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神們,農村責任田不種莊家荒了犯法嗎?有什麼管制法嗎?

盛世域鑑何


非常高興為題主回答這個問題,作為一個基層的三農工作者,對於農村的基本的農田的六方現象的問題性和嚴重性,在這裡簡單的解釋一下。畢竟要從事三農工作以及這一塊的糾紛有好長時間了,至少有20年的時間,所以非常瞭解對於農村多種田不種莊稼撂荒的問題是不是犯法?怎麼樣才能夠遏制住這種土地撂荒的狀況呢?



首先,來了解一下農村土地為什麼會出現撂荒的現象?

畢竟農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而這些年來農村的土地好多地方長了草而不再種地了,這究竟是什麼原因?主要原因就是現在年輕的農民外出打工賺錢,因為種地的確不賺錢已經成為社會的共識,糧食價格非常的低迷,一畝地在風調雨順的條件下也僅僅是一年能夠收入1000元左右。外出打工一個月的工資在3000元以上,這樣一個人一畝三分地一年還不如一個月的工資多,所以好多年輕的農民不願意種地,寧可把地撂荒也外出打工賺錢。當然對於留守的老人兒童,他們的勞動能力有限,所以他們有時也不能夠使用那些工作的機械,也不得不把土地撂荒,有的土地離家比較遠,特別在於大山裡的土地交通不方便,更是的這些老人不得不把土地撂荒。



其次,來解釋一下撂荒的土地是不是違法的行為?

當然這需要根據土地的性質,如果是基本農田的話,土地撂荒就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因為基本農田是我國規定的穩定糧食安全生產的最基本的保障,一旦土地出現大多數撂荒,我國的糧食安全生產將受到嚴重的威脅。所以我國對於土地撂荒這種現象非常的重視,當然全國大部分土地還是被種植的撂荒的土地,只有是偏遠的農村沒有勞動力,或者是南方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出現撂荒土地的現象比較多,對於北方地區確實的比較少,我們這邊幾乎沒有一分土地出現了,而且我們這邊的土地的流轉費用還比較貴,每畝達到了1000元。



第三,探討一下對於農村責任田撂荒的管制辦法如何?

對於土地撂荒的管制辦法其實非常的簡單,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來管理,那就是農村的基本農田連續撂荒兩年及以上的情況,村委會將會根據實際情況無條件的收回撂荒的土地,如果說出現了土地的破壞性,將會向承包方追求相應的責任。但現實生活當中,農村撂荒的土地可以說承包給他人種植,或者是民不告官不究,如果說沒有人反映這個問題,村集體也不會去幹涉土地撂荒的狀況,有的人可以去種植這些荒蕪的土地,但並不會去收回這些荒蕪的土地的。這就是現實當中的不作為問題,但也是一個農村普遍存在的無可奈何的問題。



總之,我國為了農村的發展,在80年代初開始實行了三年前承包制,把土地無償的分給農民耕種,由於我國的人口比較多,人均的擁有土地比較少,平均在1.5畝左右。然而近幾年來由於物價飛漲,而且人們的經濟開支非常的大,加上糧食價格低迷,種地不賺錢,好多農民外出打工賺錢,無暇顧及土地的耕種,進而出現了土地撂荒的現象,而且有愈演愈烈的態勢。對於農村土地不種莊稼撂荒的管制辦法是連續兩年級以上的年限持續撂荒的狀況,村委會可以無條件的收回土地的使用權。當然現實當中,只是一個民不告官不究的不作為行為,而且也是沒有辦法去解決這個類的問題,至少現在土地已經確權,使用權還有一定的繼承性,所以一些村不願意去戳這個馬蜂窩找麻煩來處理這個事。


三農一姐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農村責任田不種莊稼違法嗎?有什麼管制法嗎?

現在農村很多年輕人去城市裡打工,在城市裡安家落戶,導致原來農村的責任田荒廢,嚴重影響土壤的生態環境,那我們農村責任田長期不種植,會違法嗎?有什麼管制法嗎?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第一、什麼是責任田

責任田是指將村集體所有耕地承包給農戶,由農戶自己負責耕種和管理,但不能隨意買賣和挪作使用的田地。

根據效率原則,責任田採取按人承包、按勞承包和等三種主要方式承包經營,經營農地為社區總面積的2/3。剩餘社區面積作為生活保障用地,根據公平原則,按人口平均分配給農戶,稱作自留地。

農村稅費改革之前,責任田要交納、土地承包費、糧食定購任務。稅費改革後不再交納農業稅等費用,國家還每年發放補貼。


第二、如果你進城落戶農村田地該怎麼辦?

我不知道題主是進城落戶還是外出打工,我就以進城落戶來說說吧!

首先根據新修訂的《農村承包地法》規定,不得以進城落戶的理由來退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城落戶的農民朋友可以以自願有償的方式把土地經營權轉讓給集體組織或者其他的農戶,可以增加一項收入,也可以叫做

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農村土地你不流轉也不種植有什麼後果

我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條規定:“基本農田保護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保護的方針。”第十八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基本農田。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

意思就是你2年以上不耕種,讓土地荒廢,村裡集體是有權利收回農田的承包經營權的,讓然後再分配給同集體的人恢復種植地的種植。

農村種植地是不能隨便棄耕的,如果你棄耕會受到相應的法律法規處罰。

建議大家進城落戶可以把土地流轉出去,多一筆收入,何樂而不為呢?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小強創作


農村責任田不種莊稼荒了犯法嗎?有什麼管制法嗎?

農村責任田荒了是違反承包經營合同的,依照承包合同法,超過兩年以上就要被集體收回,也就是由村集體取消承包合同。當然也可以自己解除承包合同,即退出承包經營權。

其實對於這個撂荒土地也是根據個人理解的,像我們地區根本沒有撂荒的,就是租不到好價錢可以免費給別人種,最好不要撂荒,土地撂荒對於土地是沒有好處的,撂荒一年需要三年來養地,常年撂荒需要重新復墾,復墾需要人力與物力,而且頭兩年怎麼說都是生土,不利於種植。

對於撂荒也不是那麼嚴格要求,土地只要從事農業活動就可以,除非是基本農田。比如可以種比較易於管理的作物,有的作物不需要花費太多精力。我們地區就有種植榛子樹的,因為打工,管理得不好,但一年下來也有收入。

對於那些沒有任何效益的土地,就像以前的四類地,開荒地等,可以種樹,像楊樹柳樹之類的不需要管理,長大成材就可,面積大可能會申請到補助呢。我們這兒就有退耕還林的(不好的地塊,不適合種莊稼),去年還拿到補助,錢不多,總比荒了好吧。當然確實什麼也不能種或無法種這不算是真正的撂荒。

作為農民,地是我們的根本,荒地實在可惜。有大塊的地來發展農業也是一直以來的一個願望,不知這個願望能不能實現。


農業空間


“大神”談不上,自己只是一名長期在基層工作的三農工作者,具體參與低保、扶貧、城建等各項三農政策的落實。那麼,農村責任田不種莊家荒了犯法嗎?有什麼管制法呢?

“農策分析”認為:責任田不種莊稼撂荒確實是一種違法行為,按照規定,發包方對於長期撂荒的土地可以收回其承包經營權。

農村的責任田為什麼會撂荒?

究其原因,無外乎兩個原因:一方面,農產品價格長期低迷,農民種地不再掙錢,甚至不能滿足日常生活所需。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人進城務工,沒有時間,也沒有精力去回農村老家照顧家裡的一畝三分地。正是由於以上兩個方面的原因,導致了農村土地的撂荒。

農村責任田撂荒違反了什麼法律?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基本農田。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2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意思就是說,基本農田撂荒連續兩年以上的,承包經營權是會被髮包方(村委會)收回的。

那是不是意味著不是基本農田的其他耕地撂荒就沒事了呢?當然不是!《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由此可見,連續撂荒2年以上的耕地,不僅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經營權,而且,造成損失的,承包方還要進行賠償。

有哪些管制措施?

雖然說法律法規對於農村土地撂荒的問題都有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在維持土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的大背景下,具體收回農戶承包土地的現象還是很少發生的。畢竟,農民不種地,主要原因的地裡的產出滿足不了全家人的基本生活,而不是有意為之。

國家對於農村土地撂荒的現象也是相當的重視,沒有采取收回承包經營權的“一刀切”的方式進行處理,而是提出了土裡流轉的政策,鼓勵進城務工的農民將閒置的土地流轉出去,既防止了土地撂荒現象的發生,又給農民帶來了一定的流轉收入,一舉兩得。

您對於農村土地撂荒的問題又是怎樣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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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策分析


題主提出的問題清楚可見,農村責任田不種莊稼而拋荒。在農村這樣的事件也許有,只是個別農戶。

我們不談違法和犯法,但是”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享有土地承包權和種植權”。問題是農民承包土地後不種莊稼而拋荒,這說明了什麼?農民承包土地後有義務有責任保護耕地種植。其事實呢,承包土地不種莊稼而拋荒,這道理說不過去,屬於其農戶對農田保護失職,沒有應盡責任。

我們談農民土地承包,近幾年來,農民承包地沒有任何農業稅和鄉村提留款,而且還有糧食等補貼扶持,你為什麼把田拋荒呢?

你個人肯定有些思想,種糧食賺不錢,個人種莊稼能力有限,或許長年在外打工等原因,但是這以不是拋荒的道理,如果你不種地,別人以不會反對,你可以把農田出租和流轉,怎麼能讓農田荒廢呢。

如果拋荒的農戶,以為農田是自己的,愛想讓農田荒廢又能麼樣,不過在農村,有這樣思想的農民還是少數。象這種有意讓農田荒廢,村委會可以收回其農田,對拋荒的農田有權出租和流轉,來對耕地種植的保護。

如果村委會對拋荒農戶多次勸導未果,阻礙了村委會工作的開展,情節嚴重的,可以對其農戶作村霸處罰,快速地把農田轉租出去,讓農田種植得到保障!個人簡單分析,意見留在評論區。2020年1.9日


l大長江


農村人承包土地是農民的職業。過去的大集體就不說了。從包產到戶開始,種糧食因價格低和自然災害還有靠天收的農田,根本達不到解決溫保的問題。

一一首先是柑橘畝產的經濟價值就比糧食高出5一一6倍,再有農民引種高質量、高產量的油桃、櫻桃、李子、梨子等水果種植,五至八年就可發家致富(在當時的浠缺的萬元戶)。十畝地心糧食也不如一兩畝地的水果經濟效益高。再說抗旱果樹也比糧食作物簡單多了。我們八、九十年代各季用船把柑橘運到湖北銷售,回來就把一年的大米買回來了,還用不了多少錢呢!假如種糧食根本不夠全年的生活和最簡單的開銷。我2000年引進的中林早甜油桃、中油五號等品種,每斤能賣10元左右。最高賣過18元一斤呢!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有誰還能繼續去種糧食作物呢(山區)?

一一至於農田荒蕪。在山區已很普遍了,不足為奇。原因很明白。1,農村已沒有30歲左右的人了(他、她們從學校出來踏入社會就在外面掙錢去了)。因為他、她們有比當農民更輕鬆的方法賺錢(打工)。

2,現在的山區農村已經是接近50到70多歲的人了。並且沒原先的戶數多了。這些原因不荒山區農田嗎?


山裡龍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可以說土地是農業的根本,只有土地上有產出,才能叫土地的合理開發與利用,如果出現拋荒現象,不是沒有人問,還是有人管的,對於基本農田耕地的保護,關係著我國糧食安全的實現,因此,我國的法律將耕地拋荒的行為進行了嚴格禁止,對該種行為的懲處也相當嚴厲。 希望農村人家切不可拋荒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有明確的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如果是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比如說專門審批的建築用地等,一年之內不進行相關建設而且該 耕地又可以耕種和收穫的,原來耕種該耕地的集體和個人可以恢復耕種。佔用該耕地的單位也可以自行組織耕種。 佔用耕地一年以上而不進行相關建設的,佔用單位還應當繳納 土地閒置費。
如果佔用耕地連續兩年沒有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無償收回該幅土地使用權。收回的土地如果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並恢復耕種。

如果是一些承包大戶承包了你的土地但因為各種原因又不去在承包耕地上進行農業生產的,連續兩年,原發包單位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由此可以看到農村如果出現了這種拋荒土地的現象,國家是有權進行收回交集體耕種的,而且對於各種形式的拋荒現象都有明確要求,這是對耕地使用用途的明確規定,也是國家確保農業耕地不出現流失與拋荒的保證,所以說管理的法律法規還是比較健全的,希望大家一定要遵守。話又說回來,作為農村人,土地是咱們的命根子,不能讓它出現拋荒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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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農村土地承包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違反者村委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予以制止,並通過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法律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第十三條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條 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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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大神們,農村責任田不種莊稼荒了違法嗎?有什麼管制法嗎?

民以食為天,農民祖祖輩輩辛勤耕耘著土地,往往把土地當做生命,沒有錢可以不花,但沒有土地是無法生存的。

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農民生活壓力越來越大,靠種地糧食價格反而持續走低,一家一戶的一畝三分地,很難保障一個家庭的基本生活,不得以選擇了拋家舍業,走上了打工之路。

糧食價格低迷,種地不掙錢,遇上災年還賠錢,是農民產生了棄耕撂荒的主要原因。那麼,農民不種莊稼違法嗎?有什麼管制呢?

《土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承包經營耕田的單位或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顯然,農民摞荒土地只有超過二年以上,集體組織才有權收回土地。

不種地摞荒不違法,更談不上什麼管制法。也有專家說農民不種地,可以搞經濟處罰,但這只是個別專家說說而已,根本行不通,也沒有法理依據。

總之,隨著農村大量青年人進城生活,真正種地的農民越來越少,糧食價格持續低迷,以後不種地摞荒現象恐怕更多。為保持農村長期繁榮穩定。下步深化改革實在必行。


沙塵暴5478


這個問題其實是很簡單的。責任田不種任其拋荒,確實屬於違法行為,但違法不等於犯罪,不必承擔什麼法律責任,起碼不擔刑責。

我國的土地資源非常稀少,所以國家對土地統一掌管,嚴格控制,禁止非法佔用土地和破壞土地。農村的土地資源,歸農村集體所有,由農村集體統一對農民進行承包,農民依法獲得土地承包使用權,從中獲取收益。

並且,為了維護承包權的穩定,提高農民生產積極性,國家規定承包期內土地不能進行調整,並且承包權長期穩定不變,本輪承包期到期後再延長30年。這就是說,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農民仍可以依法使用自己承包的土地,前提是不破壞土地的農業用途。

不過,國家雖然為了保護農民利益,規定承包期內為準收回農民的土地,不能隨意對承包地進行調整,但為了防止有些農民破壞土地或者將土地撂荒,也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做了相應的規定。

最新版本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條 規定: “ 承包方、土地經營權人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第六十四條規定: “土地經營權人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棄耕拋荒連續兩年以上、給土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土地生態環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的,發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土地經營權人對土地和土地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應當予以賠償。”

所以說,農民如果承包的責任田不去種植而由其荒蕪,實際上是違背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不過,違法的成本相對較低,一年拋荒沒人管,連續兩年以上拋荒,才會由發包法出來制止,或者終止合同。也就是說,農民將承包地拋荒的最嚴重違法承本,也就是由村集體收回土地承包權。

對於這樣的處罰,有些農民並不在意,因為現在種地成本越來越高,有些農民選不到種植項目,種地不僅不掙錢,甚至賠錢,村集體收回土地承包權,對農民來說不疼不癢,反正他們有很多出去打工,不指望種地。

不過,國家也早已發現了這個問題,所以出臺了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農民一旦被收回承包地,那麼本承包期內將不回重新獲得土地,隨著政策變化或者糧油價格的上漲,農民就有可能後悔。現在出臺的土地流轉辦法,就是讓那些無力耕種土地的承包者,將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出去,從中獲取一定的流轉費,也就是將你承包的土地租賃出去,給種植大戶統一種植,這種辦法對農民大有好處,建議農民不要輕易因拋荒而失去農村土地承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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