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隔离治疗有法依 众志成城渡难关


近日肇始于湖北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快速蔓延引发公众关注。在该新型病毒目前暂无特效药且明确可以人传人的情况下,为避免出现“超级传播者”,及时切断传播途径是防止超级传播者的最有效手段!


新型冠状病毒病人或者疑似病人被隔离治疗,这既有利于病人早日康复,也有利于防止病毒的进一步扩散,是处置新型冠状病毒过程中的一个有力举措。但是,实践中仍存在拒不配合有关机关进行强制隔离治疗的现象,对此全国各地均有对需要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强制隔离治疗的报道。那么隔离治疗的法律依据如何,具体如何适用呢?不配合隔离治疗又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被隔离者的就医权和基本生活又该如何保障呢?平非律师将对此进行详细解答。

平非战疫|【五】隔离治疗有法依 众志成城渡难关


在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今天,任何措施的适用都要有法律依据,只有依法作为,才能保证措施坚强有力,达到预期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符合《立法法》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立法原则,该法第十二条为传染病的隔离治疗措施提供了总括性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可以看出,医疗机构是隔离治疗的实施主体,采取隔离治疗既是医疗机构的义务,也是法律授予其的权力。隔离治疗的前提条件是发生甲类传染病时,对象是传染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其中,对于疑似病人,可以在隔离治疗区以外的指定区域单独隔离治疗。隔离的期限需要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一般理解为康复后才能解除隔离治疗。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的新型冠状病毒并不属于甲类传染病,并不能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隔离治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之规定,对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也就是说,对乙类传染病和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在履行特定的手续后,也可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1月20日发布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健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至此,隔离治疗措施的适用在法律上已经完全没有障碍。


除了隔离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了其它隔离措施,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与隔离治疗的适用对象相比,本条并不要求被隔离的对象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只要是发生传染病病例的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可以决定对其实施隔离措施,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不批准的,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此处的隔离措施,并不等同于隔离治疗措施,其适用的对象仅仅是有被传染的理论可能,并不确定其是否患病,也不确定其疑似患病;在隔离的措施上,也更加广泛,不仅仅限于隔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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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隔离治疗对个人康复和传染病防治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实践中还是会出现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该条作出特别授权,医疗机构可以对出现该类情况的人强制隔离治疗,强制其进行隔离治疗。为了提高强制隔离治疗的执行效果,该条同时规定了公安机关的协助义务。


除将面临被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之外,不配合隔离治疗或将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民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配合隔离治疗如造成与之密切接触者感染生病,属于侵权责任,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行政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可以针对该情形进行罚款和行政处罚;


刑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由此可以看出,拒绝配合隔离治疗的,极有可能因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从而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综上,如果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存在逃避隔离的情况,根据情节及危害后果,行为人或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和指令,尊重、服从医护、防疫及执勤警务人员工作,积极配合防疫、隔离治疗等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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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保障被隔离者的就医权和基本生活


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政府为了应对突如其来的严峻形势,依法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对于被隔离者来说,就医无非是其面临的第一大难题,就医难,治疗难,治疗费用高昂等问题如何解决,其权利和基本生活又该如何保障和救济呢?


1.

从就医治疗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第六十二条亦明确规定,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


除此之外,该法第六十九条还规定了,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家医疗机构对携带“新型冠状病毒”被隔离的患者具有治疗的责任和义务,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否则,要承担相应纪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另外,医院对患者实行医疗救助,还应当减免医疗费用,这一点也极大程度上减少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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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患者基本生活如何保障问题,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综上,法律不仅授权政府合理使用法律规定的措施以应对新型肺炎疫情事件。同时,法律还保障了被隔离者就医以及获得工作报酬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合法权利。在此,平非律师向奋战在一线的医务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同时,郑重呼吁广大群众, 为自己、为家人、为社会,出一点力!积极配合政府的各项管控措施,众志成城共渡难关!


供稿:徐富强

校对:单改改

审核:雷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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