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新規!最高法院:這12種情形下法官必須退出員額(18條詳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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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印發《人民法院法官員額退出辦法(試行)》的通知

法發〔20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經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議研究通過,現將《人民法院法官員額退出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儘快轉發轄區中級、基層人民法院,並認真組織學習,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工作中遇到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人民法院法官員額退出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法官管理制度,不斷深化法官員額制改革,建立能進能出的法官員額管理機制,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等相關規定,按照中央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精神,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官員額退出,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幹部;

(二)人崗相適;

(三)業績導向;

(四)能進能出;

(五)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條 法官退出員額,包括申請退出、自然退出、應當退出三種情形。


第四條 法官自願申請退出員額,具備正當理由的,經批准後可以退出法官員額。


第五條 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出員額: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調出所任職法院的;

(三)退休、辭職的;

(四)依法被辭退或者開除的;

(五)實行任職交流調整到法院非員額崗位的。


第六條 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員額:


(一)符合任職迴避情形的;


(二)因健康或個人其他原因超過一年不能正常履行法官職務的;


(三)辦案業績考核不達標,不能勝任法官職務的;


(四)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擔任法官職務的;


(五)根據法官懲戒委員會意見應當退出員額的;


(六)入額後拒不服從組織安排到員額法官崗位工作的;


(七)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八)其他不宜擔任法官職務的情形。


第七條 經任職法院法官考評委員會考核認定。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屬於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辦案業績考核不達標,不能勝任法官職務”:


(一)辦案數量、質量和效率達不到規定要求,辦案能力明顯不勝任的;


(二)因重大過失導致所辦案件出現證據審查、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錯誤而影響公正司法等嚴重質量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多次出現辦案質量和辦案效果問題,經綜合評價,政治素質、業務素質達不到員額法官標準的;


(四)負有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的法官違反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不能勝任法官職務的情形。


第八條 省級以下人民法院員額法官因個人意願申請退出員額或者具有本辦法第六條情形之一的,由所在法院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意見,經本院黨組研究後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審批。高級人民法院應在兩個月內完成審批,如批准退額的,送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員額法官因個人意願申請退出員額或者具有第六條情形之一的,經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批准後退出員額,並送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省級以下人民法院員額法官具有本辦法第五條情形之一的,所在法院應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在一個月內完成退額手續,並送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具有第五條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應及時辦理退額手續,並送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法官對涉及本人退出員額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七日內向所任職法院黨組申請複核。


中級以下人民法院黨組經複核不改變原退額決定的,應自收到當事法官複核申請三十日內,書面答覆當事法官;經複核擬改變原退額決定的,應自收到當事法官複核申請三十日內,層報髙級人民法院批准後書面答覆當事法官,並送省級法官遴選委員會備案。


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應當自收到本院法官的複核申請後三十日內做出決定,並書面答覆當事法官。


第十一條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具有退出員額的情形,但下級法院未啟動退出員額程序的,應當督促下級法院儘快啟動相關程序。


第十二條 員額法官退出員額後需要免除法律職務的,應當及時提請辦理相關免職手續。


第十三條 員額法官具有本辦法第五條情形之一的,自上述情形出現時起,不再行使員額法官職權;申請退出法官員額或者具有本辦法第六條情形之一的,自審批機關批准退出員額之日起,不再行使員額法官職權。


第十四條 員額法官退出員額後,轉任法院司法行政人員、司法輔助人員的,應按照法官等級晉升審批權限,綜合考慮任職資歷、工作經歷等條件,以及擔任員額法官期間的審判業績、工作表現、退出情形等因素,在規定的職數範圍內,比照確定職務或職級。


第十五條 法官因懲戒委員會意見退出員額五年後,因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情形退出員額兩年後,可以重新申請入額。符合入額條件的,參加考試考核,按照統一程序遴選入額。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法院納入員額管理的法官。


第十七條 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工作實際,研究細化法官員額退出的情形和程序等內容,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負責解釋,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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