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一個人殺了人,沒有找到凶器,沒有目擊證人,凶手本人也不認罪,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是凶手,會給他定罪嗎?

ataman


當前的司法條件下很難給予量刑,只有犯罪嫌疑,但沒有證人、證物、證據、當事人也不承認犯罪事實,沒有辦法定罪。因為你講的是如果,法律沒有如果,只看證據,公安和檢察院如果提供不了足夠的證據甚至都無法立案開庭。你覺得他殺了人只是你覺得,沒證據這叫做誣陷,犯罪講究,犯罪動機,犯罪條件,犯罪計劃,實施犯罪,以及犯罪的結果,如果不能構成鏈條,嫌疑人的律師都能翻案!甚至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因為證據不足導致嫌疑人被拘留期間產生的一切損失都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你如果認為誰有罪,他不一定有罪,因為那只是你想想的!你希望一個人有罪,你就會找一切理由和證據來給人定罪。但這不一定是事實!而且普通人也沒這個權利!

法治講究的是震懾和事後的處罰,不是臆斷!


辦公知識局


如果有一個人殺了人,沒有找到兇器,沒有目擊證人,兇手本人也不認罪,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是兇手,會給他定罪嗎?

以我瞭解掌握的知識,當以上證據條件還不具備,同時又無紮實的間接證據證實他為兇手,這個罪還真定不了。

先講個曾經發生過的真實案例:

那是個菜子花花金黃的季節。某鄉鎮糧站保管員夜半丟失了上萬元收糧款。當時該案單位沒報公安,而是檢察院相關人員介入調查,結果,該糧站一年輕保管員自首,主動承認是他半夜起來解手時做的案。

按說此事就好解決了吧?有人主動承認是自己乾的,檢察院做為自辦案件,按程序走就行了。可是,檢察院僅辦了個監視居住,把自認盜竊的年輕人安排在一賓館調查訊問,後又將此案移交給了公安辦。

接手後我們方明白,這個案還真不好辦。

案情大致如下:

該糧站保管員下午從銀行取出第二天收糧需要付出的收糧款,並將現款裝進一個軍用挎包裡,剛回糧站遇老鄉請客吃飯,便一起去了。酒足飯飽,該保管回寢室把裝錢的包壓頭下倒身就睡了。

早上醒來,包不見了,錢沒了!

市局保衛處與市檢察院來人組織調查,中途冒出本站職工某某,主動承認是他當晚拿走了那個裝有上萬元收糧款的包。

他講,當天凌晨左右,他起床解手,隨手撿一石頭順牆划著向廁所走去,途經丟包人門口時,碰開了門,見他頭枕挎包沉睡不醒,知道包裡有錢,取走包,到廁所解了手,見牆邊有一鋤頭,扛起就跑進塊菜麻地,把錢裝自己口袋裡,把挎包順手挖坑埋了。

錢有多少,票面多少,包內除錢外還有的物品,這一切與自首者交待的口供完全吻合。現場勘察,作案時,用石塊劃下的印痕也歷歷在目……

可是,怎麼也找不到那把鋤頭,怎麼也找不到交待埋包的地點,怎麼也找不到那丟失的現鈔……

那個糧站自認盜竊的年輕保管,帶著辦案人員跑遍了糧站附近以及周邊的菜麻地,可就是沒有他交待的埋包點。

他咬遍了自己的父母、親戚,稱把錢放在了他們家裡,搜查證都開了一遍又一遍,可全是瞎扯蛋。

最要命的是,他始終堅持這包就是他拿了,只是記不清那錢,那包,究竟自己放在了哪。

據調查,此人絕對沒有神經病。但不排除有心理疾病,從心理學上講,有一種人,心理上潛藏有一種被外界關注,重視的渴望,為此不惜聲名狼藉,自找罪受。

或許“自首”者就屬有此心理疾病的人,但是,由於沒有足以證實嫌疑人所供述的犯罪行為的證據所支持,這個案,儘管有嫌疑人的口供,以及相關間接證據支持,但仍然無法定案,當然也更不可能以他的口供來定罪。

綜上所述,題主問:如果一個人殺了人,沒有找到兇器,沒有目擊證人,兇手本人也不認罪,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是兇手,會給他定罪嗎?

回答當然是不會的。但這並不是說,沒有直接證據肯定就定不了殺人兇手的罪。

誠然,對直接證據必須搞紮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千萬也不要忘記還有間接證據。

間接證據是與案件主要事實有關聯的各種間接情況,只要把這些間接情況的各種情節聯繫起來,購成了一個證據體系,在實在無法取得直接證據時,如果間接證據確實,充分,一環扣一環,不脫節,足以排除其它的各種可能性,從而得出唯一的結論時――

這種情況下,對拒不認罪的殺人兇手也是可以定罪的。


友德之聲


這種情況只在電視裡存在。

真實情況如下:

如果你要殺一個人,並且湮滅證據,那麼你一定會做很多的前期謀劃,你的言行會在很長時間內不正常,這詢問你周圍的人就能得到證明。

而且你準備的時間越長,你洩漏的蛛絲馬跡就越多,你就越會被抓住。

如果你是突發爭執,失手殺人,然後逃離,你的心態會在短期內失態,大概一週內吧。這段時間被抓你幾乎就是竹筒倒豆子,言無不盡。

除非你逃離一兩年,才能把這事從心態上平復。

總之,如果你想像特工一樣,殺了人就脫身,沒有幾次殺人經驗是做不到的。

實際中,只要你能一口咬定沒殺人,而且能至少3次大致的說明你當時確實不在現場,幾乎不會送你去法院,偵查裡就是3-5次重複提審你,而且是在你精神特別疲憊的時候,這時你連編謊話的能力都不會有。

能做到這點的也只有特工,普通人也只有一些當官的,見過大場面的人才有這種定力。

還有一個就是證據鏈,當你沒有不在場證明,又與死者有矛盾,錄口供時還對相同問題有不同回答,再隨便找得到你的一件與死亡有關的證物,就構成證據鏈了。


親面獸


什麼證據都沒有,等於是意想,如何能定罪呢?公安局只能走訪一下,對嫌疑人問都無權問。

我老家就出過這樣的事,一老人在家與兒子搞不好關係,就把家產全部搬到女婿寂,與女婿女兒共同生活。一年後,兒子去找他爹,女兒女婿都說已經失終半年多了。他們四處都尋到家了,就是不見人。

兒子懷疑是女兒女婿合謀殺了他爹,就去報警。警察說你一點證據都沒有,你說他們殺人,我們以什麼理由去傳詢他們?你回家先把屍體找到再來報案。

一個七十多歲的老人,現在三十多年過去了,一直信無音詢。就這樣不了了之。


凝解


如果假定一個人殺了人,

1、無作案兇器;

2、無目擊證人;

3、無直接證據;

4、嫌疑人不認罪;

既然如此,那麼憑什麼來認定嫌疑人殺人?

有“天證”“地證”“空氣證”嗎?

法律以事實為依據,從刑法“疑罪從無”原則出發,無法對嫌疑人定罪。

如果日後有了足夠事實證據的話,還是可以定罪的。


順順順然


根據間接證據也可以定罪的,這很常見。

種種跡象表明,吳謝宇弒母案就是靠間接證據定案的。

例如,如果有如下間接證據,個人覺得可以追究兇手的刑事責任了。

假設兇手與死者是夫妻關係。

1.小區的電梯監控拍到兇手與死者一邊激烈爭吵,一邊進入房子。

2.兇手與死者的聊天記錄死者有婚外情。

3.兇手有網購兇器的記錄,並且在家裡找到兇器的包裝。

4.鄰居聽到死者減救命的聲音,便過來想看看是怎麼回事,剛好看到兇手血淋淋拿著兇器從家裡衝岀來,逃跑。

5.公安機關找到了兇手的血衣,經過DNA檢測,是死者的血跡。

6.公安機關經過屍檢,在死者的幾個指甲裡找到血跡,經過DNA檢測,是兇手的血跡。發現死者的傷㡾與鄰居所看到的兇器所造成傷痕一致。

單個的間接證據,不能認定構成犯罪;但一糸列的間接證據,有機組合起來組成證據鏈條的,也是可以認定構成犯罪的。


王如僧


這種假設案例實際是刑事案件中很常見的問題,答案也非常簡單,題中只是說沒有直接證據,但沒有說其它間接證據,而對於殺人等惡性犯罪,更是即使有確鑿的間接證據也可以給予定罪的!



我不是法務人員,可能並不專業,但間接證據應該有很多種吧,比如案發時間需要有不在現場的證明,假如無法證明,則作為重要證據之一。

還有與死者的矛盾關係,因為極少有無故殺人者,大多都有一定矛盾衝突,所以查找與死者和殺人者是否有仇怨,也是分析死者被殺原因的假設分析。

對於只有間接證據的,需要對多種間接證據聯繫起來進行綜合分析,只有整體合乎邏輯推理才可讓罪犯沒有話說!

不過法律對於確實無法用鐵證證明的,即使間接證據都比較牽強,罪犯又死不認罪,確實不能直接給予定罪,正所謂“疑罪從無”,法律也在盡力避免錯抓錯殺等冤假錯案的發生。

正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有罪之人即使僥倖苟活於世,相信也是整天提心吊膽,法理可能無法將其定罪,可天理難容,遲早都會報應臨身的,只是早晚的問題!


遇我得福


這就很難辦了,像我看到很多年前的一個案子碎屍案,我在網上邂逅了兇手,也不止我一個人認為他是兇手。直覺,以及我對他的心理分析我都認定他是兇手,但沒有直接證據你說你能奈他如何,他也不可能承認。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這種罪犯遲早都會得報應的,後來我看到他好像再次作案被抓了,如今等新聞吧,看看明年有沒有可能會公佈答案。


沅嘻嘻嘻


法證學上有個公理叫羅卡定律,意思是,凡有接觸,必留痕跡。這個是一個業內被反覆驗證的公理,併成為了法庭科學,特別是它為了物證學的基礎。


羅卡定律告訴我們:物質都是有無數的微粒組成的,當嫌疑人進出現場,動手作案,他接觸過的所有物質表面就會和他的身體之間發生微粒的交換,從而留下痕跡,他的身體同時也會從一些物體表面沾上一些痕跡,就算嫌疑人刻意清除現場,也不可能把一切都清理乾淨


沒有破不了的案子,只有不想破案的警察。你得知道,警察也很懶,他們也是人,也會有身體和精神上的困擾和限制。很多案子,只要願意查,運用先進的技術,對案子有足夠了解,多一些耐心,案子總會破的。


如果一個案子,兇手的手法很高明,沒留下什麼線索,本人也不認罪,從法律上來講只能放人了。但嚴格來說,這種假設在定罪的問題上,取決於刑偵的技術和水平,技術不到家,水平不到位,那自然定不了罪。


換句話說,如果一個罪犯,精通羅卡定律,並且擁有極高超的作案技術,別說定罪,就是抓到他都很難。在美國,公開的數據顯示,有超過三分之一的兇殺案沒有解決,原因很多,這篇文章就是說的這個:Open Cases: Why One-Third Of Murders In America Go Unresolved。


我們要明白一點:執法人員是人,罪犯也是人,誰的水平高,誰玩誰。解決治安問題目前來說,各個國家都以預防為主,從文化教育等領域,從源頭上影響和減少犯罪,而不是為了顯神威,去抓潛在的兇手。


關注研究重要實用的心理、社會科學與文獻,解讀與提煉以幫助我們自己。


漢拔尼的實驗室


我的答案是:可以定罪,即使兇手本人拒不認罪。下面我們通過定罪量刑的證據標準來闡述這個問題。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通過這個案件的分析,我們來了解一下證據的種類,證據包括:

  • 物證,物證主要是以物質的特性起證明作用,比如一個人殺了人,被害人屍體、兇器等屬於物證。
  • 書證,以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屬於書證
    ,比如被害人的所書的與案件有關信件、文字、符號、圖畫等。
  • 證人證言,自己所知道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比如看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一起離開,一起乘車等情形。
  • 被害人陳述,此案件中被害人已死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偵查人員讓犯罪嫌疑人陳述有罪的事實或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從中發現問題。
  • 鑑定意見,公安機關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的一種偵查活動,具體到此案件中,可以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痕跡、人身、屍體進行鑑定。
  •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勘驗的檢查對象是現場,物品和屍體。檢查的對象是活人的身體,必要時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視聽資料以其儲存的信息來證明案件事實。具體到此案,可以以案發現場為中心,詳細調取周邊的監控記錄,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軌跡等活動。

我們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所以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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