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线上圆桌:疫情之下,社会参与力量如何正确发力

专家线上圆桌:疫情之下,社会参与力量如何正确发力 | 新京智库

在有力的统一领导之下,社会参与才能发挥正面的作用,否则可能出现“越帮越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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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霄

近日,口罩受重视程度可谓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当,引发大众强烈关注。前有网店商家“坐地起价”被网民口诛笔伐,后有慈善机构因工作效率和运作方式饱受社会质疑。然而,自1月21日起,以电商为主的社会力量掀起一股股“清流”,纷纷启动应急预案为疫情防控贡献自己的力量。

对此,新京报记者连线多位专家学者,嘉宾们就“社会参与力量”这一话题纷纷建言。

访谈嘉宾(排名按姓氏拼音排序):

邓矜婷(中国人民大学囯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人大法学院副教授)

冯仕政(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郭瑜(中国人民大学囯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劳动人事学院社会保障系主任、副教授)

刘永谋(中国人民大学囯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哲学院教授)

毛寿龙(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教授)

孙柏瑛(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党委副书记,国家发展研究院、首都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魏钦恭(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鼓励民间公益创新,实现各种慈善实践形式的多元互补共生

新京报:您如何看待社会力量参与本次疫情防控工作?

冯仕政:在这次疫情防控过程中,社会力量的参与是积极的、主动的、及时的、给力的,不存在动员的问题,只有如何许可和组织的问题。通常所说的“社会力量”,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大体来说,只要其日常运作不受国家直接指挥和节制(包括企业、个人、团体),都可以称为“社会力量”。

不难理解,社会力量的工作内容非常广泛,并且各有专长,只要允许它们相互连接、相互组合,就能充分发挥它们的创造性和灵活性,从而形成非常磅礴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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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后,全国上下众志成城积极行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慈善捐助与志愿服务的热情高涨。企业、慈善组织与民众等构成的多种形态的社会参与,成为抗击疫情的重要力量。

一些优秀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能够有效快捷地解决燃眉之急,创造了许多经典的事迹与案例,彰显了国人互助友爱的良好传统与共克时艰的集体意识。

与此同时,新媒体时代下,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慈善组织的能力、效力与公信力清清楚楚地公之于众,某些机构的沉疴旧疾无所遁形,甚至引发了社会信任危机。

因此,应积极鼓励民间公益的创新实践,在不同慈善事业发展主体的有序参与中,实现各种慈善实践形式的多元互补与和谐共生。一些慈善组织也应借此机会,审视自身公信力与能力建设,把过度垄断的资源与空间还给社会参与。

邓矜婷:在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相较于传统机构,社会参与具有很多优势。一方面,伴随急剧增加的需要隔离的人员,常态下准备的医疗资源、公共管理人员等都凸显不足,需要通过社会参与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人力、物资的补充。

另一方面,面对潜在的传染人员和可能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充分的社会参与可以帮助快速锁定潜在传染源,起到很好的提醒、宣传传染病防护措施的作用,有效控制疫情扩散。

社会组织抗击疫情的两个独特优势

孙柏瑛:善于运用社会资本力量,就要明确和认同社会资本与党政行政机构不同的独特优势,对于疫情抗击有意义。

一是社会资本力量具有知情性和专业性。社会组织活跃在一线,可以锁定帮扶民众的目标,同时能够上传关键信息。而且,一些社会组织行动力、回应性较高,在物流组织和分派、社区服务供给、信息收集、特定群体照顾等作用明显。

二是公益慈善性与睦邻性由于社会资本拥有一定的网络资源,具有发动和募集物品和人力资源的能力,可以驰援需要帮助的单位。而社会资本力量在社区和公共事务中的志愿、互助、利他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维系并增进了社会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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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寿龙:在抗疫战争中,社会力量与传统机构有非常大的区别。社会组织,一定程度上讲,是跨区域的扩展秩序力量,分散在各个地方,如果要聚集力量,存在很大的困难。

此外,志愿组织的力量在武汉也有一定的体现。例如私家车志愿者、酒店联盟等,但都没有持续下去,原因是消耗太大。这些社会组织,在日常活动中有很重要的作用,可以振奋人心、鼓舞士气。不得不说的是,抗疫之战需要军事化管理的医疗力量和常规政府力量。

社会参与的基本作用是在相互监督、做好基础防控

新京报:您认为社会参与制度应如何建立和维护?

魏钦恭: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是我们国家一直以来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制度优势。“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共享”,面对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既看到了众多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疫情的防控之中,但也看到了其中统筹协调的不足。

社会参与力量不能被很好地整合、各类资源难以精准对接和高效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剃头挑子一头热”的局面,社会参与者的积极性和热情也不同程度受到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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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建立“抗疫网络平台”、各级政府和组织要做好宣传工作有序引导社会参与力量、规范各单位和社区社会参与力量的组织方式,都可以完善社会参与制度。

毛寿龙:我认为,社会参与最基本的作用是相互督促、做好基础性防控。例如,小区存在隔离人员,社区居民可在专业辅导后,参与到疫情防控的支持活动中。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力量是当地的一种秩序力量,存在排外性和歧视性,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会被释放出来。这个时候,社会力量要展现自身积极的正能量,给予对冲,这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参与秩序维护。

建立多条对接渠道,完善既有运转机制

邓矜婷: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此次疫情发生以来,特别是面临各省封路的控制疫情的措施,一方面确实看到各种医疗物资紧缺,另一方面也有大量国内外的企业、个人希望捐赠各种物资,但是缺少有效的制度和机构将这些社会捐赠物资准确快速地与所需的医院对接。

因此,应当完善作为主要对接机构的红十字会在突发情况下的运转机制,建立更多备用的对接渠道,比如依靠军队或有能力的企业的力量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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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仕政:关于社会参与的制度和秩序,不需要过分担心。要摒弃一个错误的思想,即好像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这种紧急事态与日常的社会活动是截然不同的,因此要专门搞一个特殊的制度规范,否则会出乱子。其实不是这样的。

诚然,这种紧急事态有它的特殊之处,但它终究属于社会运作的一部分,而关于个体、团体、企业等各种社会力量如何参与各种社会活动,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又承担什么义务,本来就是有一套相对成熟和完备的法律法规的,对于它们在参与抗疫过程中的活动,许多法律法规仍然是可以引用和适用的。

也就是说,既有的法律法规本身已经为维护和严肃社会参与的制度和秩序构建了很好的基础,并不需要特别紧急地出台什么规范。如果既有的法律法规真有什么不够完备的,有关部门事前和事中及时提醒、及时警告,事后及时总结、及时完善即可。

总之,不能老是因为担心秩序而贻误时机,何况本来也没有那么严重的秩序问题。

社会力量参与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注意其特殊性

新京报:针对本次疫情防控,请问有何社会参与的建议或可行性方案?

刘永谋:我认为,传染病疫情防控和应对的社会参与有其特殊性。

首先,面对疫情,社会力量并非参与越多就越好,没有正确的领导,很可能出现“越帮越忙”的情况。所以,对于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而言,减少外出、服从社区和单位的安排就足矣。

再次,各个企事业单位在疫情防控和应对中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各个社区居委会、街道要实时关注群众的防疫期间的身心健康。关键时刻激发民众的社会责任感,不能把疫情防控和应对看成是政府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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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各单位应针对自身业务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参与到疫情防控中来,比如延长员工休假、在家办公、网络会议,学校线上教学,工厂减产、倒班,银行视频办理业务等,减少人员聚集,降低传染风险。

最后,必须要加强监管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社会慈善活动。社会慈善活动也要善于利用新的信息技术,保证慈善物资用到疫情防控和应对最需要的地方。另外,社会慈善组织要关注乞丐、流浪人员的保护工作,避免他们成为流动的传染源。

□王霄(新京报智慧城市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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