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平發"十個一律"通告 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

2月3日,黃平縣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發出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十個一律"的通告,將嚴厲打擊的十類違法犯罪情形。通告全文如下。


黃平縣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文件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十個一律"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從重打擊處理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違法犯罪,現通告如下:

一、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觸者及從疫情重點地區到黃平轄區人員,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或集中、居家醫學觀察等措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仍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三、縣人民政府及縣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發佈隔離、觀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公告後,村(居)、社區及各住宅小區等管理人員拒不落實相關防控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檢查點、車站等公共場所實施體溫檢測、人員核查等防控措施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五、傷害、威脅、侮辱人民警察、醫療救護等工作人員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六、惡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七、以銷售口罩、防護服、護目鏡、"特效藥"等防治防護物資為名詐騙的,一律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八、違反國家規定,國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九、生產、運輸、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護目鏡、消毒液等防護用品及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情節嚴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十、黨員幹部、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違法犯罪一律從嚴處理,處理結果一律通報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

希望社會各界同心協力,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請廣大群眾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舉報電話110。

黃平縣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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