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我10萬並把房產證交給我,寫了借條,並在借條上寫明瞭用此房產做抵押,有效嗎?

你就是我的夢45925378


寫了借條肯定是管用的,房產證抵押這裡面故事多。

你朋友借你10萬元應用房產證,給你做抵押,從這表面的字面意義上來看,你朋友應該還算是個靠譜的呢,起碼從良心上他知道用這些東西來換取你的10萬元借款。

當然啦,也有的呢,通過寫借條,那房產做抵押只是一些房子,這裡面一定要注意具體的問題。

第1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借條了,借條是最根本的,關係到你這10萬元錢的歸屬能不能回來?比如說這借條怎麼寫,用詞語都是非常有講究的,中國文化博大精深就體現在每個字裡面,比如說你這個借條,寫成今借毛毛多少錢和金借到多少錢那是完全有區別的。當然,我們是要求寫今借到一誰多少錢,法院是支持的。然而寫盡借多少錢,人家說我沒最終是沒有藉著,只是想借。法院這法官一聽,這解釋的很有道理呀,所以也會聽他的解釋。

至於借條當中的貓膩也還有很多,大家可以從網上搜一搜吧,百度就能給你找出一堆關於借條裡面的毛利和問題,容易讓人上當,因為陷阱真的很多了。

借條的問題解決了,我們再來說說房產證,房產證的問題最主要是還有沒有其他的抵押貸款,如果已經是現在銀行有了抵押貸款,即使把這個房產證給你,但是法院的角度來看,首先會優先滿足銀行的抵押貸款,至於為什麼大家自行去腦補吧。

除了在銀行抵押貸款之外,他的房產證抵押在其他的公司債務中等等,也是可以被優先償還的,咱們個人的房產證作為抵押,那也是排後的順序,這樣一來你就撈不到什麼回款了。

最需要提醒的房產證的真偽,因為有的沒在馬路邊上刻個蘿蔔章,做一個假房產證,現在這個產業鏈也是挺發達的,能夠做的惟妙惟肖,你都根本分辨不出真假來,除非你直接到房產證大廳去查一查,要不然你一定會到最後關頭才會發現,原來是假的呀,假的房產在哪?老同學呀,假的給我壓呀,你就會後悔不迭的,嘮嘮叨叨上面幾句話。

總之借錢有風險,出款需謹慎。

當然了,所有的問題都在於誠信,所以我們每個人都要做一個誠信的人,在社會上,要以誠信立身,在家裡面要以誠信傳家,國家有關法律,要在誠信問題上加以嚴懲嚴戒。

大家對這個問題有什麼不同的看法呢?歡迎在下面搞一搞吧。如果喜歡敬請關注。Thank you,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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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心採露苑


這樣並不安全,應該去房管局辦理抵押手續,拿到他項權證。我經歷過這種事情,哥們的妹夫要借錢,抵押了房產證給我們然後從我們四個人手裡借了四十萬。還保證了利息當時說的是每個月每人1500的利息。借條期限是一年,等到了一年我們開始要賬了他就找各種藉口拖,利息也沒在給了,由於自己哥們的親戚也沒過份要賬,直到三年後都急了去法院起訴用拍賣房產,可去了一查才發現他房產早已抵押出去,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優先,人家辦理了房屋抵押手續,賣了房子只夠還他們的。

又過了兩年他已經和哥們妹妹離婚了,人都找不到了,可巧我的律師朋友無意中查到他新買了套房子,首付交了三十五萬,我們就直接去法院申請查封,最後他不得不出來一人還了9萬,十萬塊錢五六年一分沒賺到,還讓老婆老媽埋怨好多年,真是虧死了


我只看著不說話


朋友向你借錢,給你寫的借條並簽字,這個借條是肯動有效的。以房產證做抵押的話,也並不是就安全,這裡的風險會很大。

我的一個朋友就經歷過此事,當時情況也一樣,借錢給別人並在欠條上註明了以某某房產作為抵押。不過最後出事了。那人借錢以後由於公司經營不好倒閉直接跑路了,隨後我朋友直接上法院起訴要求保全房子,不過到法院一瞭解,結果傻眼了。這房子不但有銀行貸款100多萬,同時還有很多借款人是同樣以房子做抵押借款給那人。最後法院拍賣房子以後優先還銀行的錢,剩下的一點給其他人分,我朋友借了幾十萬,最後只拿了兩萬多點,差點律師費都不夠。

所以借錢之前如果金額比較大的話,最好對對方的為人要了解,而且對對方的近況也要了解,不要以為有房子做抵押就安全了,他能抵押給你,也可能會抵押給別人甚至是銀行。萬事要小心。


嘉佑tx


這是我們做律師經常見到的借條,借款人出具借條,並且在借條上註明用某某某房產作為抵押,甚至有些還把房產證給到了出借人。就借條本身來說,是合法有效的,雙方借貸合同成立,也約定了房產抵押,看似天衣無縫,實則不然。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是一種優先權,即債務人到期無法償還借款時,抵押權人有權請求以抵押物價值優先受償。不動產抵押是否成立跟合同訂立並沒有必然的聯繫,而是跟是否辦理了抵押登記有關,如題所說的只是簽訂了帶抵押的借條,借款合同成立、抵押合同也成立,但是由於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因此抵押權不成立,債權人沒有優先受償權。

所以我們特別提示,以房產、土地等不動產作為抵押擔保的,寫了抵押合同、給了房產證都沒有用,一定要辦理抵押登記!


律師老朱


你所描述的問題裡包括兩個法律行為,一個是民間借貸,另一個是不動產抵押。當你把十萬元交給你的朋友時,你們二人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借條就是上述借貸法律關係的證明。但你的朋友到期不還款時,你可以拿借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會判令你的朋友償還本金和利息。

但是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你們二人在借條上寫明瞭用你朋友的房產做抵押,相當於抵押權合同成立。

而抵押權是物權,不動產抵押必須辦理登記,自登記時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你要想取得對你朋友名下房產的抵押權,需要你二人共同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權登記,否則抵押權無效。抵押權登記辦理完畢後,在不動產權證後會有相應的記載。

最後還要提醒你,雖然你的朋友把房產證交給了你,但是你仍然面臨很大的風險。只要他把房產證登報掛失,然後拿著自己的身份證去不動產登記中心重新補辦一個新的房產證,那麼你手中的房產證就成了一張廢紙。他可以在你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房子抵押或者出賣,你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任何保障。

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歡迎大家點贊關注和我一起討論。


榨汁小二郎


抵押條款當然有效,借條當然也有效,但問題是你的抵押權並未設立,就是關於物權的擔保作用未發生效力。

所以你這個問題其實並沒有表述清楚,在法律上有效和生效是兩回事,如果只有約定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達,一般自合意達成時起就有效了。但是物權的擔保並未產生效力,沒有設立,所以不能發揮作用。

01

借條為什麼有效?

首先,借條是民間借貸合意達成後,書寫的載明借款信息的合同行為,雖然內容簡單,一般借條由借錢的人書寫並簽字,上面可以體現出他主觀借錢的意圖,在發生糾紛時法院會反推理,用質疑的態度問你“你沒有給人家借錢,你為什麼要打借條”?


其次,就你所描述的情況,是想在借款合同上增加一擔保條款的行為,但是因未完成抵押生效的全部程序,所以這個條款未生效,但這本身並不影響借條的效力。

02

房屋的抵押權設立要經過房管部門登記才能設立

雖然你們關於房屋抵押權的設立達成一致意見,朋友也把房產證給你控制,但是借條上面的抵押權並沒有設立。

房屋抵押權的設立要經過有管部門在產權上做抵押登記, 這樣才會發生抵押權的設立,之前的一切行為充其量能說是達成房屋抵押合計,但是沒有設立權利。

如果朋友有其他糾紛,其他人申請強制執行他的財產,你並沒有優先受償權,因為官方沒有認可你的抵押行為,一切都是白搭。

03

數額不多的借款沒必要辦理抵押,程序麻煩,不如叫他找一個有財產的人做人的擔保

物的擔保看起來效果很好,自己也放心,但是好多時候因為程序瑕疵沒有發生效力,並不能請求實現擔保的權利,所以不如協商人的擔保。

協商第三人為借款合同擔保,要注意的是:

首先第三人要有財產能力,要有擔保的民事能力。

其次要將第三人的擔保,寫為願意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這樣發生糾紛時你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

最後,人的擔保有一個保證期間的限制,所以在發生糾紛後不要忘記及時像保證主張承擔擔保責任。

結語

朋友之間的借錢,有時候礙於情面不得不借,但借的時候朋友還會以什麼證之類作擔保,但這些基本不用,比如,房屋、車輛、股份等都需要進行登記,才會發生擔保的作用。

所以在協商借錢的時候,就要把話說清楚,我可以幫你,但是該走的程序我們要走完,也不是我不相信你,只是這樣才會讓我的配偶更加放心,這才是最正確的處理方式,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將來才有繼續做朋友的可能。


悟法析律


因為題主和朋友都是自然人資格,所以必須得題主向朋友實際給付借款時,借款協議才生效。房產抵押協議自成立時即生效。但該效力對於題主來說沒什麼大影響。

另外,房產為不動產,它作為抵押物,未辦理抵押登記時,其抵押權並未真正設立。

理由

1.效力:雖然題主所述的房產抵押協議和借款合同為了方便,都寫在了一張紙上,但是其效力應當分別看待。

法律規定,借款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必須有實際履行的行為合同才生效)。

只有出借人實際上向借款人給付借款之時起,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才生效。既然合同未生效,那對於雙方就沒有約束力,雙方可以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再行協商。

而抵押協議為諾成性合同(只要雙方承諾成立合同,不需要實際履行,合同即為生效)。其生效遵循一般合同的生效條件,即合同成立時即為生效。因為抵押協議已經生效,所以一方都可以向對方要求,及時到不動產登記處辦理抵押登記,促進該抵押權成立。

2.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登記時才設立

《物權法》187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180條【抵押財產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另外,不動產登記的部門一般是在房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所需的材料一般有不動產登記申請表、主合同、抵押協議,雙方的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各地有差別)等。一般需要雙方共同申請,也可以由一方帶著另一方的委託書來申請。

另外,不動產抵押登記奉行“房地一體”的主義,即借款人將房產進行抵押登記時,應將該房產“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如果未在辦理房產抵押的同時辦理使用權抵押的,視為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



廌法驛站


可以肯定的告訴你,只要他簽字借條就有效,但以房產證作抵押這種抵押方式是無效的,而且潛在的風險也很大。

借條是雙方債務關係的重要憑證,只要對方簽字那你借出去的錢就是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根據這個法律規定,只要對方給你寫了借條,並簽字確認,那這個借條就是有效的。按照這個借條的相關規定,到期之後對方沒有正常還款,你可以以這個借條作為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還錢。但是對方還錢不是因為他把房產證押在你這邊,而是因為這個借條的法律效力,有了這個借條之後,你可以要求對方還錢,只有在對方不願意還錢的情況下,法院才會採取強制措施,比如通過拍賣對方的房子來用於償還你的欠款。

但在寫借條的時候有一個地方必須也要引起注意:

第1、對方簽字必須是本人簽字。目前有一些人可能會通過一些小手段來規避本人簽字,比如故意寫錯字(比如把開寫成井)、或者以其他藉口離開現場,讓別人代你簽字等等,出現這種情況下,借條是無效的。

第2、借條利息的約定。如果你們雙方借錢有利息,那一定要在借條裡面明確寫下來,如果你不在借條上寫下來,那對方可以拒絕支付這部分利息。 因為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產證借條抵押並不是有效的抵押,而且存在很大的風險。



雖然對方把房產證給了你,而且在借條上約定用房子做抵押,但這種抵押並沒有法律效力,而且有較大的風險,我給你說一個真實的案例,你就知道其中的風險了。

前幾年我也曾經接觸過一個客戶,他當時也是把錢借給了他的朋友,因為雙方比較熟悉,所以在借錢的時候也只是在書面上說以房子抵押借了20萬塊錢,而且他那個朋友也把房產證押在他那邊,但是雙方因為相互信任,而且為了簡便手續,所以沒有到房產登記部門進行抵押登記。

剛開始的時候這個事情並沒有什麼大的影響,他那個朋友第1次借錢都是按時正常還款。也正因為有了這個信任,所以過一段時間他朋友又以原來那套房子作為保證向他借了30萬,雙方還是隻是在書面上說明以房子做抵押,並沒有到房產登記部門辦理手續,而且在這次辦理的時候,他那個朋友的房子是乾淨,沒有任何貸款,也沒有任何抵押,這樣表面看起來是沒有任何風險的,畢竟他朋友的房產證在他那邊。

但是等到還錢的時候,他那個朋友因為生意失敗,沒法正常還錢,然後他就準備向法院申請把他朋友的房子拍賣掉,然而等他去申請法院處理的時候才發現他那個朋友的房子已經賣掉了,而且是被法院拍賣的。

然後這個朋友就覺得奇怪了,他那朋友房產證明明在自己手中,為什麼法院還可以把他的房子拍賣掉了呢?其實光有一本房產證是沒有什麼法律效力的,因為別人可以房產證丟失的名義掛失之後再重新辦理新的房產證,新的房產證辦理下來之後,那就可以抵押給別人辦理貸款,後來因為這筆貸款沒能力還,所以別人就向法院申請把他的房子拍賣掉了。

而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房產拍賣所得會按一定的順序進行償還,第一抵押權人可以優先獲得償還,剩餘的錢其他抵押權人依次獲得償還,而這裡所謂的抵押權是以在房產登記部門的備案為準,而不是以誰拿到房產證為準。

如果你手頭拿了房產證,而且借條明確表示以房子抵押用於借錢,這種情況下,房子拍賣所得會優先用於償還有抵押權的那些人,還清有抵押權的債務之後,如果剩餘資金那才會還給你,如果沒有剩餘資金,那房子拍賣所得就不會用於還你的錢。

類似的問題目前在民間借貸當中經常會發生,很多人以為有了房產證,而且有了借條就以為借錢就萬無一失,於是忽視了要通過房產登記部門進行正規的手續辦理,結果到最後只能吃了啞巴虧。

所以在這建議下大家,如果借錢以房子作為抵押,一定要到房產登記部門進行正規的登記,只有在房產登記部門登記了那抵押權才會有效,否則以房產證抵押就是一個空頭支票。


貸款教授


一點用都沒有,完全不是房產抵押借款。壓房產證和不壓房產證對於你未來債務追償,用處微乎其微。

1.在法律上,房產和汽車是個特殊的固定資產,如果沒有去房產中心做抵押登記,僅僅借條上寫抵押是無效的。未來如果未還款,向法院訴訟時,僅僅能要求還款,而不能申請拍賣其房產,那麼其還不還款,同房屋拍賣沒有任何關聯。所以此借條僅僅是一張民間借貸的借條,而不是房產抵押借款。


2.給付你房產證,也是一點用都沒有。因為可以馬上去房產中心掛失,並補辦房產證,費用也很低。同時房產有可能不是一人擁有,例如夫妻共同擁有。那麼他借條上講,將房產抵押給你也是無效的,因為沒有取得所有產權人的同意。

3.在法律上做了房產抵押登記的一方永遠擁有順位抵押權。也就是說個人所有資產不能償付所有借款時,房產拍賣先給做抵押登記的第一人,第一人取得全部款項後,剩餘款項再給第二人。其實還剩餘款,也只能給付債務人,而不是給付題主,題主只能繼續向法院訴訟,申請他還款。


4.題主應該同借款人和房屋所有產權人一起到房產中心做了房產抵押手續,這個手續不難,也很簡單,也花不了多少錢。做完這個手續後,借款人想用房子再去做二次抵押借款,都必須要通知到你,否則他無法完成,這樣你就擁有了對房產抵押的最優先順序。借款到期後如果借款人不能如期還款,直接去法院進行訴訟,要求處置房屋,法院會將房產拍賣後得到處置款,處置款是專款專用的,一定先直接交付給你,而不會交給債務人,也不會交付給其他債權人。

所以說,籤此類借條,還不如不籤。解決方案有兩種:一種籤一個有擔保人的借條。未來在追償的時候可以追加擔保人,有兩方共同向你還款,更加安全。另一種就是完成房產中心的房屋抵押手續。

覺得好,加個關注,多點點贊,我還有其他相關文章和視頻,可以做擴展閱讀。


勻楓財技大兜底


隨著房子的價值不斷增加,“以房抵債”借錢的情況也是越來越多,你這個朋友不光寫了“以房抵債”得借條,還把房產證給你做了抵押,看上去這個抵押借款沒有任何問題,但實際上房產的抵押並沒有成立。

因為朋友在借條上約定的“以房產做抵押”屬於流質條款,流質條款是指當事人雙方在設立擔保物權時約定,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由債權人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的條款。

所以就算你的朋友將房產證交給你,你也無法在借款期限到期時使用借條+房產證完成房產的過戶操作。並且只是在借條上寫“以房產做抵押”並不能限制對方將房產抵押給其他人或賣給其他人,可能會導致借款到期後想要執行房產卻發現房產已經出售無法執行。

房屋抵押一定要到房屋管理部門做登記,不做抵押登記,抵押權就沒有設立,那麼即使起訴贏了,如果這個人還欠別人的錢,那你就不能以拍賣房屋價款優先受償。所以抵押登記一定不能忘,最好在放款前先做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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