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修路征用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户收了赔偿款。三十年后,土地调整还能再分吗?

哥贵3


可以确定的回答题主的这个问题,即使因为修路征用,在当时收了赔偿款,

30年之后,土地调整依然可以再分。

因为赔偿给承包户的赔偿款只是当时那一轮土地延包期内的赔偿,在30年满后下一轮土地延包开始之时,就应该重新给人划分土地,或者说是继续给予土地补偿。


假设说某村集体有100亩土地,一共有10户人家,平均分来每户享有10亩地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修路,征用了某户的10亩土地,在第一个土地承包期内,看看还剩多少年,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但是30年之后,这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就要开始下一轮土地延保,现在村里还剩了90亩地,要么把这90亩地重新分配,平均的分给10户人家,每户分得9亩;要么就是继续给该户被占地人家土地补偿。这种情况正是题主说的,30年之后进入下一轮土地延包时,要重新调整或者继续获得补偿。


虽然说老百姓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土地是归集体所有,但是农地姓农,为了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采取家庭承包责任制,农民可以在自己的承包地上以户为单位进行耕种,极大的调动生产积极性。如果仅仅因为征用土地而让有的农民有地可种,有的人却要把土地贡献出来,这似乎也有些不太公平。

因此,被征用承包地的农户,可以依法享受土地赔偿,不仅如此,如果在您的承包地内种植了不同种类的庄稼或者树苗,会按照树苗直径大小、棵数、品种等等进行赔偿,有统一的赔偿标准,不用担心吃亏或者怎样,给予的赔偿只会多不会少。


一品小十六


国家修路征用了承包户们土地,承包户收了土地补偿金,三十年后,土地调正还能再分吗?

这个嘛,要酌情而论,不能搞一刀切,下面有例为证。我们通辽地区头几年修了一条通辽到沈阳的通沈高铁,还修了一条从后旗到库伦旗的普通铁路,又在科尔沁区木里图镇建了一个工业开发区,显而易见,国家征用了很多农民的土地,并且很快,国家就把土地补偿金拨下来了。至于怎么分配,由本村的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逐户征求意见,征得全体村民同意后施行。

听明白了吧!各村讨论的结果是不-样的。所以分配的方式就不一样。

下面我把有的村分配的方式介绍一下,国家一次性拨给五十年的土地补偿金,其中集体留一部分,剩下的部分分给村民,分配的方式是: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分配给五十年其中的十一年,原因是村民的土地合同是2026年到期。(从征收那年到2026年正好11年)。剩下那三十九年全体村民平均分配。这样的话,你就不能30年后给人分地了。你必须在2027年春耕前,把这部人的土地给补齐了。才算合理。

在征用科左后旗土地的时候,听说有的村把征地款一次性付给被征土地的村民了。这就另当别论了。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说明,土地的分配不能搞一刀切,还是由本村的村民根据公平的原则,自已内部处理吧。


牛倌17


问: 国家修路征用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户收了赔偿款,30年后,土地调整还能再分吗?

答: 30年承包期到期后,如果政策收回土地打散重分,被征用土地的承包户可以再分土地。


征地补偿并不是永久买断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谓征地补偿,是在承包期内,征收单位征用农民承包地,要依法对承包户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经济补偿。比如,2019年征收承包户的承包地,按30年承包期,还有8年才到期,那么征收单位就要对农民这8年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征收土地时,承包期刚好到期,国家政策需要收回土地打散重新分配调整,这时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承包户就无法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归村集体所有。


三十年后如果土地重新调整,土地被征收的承包户可以重新分地。

也就是说,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如果政策决定,需要收回土地打散重分,以前被征收土地的农户是有权重新获得土地分配的,他们虽然获得了征地补偿,但他们失去了承包期内的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他们获得的征地补偿是征地单位对他们承包期内失去的土地承包经营损失的补偿。承包期到期后,补偿期限也到期,被征地农户户口在本村,属于本村集体成员,仍然享有重新获得土地分配的权利。


三十年后土地不会调整。

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虽然我国土地承包期为30年,但30年到期后是否会收回土地打散重分还得根据当时的政策决定。比如,十九大决定,我国土地承包政策将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基础上继续延长承包期30年,也就是说二轮承包期30年到期后,决定不收回土地,决定不调整土地,被征收土地的农户就不能重新获得土地分配。也就是说,只要政策不重分土地,被征收土地的农户一直都分不到土地,只有政策确定收回土地打散重分时才能重分土地。

综上所述,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我国土地承包政策将会长期保持稳定不变,重新分地的可能性极小,下一轮承包期30年到期后,再延长30年也是有可能的,失去土地的人和没有土地的人将会长期分不到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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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大家都比较关心这个问题,尤其是失地农民。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是这样执行的。当然各地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可能有更好的经验!

我们村地处县城附近,十多年来陆续征地,征地用途也不一样。比如教育,道路等公用事业征地,补偿价格每亩只有十万到十六万。而住宅用地每亩补偿可达四五十万。如果集体不加以调剂,会造成很大的矛盾和纠纷。

‘比如早期征地教育征地每亩补偿十万。八万补偿承包农户,二万归集体所有。全体村民参与分红。

苐二期征地,每亩补偿十六万。十二万补偿现承包农户,苐一次承包户每亩补偿四万。其余归集体所有,全体村民参与分红。

第三次征地,每亩补偿三十万,十八万补偿承包户。苐一二次承包征地戶每亩补偿六万。其余归集体所有,全体村民参与分红。

这样做的好处是失地农民所收到的补偿款是一样的,参与集体分红的机会也是一样的。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矛盾。

但是我们规定,失地农民不参与苐二轮承包分地。理由有二:

1:集体土地总量减少,凡参与土地补偿的家庭,不再参与二轮承包分地。可保证沒有参加补偿的家庭应得利益。

2:避免重复二次补偿。如果参与二次分地,势必容易造成二次重复补偿。为避免土地价格补偿差异,补偿机制可保障早期和公用占地农民的利益。

结论是:凡参与征地补偿的农民不参与二轮承包分地。


朱增林呀


首先明确地回答你:不能。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农村的土地是国家所有,由村集体统一管理,所有权是村集体的。承包农户有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农民可以在承包地上种东西,也可以流转给别人种。

如果因为国家修路需要,征用了承包农户的土地,国家会根据相关的标准,对这承包的地块给予补偿。

如果承包的农户全部收了地块的赔偿款,不管以后怎么调整土地,都不能再分配到土地了。不能领了“卖地”的钱,又要重新分地,享受双份的土地好处,这对同村的其他农户不公平。

其实,按照土地所有权由村集体掌握的原则,承包农户个人将征地赔偿款全部收为已有,在有些村并没有这样做。因为土地是国家的,土地的赔偿款也应该收归村集体为宜,而地上作物的赔偿款由农户个人收取。

如果这样做了,村集体统一收取征地款作为集体经济,那么全村的人理应重新调整土地分配,这种小调整经上级政府审批同意是可以的。

否则,因此失地的承包农户如果不拿征地赔偿款,村集体又不给予重新分配土地,那这个农户就亏大了,为了国家修路作贡献拿不到钱,自家谋生的土地也没有了。

因此,不少的村集体干脆就全部默认由承包农户将征地款全部领取了。至于今后的生计问题,农户既然领了钱,只能自己想办法解决了。

当然,如果国家修路征地只是征了农户家里的一部分土地,参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家庭内部通过协商是可以自己调整每个人的承包地的。这一做法不涉及村集体和其他村民,是家庭内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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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农通


国家修路征用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户收了赔偿款,三十年后承包期到后,如果土地调整的话,你还能通过承包分得土地。

看了这里,可能有人会有疑问,凭啥得了征地补偿,承包期到了还能分得土地,这不是既得了钱,还可以分得土地,岂不是两头都占了好处?先别急,听我来给你慢慢解释。

首先,来看看征地补偿补偿的是什么。由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的,而农户是承包村集体的,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征地补偿构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助费;三是青苗补偿费。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补偿给村集体,主要是补偿村集体因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支付给承包土地的农户;安置补助费是支付给农户的,因为把农户承包的土地征用了,农户没地种了,就会造成富余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主要就是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青苗补偿费,很好理解,就是支付农户因征地造成土地上的农作物受损的补偿费用。

也就是说,实际上农户得到的征用土地安置费和青苗费,是因不能耕种土地而造成损失的补偿,而村集体得到的土地补偿费,说句不恰的话是卖土地的补偿。也就是说村集体把土地卖了得了一笔补偿款,农户因村集体把土地卖了不能种地遭受损失,也得了一笔补偿款。当然,并不是村集体想要征用土地,而是由于支持国家建设而导致的,这是客观原因。

那么为什么承包户收了土地征用补偿款,土地承包期到后,再调整土地时还能承包到土地呢?那是因为,承包户的土地虽然被征用了,但是他的承包权并没有被剥夺,只要他还是村集体成员,他仍享有土地的承包权,所以在土地承包期到后,只要村集体内的其他成员能通过承包获得土地,他同样能够通过承包获得土地。

综上所述,承包户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的赔偿,是他承包的土地被征用遭受了损失而获得的经济补偿,是一种正当权益;而土地承包期到后,作为村集体成员,遇到土地调整他还能承包土地,享受的是土地的承包权,也是一种正当权益,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因为他享受了一种正当权益,而把他另一种正当权益给剥夺了。要眼红也只眼红人家运气好,遇到了国家征用土地。


农村一山货


原承包地被征收已经获得补偿后,土地调整能不能再分得承包地,是要看你村的征地补偿款是如何发放的!

农村土地被征收国家要给予一定的征地补偿款,而这个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与地上附属物补偿。

以上三项补偿,按照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是发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分配方案,剩下的两项补偿一般直接打款给农户。鉴于此,是不是土地征收后,今后还能参与承包地分配,个人认为根据土地补偿费分配来确认为妥。

一、征地补偿款全部发给承包户情况。

如果征地补偿款包括应该由村集体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村集体制定方案直接发给被征地农户的话,个人认为以后土地调整不会再分配给被征地农户。

因为,被征地户领取了被征地的全部款项,已经获得了一块地的全部补偿,再参与今后土地分配明显不公。

二、征地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包含其他村民。

简单点说,农户的承包地被征收其中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分配方案,由全体村民享有。那么,今后再分地当然应该获得新分配土地。

因为,全体村民参与到了个别户被征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分配,自身的土地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如果今后土地重新调整,原土地被征收人当然应该分得承包地。

综上所述,土地被征收后 再过30年被征地农民是否能参与土地承包,取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情况决定的!


醉美梨乡


承包户既然己经拿到赔偿款,在下一轮土地调整时,就不应该再分了。土地是集体所有,本人没有买卖权。土地被国家占用,赔偿款应该给集体,然后集体再按比例对承包户进行补偿,剩余的赔偿款集体再统一进行分配。如果这样操作,下次进行土地调整时,承包户再重新分到土地,村民就没有意见了。如以上所问,你已经卖了土地,全额拿到赔偿,下次调整土地时还要分地,人们就会产生疑问,难道好事光你的?


锦绣大地山河


国家修路征用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户收了赔偿款。三十年后,土地调整还能再分吗?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农民土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征收土地的赔偿款刚好是被征收土地平均产值的30倍,也就是土地30年产值,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30年承包期完全一致。

因此,国家修路征用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户收了赔偿款,三十年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土地调整时还可以再次分配土地。但是如果在30年承包期内进行小调整,则该承包户没有资格要求分配土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期30年不变。征收土地的补偿:⑴土地补偿费为平均年产值的6-10倍;⑵安置补助费为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⑶两者加起来不得超过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样算下来,该承包户获得的赔偿最高就是30年,在30年承包权到期后,如果村集体重新调整土地,则应该对其重新分地,否则对该农户是不公平的。


才华有限菇娘


这问题不难说清楚。国家修路征地,改变的是土地所有权,就是将集体土地有偿征用变为国有土地,从此这些土地就跟村集体没有关系了。那么,征地款应该归村集体。这是第一个道理。因为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已经承包给了农户,人均一份,国家征收了土地,承包农户将不再拥有跟其他农户相同的土地承包份额,如果不做出补偿,显然就不公平。怎么补偿?权限在各村。目前的补偿办法有两种,一种是特别公平的,就是征地所获得的补偿款全村人均一份,对征收剩余的土地重新再分配承包。这种方式尽管公平,弊端也比较明显,就是动作太大,不利于稳定,另外参加分配的人也有争执,是按承包土地时的人口分配还是现有实际人口分配,很难统一,闹纠纷最多的也是这种分配方式。再一种就是征收了谁家承包的土地,补偿金全部归谁家,其他人不参加分配,然后后期再征收了谁家,前边已经被征收过的也不参加后边的分配。六十年合同期满,被征收农户也不参加下一轮土地承包,彻底变成失地农民。这种优点是纷争比较少,也还算公平,因为征地款里面除了承包期土地的产出外,还包括土地附着物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费,也就是说,征地时,已经用现金对被征地农民做过安置了,以后就不再安置,所以,不参加下一轮土地承包也是合情合理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不存在违法合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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