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名下什麼也沒有,但債務人的兒子老婆名下有房產能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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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個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關鍵是要看債務人兒子和老婆名下的房產與債務人是否有關聯,並且是什麼時候登記在他們的名下的?

首先來說說債務人兒子的房產。

對於這個房產,首先要看兒子是未成年還是成年。如果是成年的話,債務人在沒有發生債務的時候,就已經把房產轉移給兒子,那麼房產就應當是屬於兒子的,只要兒子不是共同債務人,兒子的財產是不應當執行的。但是如果兒子是未成年,債務人把房產登記在兒子名下這種情況,有時候會認定房屋屬於家庭共有財產,那麼就意味著債務人在房產裡面還有一定的份額,所以屬於債務人這部分份額是可以被執行的。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債務人在已經明知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還故意把房產登記在兒子和老婆,這屬於故意把財產轉移的行為,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是可以要求撤銷並返還的。

其實再說說老婆名下的財產。

對於這部分財產,同樣要看債務人把房產登記在老婆名下的時間,如果依然是屬於明知有債務無力償還,還故意登記在老婆名下,那麼也是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債權人可以要求撤銷,如果不屬於這種情況,那麼就要看房產是否是在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所購買的,如果是這種情況,即使登記在老婆一人名下,該房產也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那麼屬於債務人這一半的財產依然是可以被執行的。

當然,如果房產屬於老婆的個人財產,那就要看債務人所欠下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屬於,老婆也是有償還義務的,如果不屬於,那麼就跟老婆無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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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名下什麼也沒有,但債務人的兒子老婆名下有房產能否執行?”這個問題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分析了,說說常見的幾種情況。

一、債務人的兒子未成年且沒有收入來源名下有房。

債務人與其配偶購買的登記在沒有經濟來源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有一定概率被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將屬於債權人的那一部分房產用來償還債務。

二、債務人老婆名下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雖然債務人配偶名下的房產只登記在配偶一人名下,但是如果屬於婚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也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不只屬於配偶一人。所以夫妻共同房產當中屬於債務人的那部分房產可用於償還貸款。

三、債務人所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債務人所借的債務實際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另行起訴配偶償還債務。

四、債務人將房產惡意轉移給老婆或兒子。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東友律師團


1、配偶名下財產的執行

老婆名下財產的執行,這個要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若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作為配偶自然需要承擔相應的債務,那執行配偶名下財產也符合法律規定。若是屬於個人債務,則要看財產權屬性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

所以,若是屬於共同財產,那依法也是可以執行。

2、子女名下財產可執行

子女名下財產的執行,這個要看子女是否屬於未成年。目前,法院判例和規定基本明確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可以執行。因被執行人未成年人子女沒有工作,沒有收入,但名下卻有房產、車輛以或大額銀行存款,這與其年齡及收入都不相吻合,如果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法院依法可以執行。

江蘇省高院關於《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疑難問題的解答》,對於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與其收入明顯不相稱的較大數額存款,登記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單方名下的房產、車輛或者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等,執行法院可以執行

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3404號王雲軒執行異議申訴中也持這樣的觀點,可以執行未成年名下財產。


葉律師


大家討論一個異議之述案件,離婚六年前夫欠債二百萬,一審判婚內共同債務,二審判無夫妻共同簽名舉債,錢未用於婚內生活,屬前夫個人債務。

前夫進入執行階段,有一夫妻存續期間2005年購買的房子。是用女方同事名字購買的經濟適應房,不能過戶。女方有原始發票,出款證明。有07年夫妻婚內協議女方獨資購買房子,有2013年離婚協議表明房子歸女方所有。不利就是曾讓男方與同事簽過一個賣買房屋合同。後離婚又在同事和眾人見證下重新和女方簽了合同。

一審認為女方借男方之名購同事房,應承擔風險。再夫妻婚內協議應讓第三者知道才有效。敗訴。二審開庭在即,精英律師請支招。


睿112222806


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行,一般情況下,必須符合一定條件,才可以申請法院執行。條件是:

(一)被執行人配偶名下的房產婚後登記在被執行人配偶單方名下的房產等財產;

(二)對於被執行人配偶單方名下以及被執行人與其配偶雙方名下的夫妻房產等共同財產,原則上以1/2份額為限執行。

(三)登記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單方名下的房產或者登記在被執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等,執行法院可以執行。

共有人及未成年人子女基於實體權利提出異議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7條審查處理。

以上回答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銀川律師謝明錄


那麼我有個問題,如果自己的子女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借了高利貸沒錢還,父母是不是有責任或義務替子女還債呢?


用戶68504643345


你好!這裡是眾和法律為你提供諮詢服務

這個需要看具體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一)從財產來源上看,對於被執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一般應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按《婚姻法》規定,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不管登記夫或妻的名下均為夫妻共有產,

未成年子女作為家庭成員的一員,其一般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日常生活尚且靠父母供給,其名下財產自然是共有產的組成部分。我國家庭成員的基礎關係決定未成年名下房產的共有性質。這個情況下是可以去申請執行的。

(二)至於老婆名下的房產,如債務人欠的錢是在婚姻期間內的合法債務且不是用於經營等,則可以起訴並要求執行共同產財產。但是這個要看借的錢是否是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屬於共同債務。一般在實務中,這一點是比較常見的。

(三)債務人被起訴之前轉移財產到老婆名下。這個情況下,是可以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與老婆一同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就可以查封老婆名下的房產了,因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一般情況下,都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希望以上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眾和法律諮詢


建議委託個律師,做個盡職調查。查如下:孩子年齡、什麼時候結婚、什麼時候籤的房屋買賣合同、什麼時候將房子過戶到兒子老婆名下等內容。有了這些,可以判斷這個房子是不是家庭共有或者是夫妻共有,男方有沒有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


安徽姚律師


你在查查,他老婆沒有作為被告,生效判決並沒有他老婆,如何執行。有一個規定,說的非常清楚,你再查查。


依然55596


如果是他老婆房產和債權人沒什麼牽連,不可以。因為一碼歸一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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