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認定哄抬價格行為,有了一把“尺子”

山西認定哄抬價格行為,有了一把“尺子”

生活晨報全媒體記者 梁耀華 太原報道 2月1日,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認定處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執法人員依靠這把“尺子”,可以精準認定經營者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是否存在哄抬價格的行為。


《意見》規定,經營者銷售口罩、消殺用品、藥品等防疫用品有下列行為之一,將被認定為哄抬價格:


2020年1月25日(我省啟動公共衛生事件Ⅰ級應急響應時間)之前所進的在售商品和庫存商品,以2020年1月25日之前最後一次銷售價格為基準,漲價幅度超過10%。


進貨價格上漲導致銷售價格上漲,進銷差率超過30%。


出售以前未出售過的商品,進銷差率超過30%。


在銷售商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商品價格。


據瞭解,《意見》有效期至疫情解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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