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个人杀了人,没有找到凶器,没有目击证人,凶手本人也不认罪,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是凶手,会给他定罪吗?

ataman


当前的司法条件下很难给予量刑,只有犯罪嫌疑,但没有证人、证物、证据、当事人也不承认犯罪事实,没有办法定罪。因为你讲的是如果,法律没有如果,只看证据,公安和检察院如果提供不了足够的证据甚至都无法立案开庭。你觉得他杀了人只是你觉得,没证据这叫做诬陷,犯罪讲究,犯罪动机,犯罪条件,犯罪计划,实施犯罪,以及犯罪的结果,如果不能构成链条,嫌疑人的律师都能翻案!甚至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因为证据不足导致嫌疑人被拘留期间产生的一切损失都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你如果认为谁有罪,他不一定有罪,因为那只是你想想的!你希望一个人有罪,你就会找一切理由和证据来给人定罪。但这不一定是事实!而且普通人也没这个权利!

法治讲究的是震慑和事后的处罚,不是臆断!


办公知识局


如果有一个人杀了人,没有找到凶器,没有目击证人,凶手本人也不认罪,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是凶手,会给他定罪吗?

以我了解掌握的知识,当以上证据条件还不具备,同时又无扎实的间接证据证实他为凶手,这个罪还真定不了。

先讲个曾经发生过的真实案例:

那是个菜子花花金黄的季节。某乡镇粮站保管员夜半丢失了上万元收粮款。当时该案单位没报公安,而是检察院相关人员介入调查,结果,该粮站一年轻保管员自首,主动承认是他半夜起来解手时做的案。

按说此事就好解决了吧?有人主动承认是自己干的,检察院做为自办案件,按程序走就行了。可是,检察院仅办了个监视居住,把自认盗窃的年轻人安排在一宾馆调查讯问,后又将此案移交给了公安办。

接手后我们方明白,这个案还真不好办。

案情大致如下:

该粮站保管员下午从银行取出第二天收粮需要付出的收粮款,并将现款装进一个军用挎包里,刚回粮站遇老乡请客吃饭,便一起去了。酒足饭饱,该保管回寝室把装钱的包压头下倒身就睡了。

早上醒来,包不见了,钱没了!

市局保卫处与市检察院来人组织调查,中途冒出本站职工某某,主动承认是他当晚拿走了那个装有上万元收粮款的包。

他讲,当天凌晨左右,他起床解手,随手捡一石头顺墙划着向厕所走去,途经丢包人门口时,碰开了门,见他头枕挎包沉睡不醒,知道包里有钱,取走包,到厕所解了手,见墙边有一锄头,扛起就跑进块菜麻地,把钱装自己口袋里,把挎包顺手挖坑埋了。

钱有多少,票面多少,包内除钱外还有的物品,这一切与自首者交待的口供完全吻合。现场勘察,作案时,用石块划下的印痕也历历在目……

可是,怎么也找不到那把锄头,怎么也找不到交待埋包的地点,怎么也找不到那丢失的现钞……

那个粮站自认盗窃的年轻保管,带着办案人员跑遍了粮站附近以及周边的菜麻地,可就是没有他交待的埋包点。

他咬遍了自己的父母、亲戚,称把钱放在了他们家里,搜查证都开了一遍又一遍,可全是瞎扯蛋。

最要命的是,他始终坚持这包就是他拿了,只是记不清那钱,那包,究竟自己放在了哪。

据调查,此人绝对没有神经病。但不排除有心理疾病,从心理学上讲,有一种人,心理上潜藏有一种被外界关注,重视的渴望,为此不惜声名狼藉,自找罪受。

或许“自首”者就属有此心理疾病的人,但是,由于没有足以证实嫌疑人所供述的犯罪行为的证据所支持,这个案,尽管有嫌疑人的口供,以及相关间接证据支持,但仍然无法定案,当然也更不可能以他的口供来定罪。

综上所述,题主问:如果一个人杀了人,没有找到凶器,没有目击证人,凶手本人也不认罪,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是凶手,会给他定罪吗?

回答当然是不会的。但这并不是说,没有直接证据肯定就定不了杀人凶手的罪。

诚然,对直接证据必须搞扎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千万也不要忘记还有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与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各种间接情况,只要把这些间接情况的各种情节联系起来,购成了一个证据体系,在实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时,如果间接证据确实,充分,一环扣一环,不脱节,足以排除其它的各种可能性,从而得出唯一的结论时――

这种情况下,对拒不认罪的杀人凶手也是可以定罪的。


友德之声


这种情况只在电视里存在。

真实情况如下:

如果你要杀一个人,并且湮灭证据,那么你一定会做很多的前期谋划,你的言行会在很长时间内不正常,这询问你周围的人就能得到证明。

而且你准备的时间越长,你泄漏的蛛丝马迹就越多,你就越会被抓住。

如果你是突发争执,失手杀人,然后逃离,你的心态会在短期内失态,大概一周内吧。这段时间被抓你几乎就是竹筒倒豆子,言无不尽。

除非你逃离一两年,才能把这事从心态上平复。

总之,如果你想像特工一样,杀了人就脱身,没有几次杀人经验是做不到的。

实际中,只要你能一口咬定没杀人,而且能至少3次大致的说明你当时确实不在现场,几乎不会送你去法院,侦查里就是3-5次重复提审你,而且是在你精神特别疲惫的时候,这时你连编谎话的能力都不会有。

能做到这点的也只有特工,普通人也只有一些当官的,见过大场面的人才有这种定力。

还有一个就是证据链,当你没有不在场证明,又与死者有矛盾,录口供时还对相同问题有不同回答,再随便找得到你的一件与死亡有关的证物,就构成证据链了。


亲面兽


什么证据都没有,等于是意想,如何能定罪呢?公安局只能走访一下,对嫌疑人问都无权问。

我老家就出过这样的事,一老人在家与儿子搞不好关系,就把家产全部搬到女婿寂,与女婿女儿共同生活。一年后,儿子去找他爹,女儿女婿都说已经失终半年多了。他们四处都寻到家了,就是不见人。

儿子怀疑是女儿女婿合谋杀了他爹,就去报警。警察说你一点证据都没有,你说他们杀人,我们以什么理由去传询他们?你回家先把尸体找到再来报案。

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现在三十多年过去了,一直信无音询。就这样不了了之。


凝解


如果假定一个人杀了人,

1、无作案凶器;

2、无目击证人;

3、无直接证据;

4、嫌疑人不认罪;

既然如此,那么凭什么来认定嫌疑人杀人?

有“天证”“地证”“空气证”吗?

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从刑法“疑罪从无”原则出发,无法对嫌疑人定罪。

如果日后有了足够事实证据的话,还是可以定罪的。


顺顺顺然


根据间接证据也可以定罪的,这很常见。

种种迹象表明,吴谢宇弒母案就是靠间接证据定案的。

例如,如果有如下间接证据,个人觉得可以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了。

假设凶手与死者是夫妻关系。

1.小区的电梯监控拍到凶手与死者一边激烈争吵,一边进入房子。

2.凶手与死者的聊天记录死者有婚外情。

3.凶手有网购凶器的记录,并且在家里找到凶器的包装。

4.邻居听到死者减救命的声音,便过来想看看是怎么回事,刚好看到凶手血淋淋拿着凶器从家里冲岀来,逃跑。

5.公安机关找到了凶手的血衣,经过DNA检测,是死者的血迹。

6.公安机关经过尸检,在死者的几个指甲里找到血迹,经过DNA检测,是凶手的血迹。发现死者的伤㡾与邻居所看到的凶器所造成伤痕一致。

单个的间接证据,不能认定构成犯罪;但一糸列的间接证据,有机组合起来组成证据链条的,也是可以认定构成犯罪的。


王如僧


这种假设案例实际是刑事案件中很常见的问题,答案也非常简单,题中只是说没有直接证据,但没有说其它间接证据,而对于杀人等恶性犯罪,更是即使有确凿的间接证据也可以给予定罪的!



我不是法务人员,可能并不专业,但间接证据应该有很多种吧,比如案发时间需要有不在现场的证明,假如无法证明,则作为重要证据之一。

还有与死者的矛盾关系,因为极少有无故杀人者,大多都有一定矛盾冲突,所以查找与死者和杀人者是否有仇怨,也是分析死者被杀原因的假设分析。

对于只有间接证据的,需要对多种间接证据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只有整体合乎逻辑推理才可让罪犯没有话说!

不过法律对于确实无法用铁证证明的,即使间接证据都比较牵强,罪犯又死不认罪,确实不能直接给予定罪,正所谓“疑罪从无”,法律也在尽力避免错抓错杀等冤假错案的发生。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有罪之人即使侥幸苟活于世,相信也是整天提心吊胆,法理可能无法将其定罪,可天理难容,迟早都会报应临身的,只是早晚的问题!


遇我得福


这就很难办了,像我看到很多年前的一个案子碎尸案,我在网上邂逅了凶手,也不止我一个人认为他是凶手。直觉,以及我对他的心理分析我都认定他是凶手,但没有直接证据你说你能奈他如何,他也不可能承认。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种罪犯迟早都会得报应的,后来我看到他好像再次作案被抓了,如今等新闻吧,看看明年有没有可能会公布答案。


沅嘻嘻嘻


法证学上有个公理叫罗卡定律,意思是,凡有接触,必留痕迹。这个是一个业内被反复验证的公理,并成为了法庭科学,特别是它为了物证学的基础。


罗卡定律告诉我们:物质都是有无数的微粒组成的,当嫌疑人进出现场,动手作案,他接触过的所有物质表面就会和他的身体之间发生微粒的交换,从而留下痕迹,他的身体同时也会从一些物体表面沾上一些痕迹,就算嫌疑人刻意清除现场,也不可能把一切都清理干净


没有破不了的案子,只有不想破案的警察。你得知道,警察也很懒,他们也是人,也会有身体和精神上的困扰和限制。很多案子,只要愿意查,运用先进的技术,对案子有足够了解,多一些耐心,案子总会破的。


如果一个案子,凶手的手法很高明,没留下什么线索,本人也不认罪,从法律上来讲只能放人了。但严格来说,这种假设在定罪的问题上,取决于刑侦的技术和水平,技术不到家,水平不到位,那自然定不了罪。


换句话说,如果一个罪犯,精通罗卡定律,并且拥有极高超的作案技术,别说定罪,就是抓到他都很难。在美国,公开的数据显示,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凶杀案没有解决,原因很多,这篇文章就是说的这个:Open Cases: Why One-Third Of Murders In America Go Unresolved。


我们要明白一点:执法人员是人,罪犯也是人,谁的水平高,谁玩谁。解决治安问题目前来说,各个国家都以预防为主,从文化教育等领域,从源头上影响和减少犯罪,而不是为了显神威,去抓潜在的凶手。


关注研究重要实用的心理、社会科学与文献,解读与提炼以帮助我们自己。


汉拔尼的实验室


我的答案是:可以定罪,即使凶手本人拒不认罪。下面我们通过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来阐述这个问题。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通过这个案件的分析,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的种类,证据包括:

  • 物证,物证主要是以物质的特性起证明作用,比如一个人杀了人,被害人尸体、凶器等属于物证。
  • 书证,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书证
    ,比如被害人的所书的与案件有关信件、文字、符号、图画等。
  • 证人证言,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比如看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离开,一起乘车等情形。
  • 被害人陈述,此案件中被害人已死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侦查人员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事实或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从中发现问题。
  • 鉴定意见,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具体到此案件中,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进行鉴定。
  •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的检查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以其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具体到此案,可以以案发现场为中心,详细调取周边的监控记录,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轨迹等活动。

我们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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