒不執行各級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佈的決定、命令以及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機關鼓勵廣大群眾積極舉報涉及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好社會秩序。舉報電話:110。


襄城縣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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