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兒子去世,父母跟兒媳婦孫兒女一起繼承兒子房產,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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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法律之下,如果死者沒有意願清晰的遺囑,那麼這個繼承分配是沒有任何問題的,逝者的父母、配偶和兒女都屬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他們都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利。

很多人對這個法律條款有疑義,他們的疑惑和不解可能在於,男人去世了,留下孤兒寡母不容易,為什麼父母還要來分一份呢?而且父母繼承的遺產在他們百年之後,就讓其它兄弟姊妹給繼承了,看似對孤兒寡母不太公平。而在現實生活當中,也確有因為這種原因引起家產爭奪戰的。

這個問題實際上很好理解,既然兒子先於父母去世,他的贍養能力也隨之消失了,那麼作為對父母贍養義務的一種補償,讓父母繼承一份遺產是應當的,如果沒有其它子女,那麼父母年老之後將沒有生活來源,生活就會陷於困境,因此更需要這份遺產的補助。而如果有其它兄弟姊妹存在的話,死者的養老義務等於轉嫁到了他們身上,那麼在父母百年後繼承也是合法合理的。

所以說現行的這個法規我認為顧及了方方面面,還是比較切合實際的。


元芳有看法


想想回來還是評論一下。我是個孕晚期的孕婦,父母生了我和我哥,相差4歲,從小到大沒牽過我手,沒有做過一件哥哥照顧妹妹的事,甚至經常夥同我堂哥一起欺負我。我老公獨生子,但因為生下他後母親身體不好,老人說克的,所以媽都叫阿姨的。他父母對他也不上心。我們結婚15年了,裸婚,房車都是靠自己努力掙來的,大的女兒上初三,從出生就沒有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帶過,再苦再累也是請的阿姨。期間也買過房換過房,雙方家裡一點贊助都沒有,甚至喬遷的紅包都沒有出過。19年意外懷孕,為了身體考慮決定生下來。高齡懷孕很辛苦,家務基本都是老公包了,白天都要上班,不舒服也是能扛的就扛。以前懷老大的時候沒有過,現在尤其是孕晚期了,特別容易傷心。特別是生孩子時要剖腹產,並且是兩手術一起做,非常擔心自己出意外。又不敢和老公提,因為一提就被老公罵瞎想。可是真怕自己從產房出不來。我是這樣想的,進產房前我一定要寫個字據:如果出了意外,要急救簽字老公說了算;如果人沒了,我拒絕父母來參加我的葬禮,我已經快20年沒被父母關心過了,這些門面的事情就不要走過場了。我也不要墓地,把省下來的屬於我的那部分財產全部由老公和孩子繼承,父母一毛也不給的。老公以後和我父母也斷了親戚關係吧。畢竟這麼20年好事從來沒惦記過我,要花錢了,要擺平搞不定的事了就想到我了。他們要恨就恨我吧。我不希望辛辛苦苦賺的錢被搶走了,再拿著道德的帽子扣在活著的人身上。畢竟,目前來看,孩子只有老公才能照顧的好,父母分了,我的孩子就更沒有保障了。


MARS姐


問: 法律規定:兒子去世,父母跟兒媳婦孫兒女一起繼承兒子房產,你怎麼看?

答: 法律規定正確的,沒問題。


首先,父母、兒媳、孫兒女是兒子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財產繼承法》規定,兒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妻子和子女。什麼意思呢?意思就是當兒子去世後留下的財產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父母、兒媳和孫兒女是兒子的第一順序共同繼承人,也就是說當父母、兒媳和孫兒女都健在的情況下,對兒子的財產有共同的同等繼承權,一般是平均分配繼承。如果父母不在的,由媳婦和孫兒女共同繼承,如果媳婦不在的,由父母和孫兒女共同繼承,如果孫兒女不在的,由父母和媳婦共同繼承,有論中兩方都不在的,由在的一方單獨繼承。第一順序三方繼承人都不在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其次,兒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財產是指夫妻婚姻持續期間的財產。

1、如果兒子的財產是婚前父母創造的財產,媳婦沒有繼承權,只有父母和孫兒女有繼承權。

2、如果兒子的財產是婚姻期間的共同財產,共同財產應由兒子和媳婦平均分配後,兒子的個人部分財產再由父母、媳婦和孫兒女共同繼承。繼承的是兒子個人部分財產,媳婦部分是媳婦應分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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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我覺得一點都不合理,首先得問問買房的錢是哪裡來的,如果是老公和媳婦一起打拼買來的,並且老公父母沒有出一分錢,也沒有出一份力,憑什麼在老公死後來分財產?


西安統媽


這種繼承方式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並沒有什麼毛病。


如題所述,一個三代同堂的家庭,爺爺奶奶尚還健在,兒子已經娶妻生子,育有一對乖巧兒女,本是一個幸福美滿的六口之家。不曾想天降災禍,兒子突然意外去世,留下一套房產給親人們。那麼,這套房產該如何繼承呢?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因此,當兒子去世以後,如果他生前沒有訂立遺囑,那麼他的那套房產應當由爺爺奶奶、妻子、孫子孫女五人一起共同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法律這樣規定也是符合常理的。其一,當兒子先於爺爺奶奶去世以後,爺爺奶奶便意味著很有可能老無所依,靠兒子和孫子、孫女是不現實的,所以要讓他們作為兒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其二,當兒子先於孫子孫女去世以後,孫子孫女便意味著少了一半的撫養依靠,所以要讓他們作為兒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其三,當兒子先於兒媳去世以後,兒媳在理論上就成了未亡人,其必然承受著巨大悲痛,所以要用兒子遺產來撫慰她的悲痛之情。

綜上所述,這樣繼承是合理合法的。


冰焰


您好!

這是目前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

個人觀點是,單就一個家庭來講,這種規定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後續的麻煩事兒並沒有充分考慮。

下面從兩個方面探討一下:

為什麼對於“單個”家庭來講,是合情合理?

這裡所談到的“單個”家庭,僅僅指爺爺←→兒子夫妻←→孫子女,完全是單一的一條縱向關係。

家庭的財產應該給誰?首先必須要回答的問題是:家裡的財產是怎麼來的?之前“一紙家書”向大家表達過自己的觀點:家庭財產從哪兒來,就應該回到哪兒去,不應涉及“外人”

按照題主的說法,從道理上:

兒子去世了,作為兒子的配偶、父母、子女,對家庭有貢獻沒有?我相信,對於絕大多數家庭來講,都是有貢獻的:

  • 父母。有了父母,才具備了構建兒子小家的前提。況且,很多家庭,父母對於子女的感情和經濟投入都很大。即使父母老了、需要子女照顧了,能說父母對家庭沒有貢獻麼?

  • 兒媳。舉個極端的例子:有些人說了,就我一個人工作掙錢,老婆在家不上班,家裡所有的花銷都是我掙的。但是,媳婦對家庭有付出沒有?沒有媳婦哪有這個小家?貢獻並非是用掙錢多少來衡量的。況且,還有很多家庭,是夫妻倆一起打拼、掙錢,為了讓家的日子過的更好一些。

  • 孫子女。可能很多家庭的孫子女還上學、還屬於“消耗品”,但是,他們對於父母、爺爺奶奶帶來的樂趣,“精神”上的慰籍,能說他們對於家庭沒有貢獻麼?

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以上說到的情形,應該是絕大多數家庭的基本現狀,例外肯定有。但是,照顧到大多數,個人認為,這樣規定“合情合理”,沒毛病。

後續的麻煩事兒有哪些?

看似對於每一個“小家”,這樣規定沒有毛病。但是,這種規定並非是以“小家”為單位、而是以“人”為單位的

——換句話說,任何一個人,去世之後都要以這種關係來確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就產生了一系列不合情理的地方。

這裡只是列舉一下比較被“詬病”的“轉繼承”的問題——一些遠房親戚也跑過來掙財產,而且不限“轉”的次數。

問題是:這種情況,財產繼承也完全符合法定繼承人順序:子女→父母→其他子女。

舉個例子:兒子去世了,父母繼承了兒子的財產。隨後父母又去世了,就要由父母的子女來繼承,如果是多子女,就意味著去世兒子的兄弟姐妹來分兒子家的財產,就產生了所謂的“七大姑八大姨來掙父母財產”的奇葩現象。

個人認為,這是目前繼承法需要修訂的一個方面。這裡只是探討一下“理”:

還是回到上面的出發點:錢怎麼掙來的,就要回到哪裡去。如果繼承人跟家庭的財產來源沒有半點關係,憑什麼要分?這是最基本的邏輯,我相信,任何一個家庭面臨這種情況的時候,都會是這樣認為。

所以,目前能夠唯一規避這個問題的手段,就只能是通過“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事先把繼承人“鎖定”、不讓財產“跑出”圈兒。

關於遺囑的作用、怎麼寫,在“一紙家書”的頭條號有專題文章和專欄介紹,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閱讀指正。


一紙家書


對於這個題目,我念了三遍,一開始感覺這個題目這樣問,好像是有什麼問題,可是通過我念了三遍之後,我覺得沒有毛病啊!

對這個問題,只要兒子在生前沒有訂立遺囑,把自己的遺產專門指定給某一個人繼承的話,如果是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兒子去世之後,他的配偶,父母,子女都是合法的繼承人,都有權繼承這個房產呀?所以題目當中所說的兒子去世之後,兒子的母親,還有兒媳,還有兒子的孩子是有權繼承的呀,這有什麼怎麼看不怎麼看一說呢?

難道覺得不公平?還是侵犯了某些人的利益嗎?還是這個父母覺得房產都應該給自己,不應當有兒媳婦,或者子女的份額呢?我想不論從哪個角度來想?這都是不合法的!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或者需要進一步詳細諮詢,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合情丶合理丶合法!‘’

依我之見:兒子去世,父母和兒媳丶孫子女都一起繼承兒子房產的法律規定很合情丶合理丶合法

一,兒子去世了一一‘’白髮送黑髮人‘’是人生中最為悲哀的事,父母盤兒養女剛將兒子養大成人丶娶妻生子,可‘’兒子過早去世‘’是為父母的最為悲哀的事。父母將兒子從十月懷胎,到呀呀學語丶讀書識字,以至高中丶大學不知付出了多少心血和精力,付出的經濟支出就更不肖說。父母慢慢地變老,誰來安慰他們?當父母老了的時候繼承兒子的部分遺產可對父母是一個很好的安慰吧!

二,兒子去世了一一與兒子早夕相處的妻子共同生活的‘’天塌了‘’,夫妻共同生活購置的遮風擋雨生活必需品的‘’房子‘’,丈夫走了丶生活還要繼續。妻,繼承作為共同生活的房產,合情丶合理丶合法,難不成夫死了,妻子還得被掃地出門嗎?所以,法律規定夫死,妻子有權繼承作為夫的遺產部分的房產是合情丶合理丶合法的。

三,兒子去世了一一兒子成婚後所生育的‘’子女‘’還得繼續在這房子裡住下去呀!兒子生育了兒女依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兒子去世了,他的兒女還小,從法律上講一一兒女從出生到年滿十八週歲父母都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兒子的去世,其作為遺產的‘’房子‘’,兒女們既有居住權,還有將其變現作為‘’兒子‘’(兒女的父親)承擔法定撫養教育義務的一部分費用,所以,兒子去世,老人的孫兒女繼承部分房產也是合情丶合理、合法。

建設和諧社會,首先要建設和諧家庭,正確處理因家庭成員去世繼承其遺產是很重要的內容,就本案例而言,‘’血濃於水‘’一一法律規定對於正確處理這種糾紛提供了合情丶合理丶合法的遵循。


唐先明75443043


我覺得這個也合理,但是能不能等老人過世後,錢是從誰那繼承來的還還給誰誰一方?兄弟姐妹都要分,說實話,就算老人無意願,多少無良兄弟姐妹就等著借這個名頭,搞得人家孤兒寡母過不下去呢。這簡直跟吃絕戶有得一拼了吧。


槓精大大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因此,父母、配偶、子女都屬於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都有權利繼承其遺產。

關於本題,要區分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如果沒有遺囑遺贈等情形,則適用法定繼承。前提是要分清繼承的房子是逝者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個人財產,則父母、配偶、子女一起繼承。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繼承人只能繼承逝者所有的房產部分,逝者配偶所有的房產部分不屬於逝者遺產,不在繼承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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