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有关单位和经营者: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指导意见,再次提醒告诫广大经营者:

01

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合法行使价格权利,严格履行价格义务,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02

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应当以商品标价签的形式,在经营商品的显著位置,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03

严禁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不得虚构购进成本;不得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不得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不得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不得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提价”等紧迫性或诱导性用语散布涨价信息,推高价格预期;不得散布言论,号召或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不得虚构或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

04

严禁囤积防疫用品或民生商品。生产防疫用品及防疫原材料的经营者应将商品及时投放市场;防疫用品及民生商品的批发经营者应及时将商品流转至消费终端;零售经营者只可为保持经营连续性而保留必要库存,其余商品必须及时对外销售。除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为防疫需要进行物资储备及计划调拨的,严禁相关经营者对上述商品进行违法囤积。

05

严禁哄抬价格。

严禁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商品;严禁通过大幅度提高配送费或收取其他费用,变相提高防疫用品或民生商品的价格;销售同种商品,不得超过1月19日及之前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1月19日及之前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不得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度提高价格对外销售。

06

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行为。

有关单位和经营者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必将依法受到从严从重惩处,并纳入失信记录。希望各有关单位和经营者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社会责任,认真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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