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下的合同履行


平非战疫|【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下的合同履行

校对:何汶钊、吴文娟

2020年1月中旬至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或此次疫情)由武汉地区蔓延到全国,各地区积极采取隔离防护等措施。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本市企业延迟复工的通知,该做法可以对疫情的控制起到积极作用,但可能出现很多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况。对于这些情况,法律上如何处理?主要有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法律条款的适用,本文重点从不可抗力的角度进行论述。

一、通常情况下合同的履行原则

没有强调特殊情况的就是通常的、一般的、正常情况下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全面适当的完成其合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其权利得到完全实现。合同价值能否实现,完全有赖于合同能否真正得以履行,如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支付报酬或价款、完成工作等。事实上,现实生活千变万化,合同更是千差万别的,法律既无法包罗万象地对纷繁复杂的问题一一作出规定,也不能越俎代庖地替合同的当事人对履行问题做出规定,否则就违背了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原则,以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民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法律用诚实信用原则寻求利益均衡,促进交易,实现交易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功能。

(三)情势变更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原则。

根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二之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形一是慎之又慎;二是根据公平原则,侧重保护守约方的原则;三是确有必要在个案中适用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四是此类判例并不多。鉴于此,遇有需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我们仅仅点到为止,不做过多分析。

二、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是指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个方面。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均不影响直接援引该法律规定,并且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如果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易言之通常情况下,在确已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且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违约责任等。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和追求法律的实质公平。

(一)并非发生了不可抗力均可免责,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如何理解“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援引不可抗力条款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能履行”应当为“绝对不能履行”。其衡量标准应当为:在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方式的情况下,出现了属于民法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况,从而导致债务人准备采取的履行方式成为不可能,债务人是否拥有其他不违反合同约定合理合法的方式来履行其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必须是对造成合同绝对不能履行的直接的且是决定性的原因,债务人才得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得以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

援引不可抗力法律条款主张免责,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根据该规定,一是及时通知对方,二是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关于此次疫情的证据,电视、报纸都有报道,便可以作为疫情的初步证据,至于是否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尚需进一步证明,譬如西安市政府发布了延期复工的通知、车站停止运营通知等,证明本合同的履行是否因为这些行政行为导致不能履行。收到对方遭遇不可抗力的通知后,自己也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

(二)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的几种情形

其一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其二是虽然达到不可抗力,但该合同的履行并没有受到影响。

以“不可抗力”而拒不履行本来能够履行的合同,这一做法明显违背了诚信原则,并且也不应认定为遭遇了“不可抗力”,因为该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并不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显然,这一情况不符合该规定,是一方当事人不想履行而不是不能履行。该情况多见于知识产权类合同、民间借贷合同、软件开发类合同等,还有很多合同可以延期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譬如普通商品的买卖、商品代理经销、线上培训教育类服务等等。这种情况,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其三是保价的给据邮件。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八条就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给据邮件,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以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据此规定,保价邮件即使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邮政企业也需要向收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等于所有合同均可因此而违约且免责

此次疫情作为确切的传染源,亦无绝对有效方法阻止其传播及治愈患者,是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全国范围内爆发的疫情。央视新闻的微博、人民日报等各种纸质或电子的媒体均做了报道,而且国家相关政府部门针对此次疫情也采取了隔离、防护等相关的防治措施,是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有证据证明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是该情形是否导致了特定合同无法履行才是免责的关键,疫情并不导致某些合同不能履行的,则不能免除其未全面履行的违约责任。

四、此次疫情下几类具体合同的履行

(一)旅游合同

央视新闻微博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今天通报,为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全市所有旅游团队一律取消。由于不可抗力不能成行而取消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和游客均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应退回游客前期所交的预付金。”因为此次疫情,国家相关部门禁止公众聚集活动、责令公共场所等临时关闭。损失如何承担?武汉是此次疫情的重灾区,政府采取这样强有力的措施是为了抗击疫情,限制流动就是限制了传染。该措施导致武汉地区的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故武汉地区的旅游合同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除武汉以外的地区虽然并未就取消旅游合同发布通知,但是陕西启动一级响应后,西安市针对响应也发布了具体的通知,“严格加强管控”,“最大限度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的管制措施…暂停开放各种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适当延长春节假期…”一方面突发的疫情和政府采取的措施是订立旅游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导致旅客的心理恐慌,认为出行被病毒感染的危险性空前增加,另一方面继续履行合同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而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并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各方损失。

(二)线下培训教育合同

由于疫情爆发导致集中教育学习这种方式被严格管控,教育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购买服务方也无法正常接受线下教育。如果这种管控措施直接导致了集中学习的教育方式被禁止了,则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如果只是被限制,则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并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具体分担比例可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而起诉的,则由法官依据公平原则,综合各种情势,运用一定的方法,找到个案的利益衡平点进行裁判,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次疫情发生后政府先后采取措施限制民工流动,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客观上导致工程项目工期延期,但是该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因而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免除其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如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此后疫情爆发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不能援引不可抗力主张免责,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普通货物买卖合同

此类情形适用于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疫情,合同尚待履行的情形。如果疫情导致出卖方劳动力缺少且无法补充或原材料无法采购,无法生产,进而导致无法按时交付货物,则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主张迟延交货的免责;买受方收到出卖方遭遇不可抗力的通知后,可以根据合同目的能否实现选择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五)商铺租赁合同租金减免问题

商铺租赁合同主要是就租赁期限尚未届满,租金支付方式是按月支付,疫情期间又需要支付租金的情形。疫情期间不涉及租金支付的,则不存在租金减免问题。

假定该商铺用于公众聚集、娱乐等,属于政府要求暂时关闭的行业。承租人要求对租金进行部分减免而不是解除合同,属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仅仅因为暂时不能营业就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解除合同的,显然对于出租人而言超出了公平原则所能涵盖的范围。

(六)线上履行的合同

线上履行的合同譬如软件开发合同、咨询服务合同等,不受疫情的干扰仍然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原则。

综上,疫情是否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是决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必要条件;疫情导致经营困难且超出了商业风险的范畴,可以考虑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对原有合同的某些约定进行变更或解除,但是需要合理分担损失。不同的合同种类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此特殊时期,合同的履行、中止或解除,需要结合当前疫情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相信通过大家的齐心协力,这场疫情能够很快过去。到那一天,天朗气清,涤清污秽;“曲江水满花千树”,到那一天,我们会享受到一个游人如织,微风和煦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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